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法制局

江門市法制局內設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科、行政複議科和規範性檔案審查科。 (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辦理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六)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本地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案件統計。

機構簡介

江門市法制局是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江門市人員編制精簡方案>的通知》(江發[2001]14號)、江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江機編[2001]06號檔案和《關於市法制局增設內設機構等問題的復函》(江機編[2005]90號)檔案精神設定的,是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掛江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牌子)。江門市法制局內設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科、行政複議科和規範性檔案審查科。

主要職能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江門市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江府辦[2001]82號)的規定,江門市法制局的主要職能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市政府年度制定規範性檔案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起草或組織起草、修改、審核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前置審查工作。
(三)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組織清理編纂行政規範性檔案。
(四)根據有關法規規定,負責辦理行政執法監督中的具體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辦法》;審查、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綜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協調部門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爭議;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
(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辦理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六)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本地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案件統計。
(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行政法律、法規諮詢工作及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保密、督辦、財務、信息管理、人事教育、監察、紀檢、黨建工作以及機關後勤行政事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論的研究和交流。
(二)行政執法監督科(履行江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職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辦理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組織、監督實施《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辦法》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審查、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受理行政執法投訴;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爭議;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案件的評查;負責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審查、清理、公告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承辦行政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配套制度建設、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受權辦理市人民政府實施的行政處罰;審查、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
(三)行政複議科
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依法審查與行政複議有關的依據;依法糾正違反行政複議法的行為或提出處理建議;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複議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案件統計。
(四)規範性檔案審查科
負責擬定市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範性檔案工作計畫;負責市人民政府管理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審核、修改、解釋、清理、編纂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對市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審查;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承辦上級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及行政法律、法規諮詢工作;負責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上報備案工作;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行政措施組織合法性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全市各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並查處和糾正違法發布規範性檔案的行為;承辦行政複議案件中涉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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