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江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6月,歷經18年,現己發展成為名符其實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性質的全省行業性組織。
江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簡介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上為政府服務,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路線、方針、政策,下為行業服務,反映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員的意願和要求,服務己成為協會的根本宗旨。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周慹平
會 長:羅新如
副會長:胡 平 鄔小平 金 德 塗立波 徐華玉 游小勇
鍾雲峰 余小青 李茂華 黃承遠 黃玖林
秘書長:高 駿
協會地址
地址:南昌市新魏路17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江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英文名稱:JiangXi Cuisine Restaurant and Hotel Trade Association縮寫JCRHT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餐飲飯店業經營、管理與烹飪技藝、餐廳服務、飲食文化、住宿文化、餐飲教育、烹飪理論、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飯店行業有互動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開拓、創新、發展”為指針,協助政府部門做好餐飲飯店行業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為會員、為企業、為社會、為政府起到橋樑、紐帶作用。弘揚祖國飲食、住宿文化,繁榮餐飲、住宿市場,提高行業技藝水平,研究烹飪、餐飲、住宿科學,提高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水平,培養餐飲、住宿行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團結廣大業界同仁,堅持科學發展觀,注重食品安全、綠色環保,為促進我省餐飲飯店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西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職能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中介組織,具有服務、自律、協調職能,以推動餐飲飯店業可持續發展,並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主動與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溝通與配合,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維護業內企業和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二) 開展以會員企業為主的抽樣調查統計,適時進行市場分析,掌握國內外烹飪餐飲飯店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指導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 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本團體的刊物和網站,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服務。組織開展諮詢服務和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幫助企業尤其是會員單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創新能力;
(四) 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推進行業職業道德建設,制訂、修訂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表彰先進,建立完善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引導會員單位做依法經營的榜樣,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五) 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並為會員單位出具有關公信證明;
(六) 開展省內外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行業論壇、經驗交流、學術研討、展覽展示、會展招商、產品推介等活動。推動贛菜和地方名點名吃走出省門,提高贛菜和地方名點名吃在省內外市場的地位和影響,引進省外國外先進的餐飲住宿管理經驗與烹飪技術;
(七) 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幫助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申訴、應訴、調查等相關工作;
(八) 對行業的發展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起草全省性的行業法規和標準;
(九) 組織開展全省烹飪(餐飲服務)、飯店(客房服務)、技術比賽,並組織參加全國的技術比賽和表演賽。定期組織認定江西省烹飪(餐飲服務)、飯店(客房服務)名師、大師,做好中國烹飪(餐飲服務)、飯店(客房服務)名師、大師認定的推薦、申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技術和企業等級評定,接受委託辦理餐飲飯店業技能及等級鑑定工作;
(十) 積極實施餐飲名牌戰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行業開展創建品牌活動,組織認定、評比、推薦和宣傳,打造江西餐飲名店、名菜、名宴、名點、名小吃以及優強企業、綠色餐飲企業等,提升江西餐飲(贛菜)的文化內涵和知名度,促進企業做強做大;
(十一) 與省高等教育自考辦、考試管理中心合作,搞好全省高教自考餐飲管理專業和餐飲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證書考試工作;
(十二) 加強與中國烹飪協會、中國飯店協會及各地方的烹飪、餐飲、飯店協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做好中國烹飪協會、中國飯店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完成省政府有關部門安排交辦的工作,承擔省內外有關方面委託辦理的有益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三) 組織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調研論證,正確引導投資者理智開發、理智投入,不走或少走彎路;
(十四) 協助組織行業內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等培育與推薦;開展餐飲文化、住宿文化研究,宣傳推廣餐飲食品營養知識,推進宴席改革,提倡科學用餐。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條件:
(一) 單位會員:在本省範圍內的各種經濟成分的餐飲企業、住宿企業、烹飪餐飲科研單位、烹飪餐飲服務院校,機關、團體、部隊、大專院校、工礦企業的飲食機構,以及與住宿餐飲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單位,只要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入會,均可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1、具有職業資格中級工(烹調師、麵點師,餐廳服務師、客房服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2、從事烹飪餐飲飯店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從事有關烹飪餐飲飯店業方面的專業教師、營養師和理論研究工作者;
4、熱心飲食文化、住宿文化研究的學者、專家、社會名流和海外華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凡申請入會者,需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查批准;
(二) 個人會員由秘書處發給 “個人會員證”;單位會員由秘書處發給“單位會員證”及標誌牌;
(三) 單位會員代表,一般為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的人員擔任。法人代表或被委託人因工作變動,則由新任法人代表或重新委託的人員接替。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優先參加本團體開展的餐飲名牌、住宿名牌認定活動並在費用上給予優惠;
(四) 免費獲取本團體出刊的信息、資料、刊物及諮詢服務等;
(五)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團體召開的會議和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三) 及時向本團體反映行業動態和本單位情況,對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 協助本團體做好宣傳工作和會員發展工作,維護本團體的團結。
(六) 向本團體編撰的書籍、畫冊、刊物等撰寫文稿、提供有關資料;
(七) 及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團體提出書面報告,及時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應摘下標誌牌。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即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情況由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指出仍無改正的態度和行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觸及刑法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人事任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撤銷或中止有關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
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等事宜;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一般任期5年,凡履行章程、執行決議好、對本團體建設貢獻大的理事可連選連任。對不履行義務、不執行決議、不參加本團體的會議及活動的理事,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批評教育、勸其退會或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任期5年。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強本團體集體領導,及時商定和處理急需辦理的重要事項,提高工作效率,特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會後應將所決定事宜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能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愛烹飪、餐飲、飯店事業,置身於行業的進步和發展。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工作經驗,在本團體和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較大的影響;
(三) 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需要延長最高任職年限的,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四) 向理事會推舉名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進行年度工作總結;
(二) 負責協會檔案的起草、印發和文檔管理工作,編髮信息刊物;
(三) 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材料的整理起草及決議實施的督辦工作;
(四) 審查批准發展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提出建議,報會長審定;
(七) 負責制定規章制度,加強各內設機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八)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時向會領導請示、報告重大工作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有關單位的贊助、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開支範圍及原則:
(一) 召開各種業務會議和開展各種活動必要的支出費用;
(二) 編輯出版書籍、畫冊、信息刊物及其他資料的成本費用;
(三) 辦公用品、設備購置及通訊、水電、郵資、差旅等費用;
(四) 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
(五) 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經費收支應編制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團體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隨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獨立建賬,進行登記,由專人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出差補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
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