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補助

出差補助

出差補助指的是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一伙食補貼(或誤餐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如遠離家人,公司給予一定補貼等)。企事業單位出差補助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視企業規模大小及公司意願而定,補助金額參差不齊。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即分項目如住宿標準是多少錢一天,市內交通是多少錢一天等,也有的單位實行包乾制,即一天多少錢,不再承擔住宿、市內交通費及餐飲費。但國家公務員出差補助一般都有明確標準,但各地視經濟條件也不盡相同。個人因任職而取得的工資、津貼及與任職有關的其他所得,不管是銀行劃賬還是現金、實物發放,都應納入計稅範疇。單位發放的出差租房補貼,應併入個人當月工資計征個稅。

管理辦法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抓緊修訂本地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附屬檔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見附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一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十七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準提出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一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部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個人納稅

個人因任職而取得的工資、津貼及與任職有關的其他所得,不管是銀行劃賬還是現金、實物發放,都應納入計稅範疇。單位發放的出差租房補貼,應併入個人當月工資計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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