法經濟學研究的主要特徵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1.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 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 法理學的角度來看, 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 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 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 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範疇。”
2.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 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expost approach),而 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 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 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契約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契約履行過程中 偶發性風險(損失)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契約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契約,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3.規範研究與實證研究 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範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範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 是什麼?”。在 法律經濟學的規範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準,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 法律經濟學在規範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準。按照這一效率標準,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法律經濟學的規範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準,可以認為是支撐 法律經濟學理論 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 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 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 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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