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從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此為關於從輕處罰情節和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的規定。據此,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判處比沒有該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較輕的刑種或刑期;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判處比沒有該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較重的刑種或刑期。對此,有必要強調以下幾點:(1)法定刑幅度是指與特定具體犯罪相適應的法定刑限度之內具體的量刑幅度。(2)從輕處罰,不允許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處刑罰;從重處罰,不允許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處刑罰。(3)刑法學界有人所主張的中間線論,與刑法所確定的適用規則不符,必須擯棄。
減輕處罰情節
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分為法定減輕處罰(也稱一般減輕處罰)和酌定減輕處罰(也稱特殊減輕處罰)。
《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該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我國刑法中減輕處罰(包括法定減輕處罰和酌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基本適用規則為:減刑處罰,必須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的刑罰。把握減輕處罰情節的基本適用規則,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法定最低刑,並非籠統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與行為人所實施的特定具體犯罪相適應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2)減輕處罰既包括刑種的減輕,也包括刑期的減輕。(3)減輕處罰不能判處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處刑罰,否則將同從輕處罰相混淆;減輕處罰也不能減輕到免除處罰的程度,否則將同免除處罰相混淆。
除遵守減輕處罰情節的基本適用規則以外,對犯罪分子適用酌定減輕處罰,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則不能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2)案件具有特殊情況。至於何為特殊情況,有待必要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各級法院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所作的酌定減輕處罰的判決,只有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