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精神,做好我省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增強國有經濟抗風險能力,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體制機制的要求,以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升國有企業效率為中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提高市場競爭力,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保障和推動全省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方向。堅持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把引進戰略投資與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結合起來,把產權多元化與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結合起來,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依法落實董事會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機制,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效益導向與維護公平相統一。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要切實做到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健全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在經濟效益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統籌處理好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企業內部不同職工之間的工資分配關係,調節過高收入,向創新能力、綠色發展能力、效益大幅提升的企業傾斜。
(三)堅持市場決定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相匹配。更好發揮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指導和調控作用,促進國有企業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保護資源環境、加快轉型升級、履行社會責任中的引領和表率作用充分發揮,改進和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後監督,規範工資分配秩序。
(四)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根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係,健全工資分配分級監管體制,落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下同)的分級監管責任。
三、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本省各級黨委、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企業本部及其所出資的各級獨資、控股的子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包括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黨委、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
由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以及有關部門或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企業,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國有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四、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一)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和我省工資收入分配巨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綜合分析測算後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原則,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高於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要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對主業不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及以上的,繼續實行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其中,國有資產減值幅度超過1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於5%。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可參照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三)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企業自身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科學設定效益聯動指標。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合理確定考核目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按年度進行考核。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原則上為2-3個,最多不超過4個。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淨利潤)、經濟增加值、營業收入、淨資產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
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在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的同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勞動生產率、人事費用率等體現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
對主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公益類國有企業,主要選取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勞動生產率、人事費用率、成本控制率等反映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況的指標,兼顧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
對金融類國有企業,屬於開發性、政策性的,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不良貸款率等體現服務國家戰略和風險控制的指標,兼顧反映經濟效益的指標;屬於商業性的,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的指標。
對文化類國有企業,應同時選取反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
勞動生產率指標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潤為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選取人均營業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標。(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五、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一)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根據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業實際自主編制,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准後執行。(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二)規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製程序和範圍。國有企業按照“由下而上、分級編制、上下結合、逐級匯總”的程式,依據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係,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國有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範圍應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範圍相一致,包括企業(集團)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和所屬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合併報表編制。(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三)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指標基數。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清算確定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上年度企業實發工資總額為基數,對上年度實發工資總額高於前三年工資總額平均數的,以前三年實發工資總額的平均數為基數,以後年度的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清算確定的工資總額為基數。對新組建的國有企業,可按照同級同類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效益聯動指標預算基數以上年度財務決算表中的效益指標完成值為基數。(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四)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嚴格把關。發現預算不合理的,要及時指導、監督、糾正。工資總額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脫節,或與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相衝突,需要重新調整預算方案,問題嚴重的要整體糾偏。(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五)完善工資總額監管方式。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分別實行備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其中,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近三年企業工資分配出現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准制。
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被國家或省評為模範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近三年企業工資分配未發生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制。(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六)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處於籌建期、戰略調整期、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年均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七)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式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得高於調整前的工資總額增長幅度。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並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六、完善企業工資內部分配管理
(一)健全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
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所屬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國有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
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國有企業應積極對標行業先進經驗做法,探索工資總額創新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子企業的工資分配積極性,理順企業內部收入分配關係。(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二)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統籌考慮具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員工滿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科學制定企業內部分配辦法。
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並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確保能夠吸引、激勵、留住關鍵人才。企業非核心崗位的工資應逐步向勞動力市場價位接軌。
加強全員績效考核,合理評價勞動、技術、管理等要素的價值貢獻,強化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鈎,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切實做到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減、員工能進能出。
國有企業應健全以工資總額管理為核心的人工成本調控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增加企業發展的持續性。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時,福利性項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長;出現虧損的,縮減福利性項目。(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三)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最佳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工資提取及支出應嚴格按照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七、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一)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指導和調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同級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的巨觀指導和調控,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二)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准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過程管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並按年度將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規範董事會、監事會的運行。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加強對企業工資內部分配的監督。國有企業要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四)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在部門和企業網站上,將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五)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落實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稅務局、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六)強化責任追究。國有企業應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增長,不得違規超提、超發工資總額。
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並視違規情形對國有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牽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及時研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改革順利進行。
(二)嚴密組織實施。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所監管企業實際,抓緊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國有企業應根據本實施意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抓緊制定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科學設定工資總額預算要素,量化工資分配指標,完善體制機制建設,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審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各司其職,密切協同,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全社會正確理解和支持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全省國有企業要自覺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改革規定,確保改革政策落實。
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我省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規定,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