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發文單位江門市人民政府
文 號:江府[2002]32號
發布日期:2002-9-16
執行日期:2002-9-16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江門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十一屆四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江門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科教興市”的方針,促進人才戰略的落實,加快企業產學研步伐,提高科研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人發[2001]136號)及廣東省人事廳關於貫徹《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工作“十五”規劃〉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發[2001]272號)和《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意見》(江發[2000]30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後管理工作是指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和採取其他方式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設立江門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博管會),負責研究制訂我市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研究和解決重大問題。
市博管會設主任一名,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設副主任2名:分別由市政府秘書長、市人事局長擔任;成員由人事、發展計畫、科技、經貿、教育、財政等部門的領導擔任。
第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主管博士後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江門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博管辦)設在市人事局,負責我市博士後工作具體業務及日常管理。人事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工作站企業應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領導小組和博士後學科專業指導小組,由相關專業、相關學科的專家、教授以及企業主管和總工程師等組成,負責對本企業工作站的管理以及對博士後人員培養使用、科研工作的指導和評價。未建站單位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須與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單位(以下簡稱流動站單位)掛靠,在相關專家教授指導下開展工作, 並報市博管辦備案
第六條 人員的招收辦法。
(一)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每年須根據本單位開展的博士後研究項目,制訂招收博士後計畫,送市博管辦審核後,報全國博管辦,商各流動站單位做出人選推薦。
(二)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可與各流動站單位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也可從國內外畢業的博士中自主招收,並為其辦理掛靠博士後流動站手續。
(三)現已在流動站的博士後人員和在國內外獲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均可申請到我市進行博士後研究。
(四)工作站根據研發項目需要,招聘外地(五邑地區以外)的暫不遷入戶口,暫不接轉人事行政關係的人員,須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七條 人員的錄用辦法。
(一)經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選,須填寫《江門市招收博士後人員審查意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送市博管辦備案,由聯合招收博士後人員的流動站報全國博管辦批准錄用,並辦理進站手續。
(二)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須提供博士後人選材料如下:
1、《博士後申請表》;
2、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已通過答辯可授予博士學位的證明);
3、本學科領域兩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4、學術機構對申請者的審核意見;
5、如候選人是留學生,需提供我國駐外使館的推薦信;
6、用人單位對候選人的考核、體檢資料。
(三)聘用人員填寫《江門市人才特聘工作證》申請表報市人事局備案,由市人事局頒發《江門市人才特聘工作證》,納入我市人才隊伍管理。
第八條 博士後及聘用人員辦理入站手續時,應與接收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或契約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必須遵守的事項及終止契約的條件。
第九條 管理職責。流動站單位和工作站企業或未建站單位對博士後人員具有共同管理的職責,應根據具體情況商定管理分工。
(一)博士後人員進入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後,應聘請流動站單位的合作導師為博士後學術指導人,工作站企業或未建站單位選派相關專家作項目研究指導人,共同負責指導博士後的研究工作。
(二)博士後人員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工作期間的行政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博士後人員和聘用人員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所在單位的一切規章制度。
第十條 博士後人員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確因工作需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三年。期滿後,必須出站或申請轉入下一個站。
第十一條 博士後和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建立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檔案。每工作半年由用人單位與流動站共同對博士後人員進行階段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存入其檔案。
第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工作期間,不能申請到國外做博士後或進修。如研究工作需要,經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同意,報市博管辦批准,可到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三條 博士後人員在工作期間,因病連續請假半年以上者,應終止其工作;對於個人表現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的,應勸其退站,並報全國博管辦備案。其他聘用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根據契約的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博士後人員到接收單位3個月內,由本人與單位協商確定研究課題實施方案。博士後研究工作力求與單位的研發項目及發展需要密切結合。研究課題確定後,應納入單位當年研發計畫抓緊實施。市博管辦有責任進行定期檢查,督促落實。
第十五 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按國家、廣東省相關法律和規定及接收單位與流動站單位簽訂的《聯合招收博士後人員協定書》或工作協定書的有關條款,公正、合理地處理其專利權益歸屬,嚴格專利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及科技保密制度,維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在企業期間,完成研發項目或有發明創造的,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可參照《江門市科學技術獎勵實施辦法》(江府[2001]21號)申請科學技術獎,並推薦上一級評獎。
第十七條 工作站企業或未建站單位的博士後科研經費、日常生活經費及向有關流動站提供的管理費,由工作站企業或未建站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設立工作站的企業,研發經費不少於當年銷售收入的5%。
第十九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申請,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辦理。由進站博士後填寫《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申請表》,報市博管辦審核後,於每年1月或7月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審批。
第二十條 市政府“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給進行博士後研究的單位提供科研經費補貼。批准建站的企業可獲一次性科研經費補貼5至10萬元,由企業填寫《江門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資助申請表》,連同國家人事部、全國博管委批准建站批文的複印件,報市博管辦和市人事局辦理。未建站的單位,按每位博士後研究人員1至2萬元的額度,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資助。由單位填寫《江門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資助申請表》,連同與流動站單位《聯合招收博士後人員協定書》的複印件,報市博管辦和市人事局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站企業或未建站單位的研發項目可向市科技局申報立項。市科技局應給予優先考慮安排,並給予一定的科研經費扶持。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工資,應高於不做博士後研究的同類人員標準,具體標準由單位與博士後人員商定。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人員和聘用人員,除享受國家、省有關優惠政策外,還給予以下優惠待遇:
(一)享受《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意見》(江發[2000]30號)和江府辦[2000]92號、江府辦[2001]112號文的優惠政策。
(二)每年給每位博士後人員3萬元日常生活經費補貼,從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中列支。博士後人員到用人單位半年後,經中期考核稱職,由單位填寫《江門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資助申請表》,連同考核材料複印件,報市博管辦和人事局辦理。
(三)博士後人員工作滿二年的可領取安置費補貼2萬元,支付方法按江府辦[2000]92號文規定辦理。簽約期間,不享受購房補貼,期滿後調入我市工作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時間可從簽約進站之日算起。
(四)工作站聘用人員享受三年生活經費補貼,所需經費由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按3:7比例負責。具體人員和標準是:
中國科學院院士及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1.5萬元。
取得博士、雙碩士學位的人員和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每人每月1000元。
取得碩士學位和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每人每月800元。
生活經費補貼按半年計算,每半年支付一次,不足半年的不給予補貼。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中列支的,本人填寫《江門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資助申請表》,連同《江門市特聘人才工作證》申請表的複印件,報市博管辦和市人事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站企業或未建站單位為博士後人員提供住房,一般為二房一廳以上,並配套基本生活設施,由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人員及聘用人員應參加養老、醫療、待業等社會保險,從實際到單位之日起,接收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須在我市落戶的,公安部門憑市人事局介紹信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含農村戶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博士後人員一起流動,遷入接收單位所在地戶口。配偶就業及子女上學等問題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考慮安排。
第二十七條 後人員,符合條件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由本人提出,經接收單位和市博管辦審核同意,按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和申報評審要求辦理,評審結果報博士後所在流動站備案。
第二十八條 後人員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書面材料。工作站或未建站單位須與流動站聯合組織有關專家對其政治思想、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研究成果等進行考核評議,形成書面材料歸存其個人檔案。並將評審意見報市博管辦審核後,報人事部、全國博管會申領《博士後證書》。
第二十九條 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定的以外,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鼓勵留我市工作。
第三十條 行辦法由江門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行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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