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關於國旗製作銷售管理的公告

一、國旗製作企業須申領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 二、國旗製作企業應在1994年12月31日前經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法制局(辦)同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申領《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的申請書。 三、國旗銷售企業須受國旗製作定點企業的委託,並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副本,方可銷售國旗。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1994-10-5
執行日期:1994-10-5
為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有關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國旗製作企業須申領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凡未持有該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一律不得製作國旗。
二、國旗製作企業應在1994年12月31日前經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法制局(辦)同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申領《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的申請書。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委託市(地)法制局(辦)組織有關單位對申請企業進行驗收,對合格者頒發《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
三、國旗銷售企業須受國旗製作定點企業的委託,並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副本,方可銷售國旗。凡無該證書副本的企業和個人,一律不得銷售國旗。
四、凡擅自製作、銷售國旗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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