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 第7號
《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愛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廊坊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科學技術獎,具體分為兩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市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
和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項。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內跨區域的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獎勵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第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要科學發現(指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者對推動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指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中,率先套用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的整體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已實施的重大專利技術成果;
(七)域外人員或者組織協同本市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為促進本市與域外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獎勵,只授予組織,但在完成該項目中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可推薦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獎勵。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八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九條 市政府設立市級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由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家、學者組成: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
業領域國內外的科學技術發展動態;
(四)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一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或者候選人,分別由各縣(市、區)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市政府主管部門(行業歸口部門)或者符合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進行初審、推薦;駐廊部隊和中省直駐廊單位的科學技術成果,由其科技機構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 推薦市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當填寫統一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評議。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報人在15日內予以補正,申報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進行評議,並提出獲獎項目、人員及等級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勵實行公開異議制度,經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獲獎項目、人員及等級的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時限為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異議處理。經公布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市長核准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授予。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獎勵的人數不超過2人,頒發獎勵證書和30萬元獎金。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分別頒發獎狀、獎勵證書和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金。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0項。
本辦法第七條第七項每年獎勵項目的總數不超過2項,只頒發獎勵證書,不頒發獎金。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中如無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七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在當年預算中列支。市財政每年撥付55萬元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撥付70萬元用於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政府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適當提高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
第十八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50%,其餘部分發給與項目有關的人員。
第十九條 對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屬於域外的除外)享受市級職工勞動模範待遇。
第二十條 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結果,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資格和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相應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取消相應待遇;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還應當暫停其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的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相應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還應當暫停其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的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內跨區域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已經登記但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據《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廊政〔2007〕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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