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商務部 中宣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財政部 商務部 中宣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宣傳、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質檢主管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中宣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本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並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商務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
公安部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註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並出具《機動車註銷證明》。
環境保護部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和查驗,並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境監管。
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貼範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計程車);
(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黃標車”可登錄“機動車環保網”查詢,網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註銷日期。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 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5。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6。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3000元;
7。報廢轎車、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黃標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向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三章 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十條 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具備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條件、能夠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印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十一條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當將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車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並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等交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註銷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應在備註欄中註明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總質量、車長、乘坐人數等信息,並將副聯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車主在購買新車時,應取得新車購車發票等證明、憑據。
第十四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縣也要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聯合服務視窗設定地點應儘量方便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是聯合服務視窗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審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有效性,以及車主提交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2)等有關材料,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報廢車輛回收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匯總數據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車輛是否屬於申領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並對符合要求車主撥付補貼資金。
環保部門負責查驗報廢車輛是否屬於“黃標車”。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市(州)、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申請補貼資金,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視窗領取,也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併購買新車的,財政部門應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商務主管部門應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各地可採取紙質表格審核等形式,開展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補貼標準,對地方實行補貼資金包乾。地方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差額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安排。
第十八條 財政部參考各地“黃標車”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預撥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2010年7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髮放情況上報商務部、財政部。財政部根據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情況與各地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補貼資金結餘的使用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統籌規劃,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報廢汽車回收網路,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網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內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加大投入,按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08)進行標準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財政等部門溝通和協調。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設立、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相關單據印製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標車”提前報廢。各地出台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一併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汽車報廢和換購新車、資金髮放、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用好補貼政策。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做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辦理資料存檔和信息統計工作,並將每月辦理情況按《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髮放統計表》(詳見附4)的要求於次月3日前報送商務部並抄送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適時將有關信息在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對換購新車的產地、品牌、型號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有關義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其情節輕重,採取公告違規企業行為、從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企業名單剔除,以及收回或暫停發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車主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3),各地應按《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髮放統計表》(詳見附5)報送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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