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將於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2日在遼寧省舉行,本屆全運會設31個大項、40個分項、350個小項。遼寧在2009年1月申辦全運會成功,是繼北京、上海、廣東、江蘇與山東後,第6個主辦全運會的省市。

舉辦過程

2013年全運會2013年全運會

申辦十二運會的共有4個省份與直轄市,分別為湖北浙江天津遼寧。根據規定,申辦省市按順序陳述,每次陳述限時20分鐘,評判團將進行無記名投票,獲票超過半數者直接勝出獲得承辦權,如候選者獲票均未超過半數,獲票最少者將被淘汰,評判團將再按照以上程式進行下一輪無記名投票,直到產生最後獲勝者。

台北時間2009年1月20日,在全國體工會上,第十二屆全運會舉辦地經過投票揭曉,在第二輪投票中,遼寧省以44票勝出,獲得2013年第十二屆全運會主辦權。

比賽場館

瀋陽賽區
瀋陽奧體中心
賽事:開幕式、田徑
東北大學體育館
賽事:藝術體操
渾南新區天成街
賽事:競走
遼寧大學體育館
賽事:武術
瀋陽工業大學體育館
賽事:舉重
瀋陽航空航天大學體育館
賽事:擊劍
瀋陽世紀國際高爾夫球場
賽事:高爾夫球
瀋陽醫學院體育館
賽事:排球、籃球
棋盤山鐵人三項場地
賽事:鐵人三項
鐵西體育場
賽事:青年男足
瀋陽市蘇家屯區馬術運動中心
賽事:馬術三項賽、盛裝舞步、場地障礙賽
棋盤山小輪車運動場
賽事:小輪車
瀋陽大學體育館
賽事:柔道
瀋陽農業大學體育館
賽事:跆拳道
瀋陽農業大學體育場
賽事:七人制橄欖球
瀋陽體育學院白清寨訓練基地
賽事:山地腳踏車
遼寧省體育局柏葉訓練基地
賽事:射擊
遼寧省體育局渾南體育訓練基地
賽事:閉幕式
大連賽區
大連市體育中心體育場
賽事:足球
大連市體育中心體育館
賽事:體操
大連市體育中心游泳館
賽事:水上芭蕾
大連市體育中心網球場
賽事:網球
大連市金州新區體育場
賽事:青年男足、成年女足
大連瓦房店將軍石港
賽事:帆船、帆板
遼寧省航海運動學校
賽事:賽艇、皮划艇
遼寧省航海運動學校壘球場
賽事:壘球
大連市游泳館
賽事:現代五項(游泳、擊劍)
大連市女子騎警基地
賽事:現代五項(馬術、跑射)
大連金石國際運動中心
賽事:皮划艇激流迴旋
其他賽區
鞍山奧體中心體育場
賽事:青年男足
鞍山奧體中心體育館
賽事:桌球
鞍山奧體中心游泳館
賽事:水球
鞍山奧體中心速滑館
賽事:手球
本溪市體育館
賽事:籃球
本溪市公路
賽事:公路腳踏車
營口奧體中心體育館
賽事:籃球
營口鮁魚圈區
賽事:馬拉松、沙灘排球
丹東市體育中心體育館
賽事:青年女籃
撫順市內河水域
賽事:公開水域游泳
錦州濱海體育中心體育館
賽事:羽毛球
錦州國際會展中心體育館
賽事:拳擊
阜新市體育館
賽事:青年男籃
遼陽市體育館
賽事:武術散打
鐵嶺師範大學體育館
賽事:青年女排
朝陽市體育館
賽事:成年男排
盤錦市奧體中心體育場
賽事:青年女足
盤錦市奧體中心體育館
賽事:青年男排
葫蘆島奧體中心體育館
賽事:蹦床

會徽

會徽會徽
2013年全運會會徽圖案以“龍騰盛世,揚帆體壇”為題材,充分反映出祖國經濟繁榮昌盛,體育事業蒸蒸日上,全運盛會吉祥如意,體壇競技爭創明星的美好景象;以變體行書“遼”字型現地域特徵;以“紅五星一角”體現祖國形象;以“跑道”體現體育內涵;以“12”字元體現“十二屆全運會”理念;以龍飛鳳舞的表現手法,體現賽場上運動健兒英姿;以海水喻示“遼河流域,永遠安寧”文化內涵,再次體現全運會主辦地遼寧深厚的文化底蘊和鮮明的地域特色;圖案中紅色象徵活力,藍色代表遼寧省沿海特徵及博大胸懷。寓意展現了在日新月異發展中,全面振興的遼寧省藉助全運盛會攜手全國人民團結一致、乘風破浪、奮勇騰飛的精神風貌。

