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決定 第十條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全國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依據,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徵收。”
二、第九條修改為:“地方教育附加屬於專項資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義務教育,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彌補企業剝離中國小辦學經費的不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NextPage]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省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及個人,除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外,都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關對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不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對捲菸生產企業減半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退稅的,應當同時退還已經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依據,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徵收。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徵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與教育費附加同時徵收。
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經費,在省級財政預算中安排。[NextPage]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作為省級收入,徵收後就地繳入省級國庫,並納入省級預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入庫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專項資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義務教育,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彌補企業剝離中國小辦學經費的不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繳納欠繳的地方教育附加外,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門及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減征或者免徵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徵收高等教育附加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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