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2008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9周年。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
發展和完善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複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複議。但是對行政複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範如"申訴"、"複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複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對行政複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複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複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複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複議方式範圍,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複議申請程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範性檔案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複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複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複議制度法制化、規範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複議制度法制化。
國外情況
行政複議制度是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產物,各國行政複議制度在概念和內容等諸多方面並不一致,不僅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區別,即使是同屬一個法系,英國和美國不一樣,法國和德國不一樣。
概念
行政複議並不是國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國行政法學者的理論總結。德國的行政複議稱為異議審查,它由“申明異議”和“訴願”兩部分組成。
在日本,行政複議稱為行政不服審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訴。日本的不服審查制度包括“異議申訴”、“審查請求”和“再審查請求”。韓國的行政複議稱為行政訴願,公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時,都可以依法向原處分行政機關的直接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在法國,行政複議稱為行政救濟,包括善意救濟和層級救濟。善意救濟是當事人向作出行政處分的原行政機關申請的救濟;層級救濟是當事人向作出行政處分的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的救濟。在美國,行政複議是請求司法救濟的前置程式。美國的行政複議包括部長救濟和裁判所救濟。
複議的範圍
各國複議範圍一般限於具體行政行為,對於立法行為、國家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如根據美國的規定,當事人只能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複議。日本行政不服審查的範圍包括:行政機關的處分、其他相當於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作為行為以及國家公務員對違反其意志給予的降薪、降職、休職、免職或其他明顯的不利處分或懲罰處分。在韓國,公民對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的違法、不當或消極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訴願。但對總統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得提出訴願請求。法國行政複議的範圍比較寬,它包括所有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普遍性規則的行為即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的行為,即具體行政行為。
複議體制.
各國的複議體制並不相同,有的實行一級複議制,有的實行兩級複議制。一級複議制是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濟,不能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目前,多是國家都採用一級複議制,如美國、法國、韓國、奧地利等。二級複議制是指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再複議。實行二級複議制的國家有德國、日本、西班牙等。我國的台灣地區也採用兩級複議制。
複議的管轄
管轄是指哪一類行政爭議應當由哪一級機關進行複議的許可權分工。各國關於管轄的規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處分的機關管轄;有的由上一級機關管轄,還有的是由專門的機關管轄。在日本不服申訴的管轄根據不服申訴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韓國,訴願管轄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直接上級行政機關。但對國務總理、各部部長或者總統直屬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由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管轄。在法國,善意救濟由作出行政處分的原機關管轄,而層級救濟由作出行政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管轄。英國根據行政爭議性質的不同,由不同性質的行政裁判所管轄或者部長管轄。
複議的審理方式
多數國家在審理方式上一般採用書面審理的原則,以開庭審理為例外。採用書面審理的國家有日本、韓國、奧地利等。在韓國,訴願裁決應當依據書面材料作出,必要時也可以根據當事人口頭陳述作出。但是英國和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沒有書面審查原則的限制,複議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如英國行政裁判所在當事人的參加下可以進行現場調查,全部證據應當向當事人顯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