吉祥物

寧寧寧寧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吉祥物——“寧寧”的創意靈感來源於具有“渤海明珠”美譽的斑海豹。“寧寧”的名字取自“遼寧、安寧”。民間流傳著“海狗把門”的傳說。寓意守候一方平安與富庶。

斑海豹“寧寧”個性活潑、自信、友善、富有親和力。圓圓的眼睛明亮而又朝氣勃發;海藍色源自大海,具有包容性和生命力;“寧寧”高舉火炬,張開懷抱,發出熱情洋溢的邀約,那是胸懷博大的遼寧人精神風貌的寫照。飽含著遼寧人民對全運會的美好憧憬,對全國運動健兒的良好祝願以及對來自於五湖四海賓朋的熱誠歡迎。

獎牌

全運會獎牌全運會獎牌

第十二屆全運會獎牌取名為“新曙光”,代表著第十二屆全運會的召開為遼寧經濟騰飛推力,在中國大地上出現新的曙光。獎牌正、反面分別標註著歷屆全運會的舉辦時間和舉辦地,預示著全運精神將在本次盛會上薪火相傳。

獎牌外形似轉動的歷史車輪,寓意國人銳意進取、與時俱進、頑強拼搏;獎牌形狀又似日晷,寓意祖國神州大地正發生著日新月異的巨變,傳達了濃厚的時代氣息和創新精。

此次獎牌設計打破常規,其形狀設計成了12邊形。本屆全運會是第十二屆全運會。數字12不僅代表著歷屆全運會舉辦地,同時也含有圓滿、完整之意,所以將獎牌做成12邊形,表達了人們對本屆全運會的熱切期盼和美好祝願。

競賽規程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3年在遼寧省舉行。

二、競賽項目: 

游泳(跳水、水球、水上芭蕾)、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激流迴旋)、腳踏車、馬術、擊劍、足球、高爾夫球、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橄欖球、帆船(帆板)、射擊、壘球、桌球、跆拳道、網球、鐵人三項、排球(沙灘排球)、舉重、國際式摔跤、武術(套路、散打)。 各競賽項目的小項設定按照《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項目小項設定方案》(附屬檔案1)執行。各項目比賽原則上安排在開、閉幕式期間進行。如有個別項目確與國際重大賽事時間有衝突,經審核批准,國家體育總局將於比賽前12個月公布提前決賽項目方案。

三、參加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火車頭體育協會、煤礦體育協會、前衛體育協會。

四、運動員資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
(三)符合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並自願簽署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承諾書。
(四)符合各項目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運動員註冊規定按照《關於印發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體競字[2010]6號)規定執行。
(六)同一名領隊、教練員等官員只能代表一個代表團進行報名。
(七)特殊規定
1、不參加國家指派的出訪任務或備戰2012倫敦奧運會集訓任務的運動員,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取消其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2、國家體育總局將對運動員註冊等參賽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凡經查實有違反規定者,除取消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2人或2人以上項目取消全隊比賽成績)外,還將依據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參賽代表團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責任書及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對運動員及相關單位進行處罰。 凡在全運會決賽報名之後,各項目比賽開始之前查實有運動員違反註冊等參賽資格規定的,除取消該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外,還將依據該項目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最新競賽規則以及其它相關規定,重新確定競賽編排方案並進行比賽;凡在各項目比賽開始之後,但在比賽全部結束之前查實有運動員違反註冊等參賽資格規定的,除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外,已進行比賽的其他運動員成績及競賽編排不變;凡在各項目比賽全部結束之後查實有運動員違反註冊等參賽資格規定的,除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外,其他運動員所獲名次依次遞補。(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的運動員資格另定。

五、參加辦法:

(一)各代表團報名人數和各項目參加決賽階段的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二)遼寧省可以不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的預賽,直接參加決賽階段的比賽。
(三)各項目參加決賽階段的運動員須通過預賽選拔確定;凡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預賽的運動員,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運動員可以直接參加決賽階段的比賽。
(四)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含團長、副團長)數量按照《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團團部正編人員人數規定》(附屬檔案2)執行。代表團超編人員數量規定及收費標準另行通知。 另外,各代表團可根據工作需要另增設副團長1-3人,不占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名額,但相關費用須按照代表團超編人員標準全部自理。

六、競賽辦法:

(一)執行由國際各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審定的各項目最新競賽規則。
(二)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決賽中,除部分有紀錄項目按照規則規定比賽名次可以並列,或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可以並列的項目外,其它項目須排出名次,不得並列。
(三)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進行預賽,並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或錄取名額參加決賽。
(四)預賽的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規定自行確定,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決賽的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議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審定。

七、興奮劑檢查和性別檢查:

