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舊換新

汽車以舊換新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三十條

概念

汽車以舊換新辦法,是指由國家財政部、商務部於2009年7月13日正式聯合發布的《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四類汽車可享以舊換新補貼,金額從3000元到6000元不等。

適用的汽車

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汽車以舊換新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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