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義務教育發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依法籌措、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教育經費,是指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的各級財政撥款、城鄉教育費附加以及從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使用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步增長。
第二章 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擴建校舍所需資金,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實施義務教育專項補助費,用於扶持貧困地區普及義務教育。
第七條 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三稅”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繳納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第八條 在國家規定和農民負擔限額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徵收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確定。
農村的五保戶、特困戶以及殘疾人免繳農村教育費附加。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應當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設區的市和縣級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舍維修。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城鎮興建綜合開發區、居民住宅小區,必須按人口比例配套興建、擴建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擴建校舍,免繳土地使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控購部門徵收的控購商品附加費,用於實施義務教育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部門對住宿服務業徵收義務教育費,徵收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擴建校舍確需集資的,村辦學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集資方案,經村民會議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鄉鎮學校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集資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具體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資,用於發展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教育基金。
第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雜費。
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將校辦產業、勤工儉學、社會服務收入以及校辦產業減免稅、費部分,主要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財政部門不得因學校增加收入而減少應當撥付的義務教育經費。
第三章 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財政、計畫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財務收支計畫,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剋扣、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事業費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草案,依照有關程式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預算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對經常性經費按月撥付,對專項經費應當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合理調整學校布局,集中辦學,按標準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並按核定編制撥付經費。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基建項目,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計畫,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由教育行政部門嚴格按設計檔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用於義務教育的專項補助費,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下達。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徵收的城鄉教育費附加,應當全部用於教育,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城鄉教育費附加不得抵頂預算內教育撥款。
企業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其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中,每年返還一部分給企業,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具體返還辦法依照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撥付教育行政部門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條 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鄉鎮管理。
農村教育費附加用於支付鄉鎮範圍內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的工資、改善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商建設、計畫、財政部門下達,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控購商品附加費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改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二十九條 住宿服務業中徵收的義務教育費的使用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捐贈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應當告知捐贈者,並由接受者在使用範圍內張榜或採取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條 設立教育基金的,應當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合理使用,發揮效益。
教育基金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由學校按規定直接收取,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第四章 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情況,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監察、計畫、物價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籌措渠道的暢通和合理使用。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籌集資金的,必須將資金數額和使用情況在籌集範圍內向出資者張榜或採取其他方式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統計行政部門對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收取費用,必須到物價行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學期在學校張榜或採取其他方式如實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及其批准機關,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禁止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義務教育經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不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義務教育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部門如數追繳義務教育經費,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不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繳納義務教育經費的,由負責徵收的部門如數追繳義務教育經費,並按每逾期一天加收應交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別由物價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對採取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礙依法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剋扣、挪用、侵占義務教育經費和義務教育經費使用不當的,以及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撥付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追回其剋扣、挪用、侵占或使用不當的義務教育經費,責令限期撥付,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剋扣、挪用、侵占義務教育經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財務制度支取義務教育經費的,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依法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