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條件
流動站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並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2、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3、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於國內前列,博士後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並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具有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工作站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申請設立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2、具有一定規模,並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3、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
4、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研發和技術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工作站。
流動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事部。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工作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組織初評後報人事部。經專家評議,由人事部審核批准。
設立程式
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根據國家科技、教育、經濟發展需要和博士後工作發展情況,適時下發申報設站的通知並由全國博管辦組織設站評審工作。各單位在接到申報設站的通知後,須按照通知要求的條件、範圍、組織程式提出申請,在填寫相關表格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有關部門。
全國博管辦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審定。
招收辦法
1、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根據國家發展戰略按年度下達向各流動站單位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國家資助計畫(資助標準為每人兩年10萬元人民幣)和國家重點資助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計畫(資助標準為每人兩年16萬元人民幣),此種招收模式為國家資助招收和重點資助招收。2、各設站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研究工作需要和經費來源(國家資助、各類基金資助、社會贊助、研究項目經費以及單位自籌)等情況,在批准的範圍內設定博士後崗位,並確定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具體條件,面向社會予以公布,此種招收模式為自籌經費招收。
3、符合設立流動站、工作站條件的未設站單位(以下稱非設站單位)可以招收留學博士(系指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在國外獲長期居留證的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或依託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此種招收模式為留學非設站招收。
4、非設站單位依託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需先按《關於以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為依託招收博士後的報批及管理辦法》,向全國博管辦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招收工作,此種招收模式為項目博士後招收。
申請與審批
1、申請人須取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2、委託代培、定向培養博士和在職人員、現役軍人,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須徵得有關單位同意。在職人員不得申請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設站單位培養的博士。
3、如是本校博士畢業生,一般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的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4、申請人首先向有意向的設站單位提出申請。並根據各設站單位的具體招收要求提供審核材料。
5、如申請的進站單位為工作站單位,應區分其是否具有獨立招收資格。如不具備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資格,申請人還應同時向流動站單位提出聯合招收的請求。
6、所申的請單位初審合格後,報全國博管辦或有關省(市)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核准並註冊。
人員管理
各設站單位應建立在站博士後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後人員進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對博士後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博士後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後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其人事、組織關係、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定執行。博士後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博士後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博士後人員進站報到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稚園、上國小和國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後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准後,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人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報告要嚴格按照格式編寫。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博士後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出站手續。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定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係手續由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
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