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和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二十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金和證書。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 12 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季允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的“科學技術省長特別獎”修改為“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四條中的“專業技術職務”修改為“專業技術資格”。
三、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第二款中的“中直駐冀單位和駐冀部隊”修改為“駐冀部隊和中直駐冀單位”。
四、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為第一款,並修改為:“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金和證書”。
五、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六、第二十二條中的“外省”修改為“省外”。
七、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在省級預算安排的科學事業費確定的數額內列支”。
八、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取消相應待遇,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並對個別條款的排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1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5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加速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分為五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和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內跨區域的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獎勵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第八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要科學發現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是指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者對推動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是指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開發和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率先套用新技術、新方法,使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獎勵,只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可推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第十一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貢獻的。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的科學技術發展動態;
(四)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五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
(三)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方面的專家。
駐冀部隊和中直駐冀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可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行業歸口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
第十六條 推薦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同一成果在評審年度內只能推薦一種類別的省級科學技術獎參加評審。
推薦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參加評審的,應當具有省級二等獎以上的獲獎項目,並有重大創新和發展。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進行評議,並提出獲獎人選及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實行公開異議制度。經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獲獎人選及等級的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由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異議處理。經公布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次獎勵的集體或者個人不超過四個。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三百項。
科學技術的各類獎勵,評審中如無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金和證書。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只頒發獎勵證書。
第二十二條 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和集體的首席人員(屬於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級勞模待遇。
第二十三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在省級預算安排的科學事業費確定的數額內列支。
第二十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結果,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資格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取消相應待遇,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內跨區域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已經登記但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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