(一)興奮劑檢查和處罰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性別檢查將根據國際組織有關規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則進行。已經獲得國際奧委會、國際體育單項聯合會或國內各單項運動協會認可的女性證明書的運動員,可予以免檢。

八、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獎勵前12名,但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項目分別錄取各8個隊參加決賽,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分別錄取各6個隊參加決賽。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項目的第9名至12名和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的第7名至12名須在各項目預賽階段排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如果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預賽的運動隊數量不足12個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量獎勵;其它項目有8名以上(含8名)運動員(隊)參加決賽的,獎勵前8名;5名至7名的,獎勵前3名;4名以下(含4名)的不進行比賽。
(二)各項目獲得比賽前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獎勵證書。
(三)對於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項目第1至第3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進行統計;獲得第4至第6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銀牌、2枚銀牌、1枚銀牌進行統計;獲得第7至第9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銅牌、2枚銅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前3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2枚金牌、2枚銀牌、2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3名的,分別按照1枚金牌、1枚銀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
(四)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項目前12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進行統計;獲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前12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8名的,分別按照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不足錄取名額的計分,按照各項目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五)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別進行統計。
(六)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分別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註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
統計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2、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除外):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3、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4名或4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4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進行統計。
(七)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
具體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2、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除外):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3、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4名或4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4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分別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八)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註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參賽運動員中有實行奧運會聯合培養的,只統計給運動員註冊單位。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分別計入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各1枚金牌和13分。
具體辦法為:
在奧運會設定的正式比賽項目(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中(不含預賽、複賽、資格賽等),如果創造了本項目最新世界紀錄的:
1、有運動員參賽的註冊單位,每個單位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2、一個註冊單位無論有幾名運動員參賽,均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3、參賽運動員中有實行兩次計分解放軍運動員的,則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分別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九)兩個單位之間簽署聯合培養協定的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上所獲成績,雙方以協定計分方式,即按照運動員奧運會所獲成績的50%分別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註冊單位和聯合培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具體要求如下:
1、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桌球、羽毛球項目的運動員不能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協定。
2、同一個單位在同一個項目上最多只能與另外兩個單位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協定;同一單位在同一個項目同一名運動員上只能與另外一個單位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協定。
3、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上,運動員在田徑、游泳項目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其它項目上獲得前3名成績才能以協定計分方式進行統計。
(十)運動員在2012年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16個小項上獲得的前8名成績,將計入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相關單位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具體按照《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冬季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和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部分比賽項目成績計入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相關代表團實施辦法的通知》(體競字[2010]176號)規定執行。
(十一)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獎牌和分數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後,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並列。
4、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2)兩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0.5枚金(銀、銅)牌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3)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除外):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該單位。
(4)足球、籃球、排球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三名或三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3倍分值(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統計給該單位。
(5)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與足球、籃球、排球項目統計分值一樣。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統計給該單位。
(6)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項目比賽中,如果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與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的運動員在冠亞軍決賽中相遇,則解放軍的運動員不實行兩次計分的辦法。
(十二)設"創超世界紀錄獎",辦法另定。
(十三)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定。

九、公布代表團名次: 

公布代表團成績榜,包括金、銀、銅牌數,獎牌數和總分數。成績榜只以代表團所獲金牌數量進行排序,具體排序辦法為: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相同,獎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和獎牌數都相同,總分高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十、報名和報到:

(一)各參加單位須於2012年10月31日前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參加項目報項表》(附屬檔案3)上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集體球類項目一經報名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和調整。無故退出的,將取消代表團參加評選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資格。
(二)預賽報名:原則上在各項目賽前30天進行,具體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三)決賽報名:對決賽運動員名單和具體項目進行確認,同時報代表團、運動隊官員名單和有關信息。原則上在開幕前30天進行,具體時間和規定另行通知。各項目決賽報名截止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各項目競賽規程和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報到時間另定;各項目運動隊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3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期間組委會將負擔各代表團編內人員的住宿、市內交通等有關費用,但各代表團須按照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一伙食費等;如個別項目在競賽規程中明確運動隊可以提前報到的,按具體規定執行,但提前報到的所有費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4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如個別項目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報到的,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另行通知。期間組委會須提供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工作裝備,並負擔食宿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酬金等相關費用。

十一、代表團團旗: 各代表團自備,顏色自定,規格為2×3米。代表團團旗除標明規程規定的代表團名稱外,不得出現其它標誌。

十二、比賽服裝要求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第十三屆全國運動會的項目設定、運動員資格、競賽辦法、計分辦法等相關政策,在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將會按照奧運會的調整變化,以及國家體育總局對全運會總體發展改革的需求而作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如進行調整,屆時將會提前予以公布。

十四、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競賽規程總則不一致的,按本競賽規程總則執行,具體內容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