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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第10號
《河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胡春華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發揮公共機構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本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開展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在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年公共機構節能需要,視財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
第六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納入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經批准後,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分管範圍內的公共機構。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具體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和節能改造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年度具體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能源消耗監測制度,並配置必要的監測器具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條 辦公建築內有兩個以上公共機構的,各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應當分別計量。
公共機構的辦公區和居住區相鄰的,辦公區和居住區的能源消耗應當分別計量。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台賬。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辦法,定期統計並公布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公共機構應當按規定分別向上一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本單位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第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和適時調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對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統計數據,選擇耗能較高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用能產品、設備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內設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公共機構的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確定人員擔任節能聯絡員。節能聯絡員應當按規定做好節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等項工作。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的運行管理工作,降低空調的能源消耗量。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對辦公場所的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併合理設定電梯的開啟數量和運行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國家、本省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對照明設施、辦公設備以及網路機房、食堂、鍋爐房、開水間等設施、設備用能情況的計量、監測和管理,採取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採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耗能較高的用能產品,並做好淘汰產品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新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有效整合辦公資源,集約利用土地,適度集中建設辦公用房,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
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綜合節能改造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對既有建築進行維修或者裝修時,應當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並嚴格控制維修、裝修的規模和標準,採取措施降低能耗。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不得維修或者裝修。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的新建建築竣工或者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完成後,其投資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由作為所有權人的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二十八條 進行公共機構新建建築的建設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優先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對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應當同時進行節能改造。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對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工作,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和無紙化辦公制度,並採取減少會議數量、縮短會議時間和建立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系統等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工作:
(一)按規定的標準和編制採購公務用車,如實報告公務用車數量,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
(二)制定、實施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三)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報廢制度,按規定及時報廢高耗能、高污染的車輛。
第四章 節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公共機構的節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三)能源消耗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五)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六)節能產品、設備的政府採購情況;
(七)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八)用能系統、設備的節能運行情況;
(九)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十)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時,公共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節能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舉報公共機構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的;
(三)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及時、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由有關機關對其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具體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規定將年度具體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或者未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台賬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設定能源管理崗位,未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採購公務用車,不如實報告公務用車數量,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並由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未按節能整改意見書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