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淵源
迄今為止,法律與文學仍然沒有形成嚴格的學術範式和理論體系,至多只是一個研究的“場域”,或者作為法學研究的一種新的路徑。特別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文學中的法律”這一分支已經為國內諸多學者所關注,如蘇力教授主要以中國的一些傳統戲劇為材料,分析法律的或與法律相關的一些理論問題寫作了《法律與文學》。涉法文學主要是指對於文學中的各種法律現象進行的研究,諸如不同時代的人們對於法律有什麼看法,司法制度在社會中是怎么運行的,人們是怎么處理生活糾紛的等等。
早期探索
在法律與文學運動興起的40多年前,就已經有一位著名的法律史學家William S. Holdsworth開始關注法律與文學的關係。他在1928年出版的《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一書中對涉法文學在法律史研究中的意義進行了肯定。文學和法律都是對時代的反映,都會關注一些共同的話題比如復仇、犯罪等,因此在文學作品中汲取一些營養是可行的。對於所有的法律史學者而言,都承擔著通過研究還原歷史的任務,但這必須要有充分的素材。因此,研究法律史研究面臨的第一個困難就是素材的選擇。通過對那些具有官方性質的成文法、案例彙編的研究,人們可以對純粹的法律史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法律史研究不能僅僅是對歷史上的法律規範的研究,它關注的範圍也應該包括那個時代的人們的生活,當時的社會背景等。單純的官方性質的素材是無法為我們還原一個時代的法律景象的,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其他的素材。通過對這些素材的研究,首先可以起到彌補官方素材的不足的作用。Holdsworth充分肯定了這一點,他說“法律史學家應該閱讀各類書籍,並且如果有幸在其中發現一些有助於研究的東西的話,他就應該對這些材料心存感激”。因此,涉法文學對於法律史研究的第一個意義就是彌補材料的不足。
文學與法律
除了彌補材料的不足以外,涉法文學基於文學作品的生動性,給法律史研究注入了活潑的因素,將法律研究變得形象化、生動化。例如在狄更斯在《艱難時世》形象的再現了當時關於離婚的怪異法律;在散文集《博茲札記》再現了教會法庭審判鬥毆案件的程式;在《匹克維克外傳》生動的刻畫了當時律師的貪婪和狡詐。
結論
在看到涉法文學對法律史研究的價值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涉法文學具有的缺陷。首先,涉法文學研究的文學素材相比較官方素材而言真實性要差,二者記載發生矛盾時,往往官方法律素材更具有可信性;其次,文學作品往往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和個人的好惡,因此對同一部文學作品進行法律解讀的時候往往會發生分歧,“一千個讀者眼裡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涉法文學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對同一個作品的人物會有有不同的評價;再次,涉法文學的研究往往會陷入牽強附會解釋的境界,因此涉法文學研究的規範性問題也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綜上所述,涉法文學在法律史研究中對於單純法律文獻的不足起著重要的彌補作用,它也給法學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涉法文學所具有的缺陷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取代法律文獻資料,只能起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