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舊換新辦法

汽車以舊換新辦法

按《汽車以舊換新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基本信息

概念

汽車 以舊換新辦法,是指由國家財政部、商務部於2009年7月13日正式聯合發布的《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四類汽車可享以舊換新補貼,金額從3000元到6000元不等。

汽車以舊換新辦法 汽車以舊換新辦法

適用的汽車

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汽車以舊換新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本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

“黃標車”定義: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並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商務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

公安部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註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並出具《機動車註銷證明》。

環境保護部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和查驗,並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境監管。

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貼範圍: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計程車);

(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註銷日期。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 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5.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6.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3000元;

7.報廢轎車、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黃標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向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三章 車輛報廢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十條 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具備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條件、能夠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印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十一條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當將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車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並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等交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註銷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應在備註欄中註明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總質量、車長、乘坐人數等信息,並將副聯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車主在購買新車時,應取得新車購車發票等證明、憑據。

第十四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縣也要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聯合服務視窗設定地點應儘量方便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是聯合服務視窗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審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有效性,以及車主提交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2)等有關材料,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報廢車輛回收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匯總數據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車輛是否屬於申領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並對符合要求車主撥付補貼資金。

環保部門負責查驗報廢車輛是否屬於“黃標車”。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市(州)、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申請補貼資金,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視窗領取,也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併購買新車的,財政部門應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商務主管部門應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各地可採取紙質表格審核等形式,開展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補貼標準,對地方實行補貼資金包乾。地方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差額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安排。

第十八條 財政部參考各地“黃標車”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預撥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2010年7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髮放情況上報商務部、財政部。財政部根據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情況與各地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補貼資金結餘的使用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統籌規劃,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報廢汽車回收網路,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網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內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加大投入,按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08)進行標準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財政等部門溝通和協調。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設立、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相關單據印製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標車”提前報廢。各地出台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一併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汽車報廢和換購新車、資金髮放、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用好補貼政策。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做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辦理資料存檔和信息統計工作,並將每月辦理情況按《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髮放統計表》(詳見附4)的要求於次月3日前報送商務部並抄送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適時將有關信息在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對換購新車的產地、品牌、型號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有關義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其情節輕重,採取公告違規企業行為、從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企業名單剔除,以及收回或暫停發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車主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3),各地應按《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髮放統計表》(詳見附5)報送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汽車報廢標準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汽車報廢標準

補貼標準

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單位

財政部 商務部

發布文號

財建2009年第995號

發布日期

2009-12-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完善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進一步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擴大汽車消費,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有效利用,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就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調整如下:

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7000元;

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0000元;

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補貼標準仍為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二、將《實施辦法》第六條中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由註銷日期調整為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進行確認,確認完成後,由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四、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或車主補充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確認後,由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五、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到車輛收購價格公開透明,不得變相壓價。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中如實填報報廢車輛型號、轎車排量等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填報義務或不如實填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申請以舊換新補貼需要出示的材料

1、《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三聯原件

2、《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4、新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新車購置稅稅票、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6、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張、單位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7、與車主同名的銀行個人開戶證、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單位介紹信

註:單位所有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實施效果

2009年效果不明顯 需提高補貼標準

來自商務部的權威統計,2009年通過以舊換新下撥的補貼資金僅為2億元,預計享受到補貼標準的車輛總數不超過6萬輛。今年1~3月,申請補貼車輛2.3萬輛。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饒達估算,政策自實施以來拉動新車銷量不足10萬輛。相比去年開始實施的購置稅減半以及汽車下鄉政策所帶來的超過300萬輛的拉動效應,“以舊換新”顯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來自公安車管部門的測算,全國有300多萬輛各類汽車符合報廢標準,為此,中央財政今年針對汽車報廢的補貼款特意從10億元增加到50億元,但從政策實施效果來看卻相去甚遠。“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是國家近年來巨觀調控成本最高、效果最差的政策。”饒達稱。

2010年效果顯著 有效拉動汽車消費需求

商務部2010年1月5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共辦理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車輛45.9萬輛,發放補貼資金64.1億元,拉動新車消費496億元。

統計顯示,2010年全國日均補貼車輛數約為2009年日均補貼車輛的12倍。從車型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轎車數量占比最高,其次為大中型載客車、輕微型載貨車。

2010年1至12月,全國共補貼轎車21.3萬輛,占補貼車輛總數的46.4%,補貼大中型載客車、輕微型載貨車分別占補貼總數的20.7%和17.2%。

政策延續

2010年政策延長

經國務院批准,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實施期限將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近日,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將聯合下發通知,對延長政策實施等工作作出具體部署。

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實施不僅促進了汽車消費,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黃標車”和老舊汽車的進程。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國共辦理汽車以舊換新申請車輛12.7萬輛,補貼金額17億元,拉動新車消費150億元。

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發布文號】財建[2010]304號

【緩急】急件

【發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為加快淘汰老舊汽車、“黃標車”,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車以舊換新具體政策、操作辦法仍按《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9]995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允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同時享受的通知》(財建[2010]1號)執行。

四、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有關檔案要求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宣傳落實工作。

2011年政策延續

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8號 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髮放範圍及標準

【發布單位】財政部、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1年第28號公告

【發布日期】2011-5-20

根據《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於4.8米(含4.8米)、小於7.5米,並於當年更新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並於當年更新的城市公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載貨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無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於補貼範圍。

符合上述補貼範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老舊汽車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視窗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賬戶開戶證複印件等憑證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農村客運車輛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還需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等憑證。

2012年政策延續

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7號 2012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12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於4.8米(含4.8米)、小於7.5米,並於當年更新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於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數大於20人(含20人),並於當年更新的城市公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車長小於6米且乘坐人數為10-19人,並於當年更新的城市公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於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載貨汽車(含普通貨車、廂式貨車、倉柵式貨車、封閉貨車、罐式貨車、平板貨車、貨櫃車、自卸貨車、特殊結構貨車等車型,不含全掛車和半掛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

符合上述補貼範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在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視窗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三聯)原件、《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賬戶開戶證複印件等憑證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農村客運車輛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還需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等憑證。

財政部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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