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文

法學論文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

名詞解釋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法學肯定法律對於社會的制約和調整。從而,法學成為教育全體人民遵紀守法,具有特殊的價值。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法學體系的特徵

一 系統性

系統論的主要創始人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對系統作了如下定義:系統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諸元素的綜合體。系統的特點是各組成部分相互依賴,共同構成一個整體,整體的性質不同於任何組成部分,也不同於各部分的簡單相加。

二 層次性

法學體系的一層又一層的結構,顯示出法學研究範圍的明晰化和專深化。以法學體系的第一層次的“法律史學”為例,“法律史學”可劃分“法學史學”、“法律思想史學”、“法律制度史學”等第二層次的分支學科,第二層次可劃分第三層次的分支學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劃分“中國法律制度史”。

三 現實性

法學體系的建立主要是對作為人類社會法律現象的內在規律的直接反映。法律現象既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也可能會隨各地各民族的歷史、文化、地理、風俗等因素的不同,在形式和內容上都體現出較大的差別。法學體系也就只能是社會現實的產物。

四 開放性

法學體系的建立依賴於法學家的主觀的理論建構。法律現象的開放性、不同地區和國家社會交往,會形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鑑。這就形成了法學理論、法學體系開放狀態。
法學體系的開放性還體現在法學體系針對其他學科體系的開放性。由於法律現象和其他社會和自然現象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繫,因此法學學科和其他學科也有密切聯繫。

法學論文的意義

(一)加深對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認識
(二)確立法學研究的基礎領域
(三)推進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
(四)便於法學各分支學科的橫向聯繫和相互交流

詳細內容

題目

題目是論文的窗戶,它應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好的論文題目能大體反映出作者研究的方向、成果、內容、意義。題目引用語要確切、簡潔、精煉、通俗和新穎。確定題目時,題目要專一,開掘要透,道理要深,立意要新。

內容提要

就是將文章的主要內容簡要地概括出來,使讀者了解論文概貌,以確定其有無閱讀價值。提要以二三百字為宜,不要過長。一般較短的論文(三千字以下)可不寫提要。

緒論

(引論、引言、前言、序言)。概述研究該課題的動機,目的、意義和主要方法,指出前人或旁人做了哪些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哪些尚未解決,說明自己研究這個問題的主要成果和貢獻。這部分占比例要小,起簡介作用。文字要簡潔、明確、具體,使人看到緒論,就知道本文的基本價值。

本論

(正文)。這部分占論文的絕大部分篇幅,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作者表達研究成果的部分。這部分的關鍵在於論證,即證明作者所提出的論題。這裡包括課題的提出,對解決問題的構想、研究過程(研究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手段、主要數據)、研究結果等。寫這部分要注意理論的運用和邏輯推理,注意段與段之間的過渡銜接,注意主次,抓住本質。如果內容多,可加小標題。也可使用由大到小的不同序碼。

結論

是整個研究的結晶,是論證得到的結果,即對本論進行分析、比較、歸納、綜合、概括而得出的結論,審視整個課題的答案。寫結論時,措詞要嚴謹,邏輯要嚴密,文字要簡明具體,使讀者看到作者的獨到見解。不得使用“大概”、“可能”之類含混不清的字眼。不能得出明確結論時,要說明有待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在文章的最後註明寫作論文時所參考的文獻;引用別人原話或原文時還需註明出處,以便查找。這樣做反映作者科學態度和求實精神,表示作者對他人成果的尊重。也反映了作者對本課題的歷史和現狀研究的程度,便於讀者了解該領域的研究情況、評價論文的水平和結論的可信度。

總結

法學論文和其他科目的論文相比,寫作更應嚴謹、審慎,論文撰寫者除了進行學術研究外,同時承擔著為政府法制建設提供參考意見的職能,因此事關重大,不得不慎。
當今世界,信息豐富,文字浩瀚,能對資料作分門別類的索引,已經備受歡迎,為科學研究做出了實實在在的貢獻。而整理性論文,不僅提供了比索引更詳細的資料,更可貴的是整理者在閱讀大量的同類信息過程中,以他特有的專業眼光和專業思維,做出篩選歸納,其信息高度濃縮。整理者把散置在各篇文章中的學術精華較為系統地綜合成既清晰又條理的問題,明人眼目,這就是創造性綜合。這種綜合,與文摘有明顯區別。這種綜合需要專業特長,需要學術鑑賞水平,需用綜合歸納能力,更需要發現具有學術價值問題的敏銳力。
我們應積極追求學術論文的創造性,為科學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我們應自覺抵制“人云亦云”或毫無新意的論文,也應自覺抵制為晉升職稱而“急功近利”、“ 鸚鵡學舌”地去寫那些重複別人說過的,改頭換面的文章。將論文寫作當作晉升職稱的“敲門磚”,這是學術的悲哀。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一篇學術論文的創造性是有限的。驚人發現、偉大發明、填補空白,這些創造絕非輕而易舉,也不可能每篇學術論文都有這種創造性,但只要有自己的一得之見,在現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增添一點新的東西,提供一點人所不知的資料,豐富了別人的論點,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對學術做出了貢獻,就可看做是一種創造。

法學研究的性質和任務

性質

法學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自從社會上有了法,特別是有了成文法以後,也就有了法學。恩格斯說:“隨著立法發展為複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這是因為,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了法,除了運用國家權力強制執行以外,還得對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求得法的更圓滿的實施;並且要進一步研究法的內容和形式、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謀求制定更恰當的法,使它更能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因而統治階級中就有一些人專門為法進行說教,發表許多關於法的言論和文章,有的還寫了專著。這就是統治階級的法學,既是階級統治所需要,又是屬於統治階級所有。
由於法的實施對整個社會生活進行了干預,影響及於社會各階級,統治階級以外的其他各階級也都對法有所反應,有所議論、批評,以至反對。這些意見形成了他們的法律思想和法學。可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社會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學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運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違反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學,往往被壓制、禁止。但階級社會的階級矛盾是有消長的。代表新生產方式的階級的法律觀點,起初雖然是微弱的、被壓制的,但隨著這個階級力量的成長壯大,經過革命取得了政權,他們的法律學說也就發展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學,發揮著指導新法的制定和維護新法的作用。

任務

法學同法一樣,是有階級性的。奴隸主、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學,生根於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剝削制度,它們的共同任務在於維護和鞏固剝削階級的經濟關係,為確認和發展對剝削階級有利的法律關係作辯護。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指導的無產階級的法學即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為維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從而為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直至最後實現共產主義服務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對一切階級一視同仁,或者對一種法制既不擁護又不反對的超階級的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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