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

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位於廣東省江門市,是根據《中共新會區委、新會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2010〕3號)、《中共新會區委辦公室、新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委辦〔2010〕1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區城市綜合管理局。

(二)將原江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新會分局的職能,劃入區城市綜合管理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的地方性規定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指導實施。

(三)負責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實施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

(四)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區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指導和監督城區環境衛生設施的運行,指導各鎮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維護費年度計畫。

(六)負責全區供水企業備案,監督、管理供水水質、計畫供水、節約用水和二次供水。

(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上報並監督實施城區供水、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的調價方案,監督和管理城區供水、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的收費價格。

(八)負責市政園林、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綠化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城市綜合管理專項執法行動,統一管理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隊伍的執法文書和著裝。

(九)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調研、安全、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二)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財務股。

負責組織編制部門預算、決算;管理、監督市政公用事業各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

(三)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市政設施管理股。

編制城區市政設施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擬訂市政設施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區臨時占用主次幹道的審批;負責特種車輛在城市主次幹道(含橋樑)上行駛的審批;負責依附於城市主次幹道(含橋樑)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審批;負責城區市政設施地理信息系統資料檔案的管理和市政設施管理的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城區市政設施特許經營;牽頭組織市政設施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工程技術股。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項目;承擔房地產市政配套工程、城市道路排水相關工程的技術審批和驗收工作;負責市政工程項目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五)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公用事業管理股。

編制城區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市政排水(含排澇)和生活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區排水管網資料檔案的管理和城市供水、市政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的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城區城市供水、生活污水處理行業特許經營;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區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城區市政消火栓;指導各鎮供水(含二次供水)、生活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審批城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審批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的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審批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實施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

(六)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園林綠化管理股。

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審批、驗收工作;審批城市樹木的遷移、改種;負責城市園林綠化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七)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法制股。

負責行政處罰法規適用的界定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材料準備和上報工作;承辦信訪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

(八)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執法監察分局。

編制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一管理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隊伍的執法文書和著裝;負責執法業務培訓和執法業務統計工作。

執法監察分局下設綜合室和19個執法中隊,均為副股級:

1、綜合室:協調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與有關職能部門的關係;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執法監察分局的文電、會務、裝備、後勤等日常工作;負責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負責案件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辦理行政執法證的相關工作。

2、第一執法中隊:承擔城區東北片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3、第二執法中隊:承擔城區東南片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4、第三執法中隊:承擔城區西南片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5、第四執法中隊:承擔城區西北片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6、第五執法中隊:承擔城區的城市綜合管理機動行政執法工作。

7、第六執法中隊:承擔鎮(街、區)的城市綜合管理機動行政執法工作。

8、郊區執法中隊:承擔會城街道辦轄下的行政村和七堡社區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9、今古洲執法中隊:承擔經濟開發區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0、圭峰執法中隊:承擔圭峰區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1、大澤執法中隊:承擔大澤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2、司前執法中隊:承擔司前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3、羅坑執法中隊:承擔羅坑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4、雙水執法中隊:承擔雙水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5、崖門執法中隊:承擔崖門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6、沙堆執法中隊:承擔沙堆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7、古井執法中隊:承擔古井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8、三江執法中隊:承擔三江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9、睦洲執法中隊:承擔睦洲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20、大鰲執法中隊:承擔大鰲鎮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人員編制

江門市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局編制27名、執法專項編制56名[含各鎮(街、區)執法中隊執法專項編制共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執法監察分局局長),正副股職領導職數37名[含執法監察分局副局長(正股職)3名、執法監察分局下設機構主任(中隊長,副股職)20名]。

工勤崗位普通雇員4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管理職責。根據新委辦[2010]17號檔案精神,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管理職責暫由區城市綜合管理局承擔,待時機成熟時再劃給區水務局。

(二)關於城市建設、燃氣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根據新委[2010]3號檔案精神,城市建設、燃氣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暫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待省政府對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執法主體資格批准後,劃入區城市綜合管理局。

(三)關於燃氣管理職責。根據新委[2010]3號檔案精神,燃氣管理職責暫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

(四)根據新委[2010]3號檔案精神,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批准前,市城鄉規劃局新會分局與區城市綜合管理局的相關職責分工,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郊區、今古洲、圭峰、大澤、司前、羅坑、雙水、崖門、沙堆、古井、三江、睦洲、大鰲等13支執法中隊,實行雙重領導,以鎮(街、區)管理為主、區城市綜合管理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每支中隊配備執法專項編制1名,中隊長領導職數1名,由各鎮(街、區)安排使用,人員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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