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唐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政府令〔2004〕第6號
《唐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張耀華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唐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獲得本市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分為科學技術特等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四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級科學技術獎評審、授予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項。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項,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獎勵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特等獎: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和引進、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特殊建樹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要科學發現(指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者對推動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指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中,實現重要科學技術創新取得國內先進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經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率先套用新技術、新方法,使工程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已實施的重大專利技術成果。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獎勵,只授予組織,但在完成該項目中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可推薦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獎勵。
第三章 評審與授予
第九條 科學技術特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科學技術特等獎不分等級,每次不超過2項。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獎勵評審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由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家、學者組成: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的科學技術發展動態;
(四)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符合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方面的專家。
中直、省部屬駐唐單位和駐唐部隊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門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三條 推薦科學技術特等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的評價材料。
同一成果在評審年度內只能推薦一類獎項。
第十四條 推薦科學技術特等獎的項目,主體項目必須已獲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獎勵,並有重大創新和發展。
推薦集體獎勵的,主體項目完成後還須有一項以上與主體項目相關的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或通過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
推薦個人獎勵的,提名人必須是主體項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時除主體項目外提名人還須有一項以上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勵或通過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並徵得其他主研人員同意的與主體項目相關的成果。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報人在十五日內予以補正,申報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候選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七條 經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獲獎人選及等級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獲獎人選、獲獎單位及其獲獎項目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由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獲獎人選、獲獎單位及其獲獎項目經公布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覆核不存在異議所指向的問題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申報的參評項目,經評審不符合獲獎條件的,相應獎項應當保持空缺。
第十九條 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的,除頒發證書外,並按下列標準頒發獎金:
(一)科學技術特等獎,頒發獎金十萬元;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獎金二萬元、一萬元、五千元。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簽署。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獲獎人員,可按照規定申請授予市級勞動模範稱號:
(一)獲得個人科學技術特等獎的主研人員,集體項目的第一、第二主研人員(屬於外市的除外);
(二)產業類項目取得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並獲得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首席人員;
(三)醫療衛生類項目獲得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並獲得省科學技術三等獎獎勵以上的首席人員。
第二十二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在當年預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結果,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剽竊、假冒、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繳獎金和獎勵證書,並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行政主管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面向全社會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已經登記但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有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資格,並將情況通報給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的,由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發[1984]10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