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規定。本規定共二十六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發布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全文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依法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契約的除外。

第六條 女職工人數達到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契約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契約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未簽訂集體契約的用人單位,經平等協商,可以與工會依法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專項集體契約。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依法訂立區域性、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為:

(一)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

(三)予以辭退;

(四)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

第八條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三十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負擔政策列支,企業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經期護理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崗位;

(三)對懷孕不滿三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夜班勞動,並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安排每天不少於半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症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症狀,根據醫療機構證明,需保胎休息三個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間的工資可以按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發給;有習慣性流產史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百分之百計發。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天;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

(六)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

(七)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和標準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五條 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夜班勞動;

(二)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對接受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結紮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女職工因計畫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八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時,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地方婦女發展規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保護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發布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內容解讀

2017年7月1日起,《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實施,為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和節育復通手術期提供特別的勞動保護。

按照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辭退或解除勞動契約。女職工正常分娩可以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天,這60天屬於獎勵性質的產假。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對懷孕滿7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女職工,給予了98天產假,這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最高假期。同時,我省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經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此外,我省在全國率先建立經期護理費最低標準及其正常調整機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用人單位違反特別規定,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安監等部門可以依照特別規定和有關法規進行責令改正,並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刑事處罰。

為了確保政策落到實處,我省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納入安全生產監管內容、納入集體契約協商範圍;健全和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網路和監督檢查機制,定期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調研和監督檢查。在今年年底前,省人社廳將聯合有關部門成立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督查組,對各地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情況進行一次督查。同時,7月份在全省開展特別規定學習宣傳貫徹活動,積極推動各類用人單位、各個崗位切實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解讀

5月12日,省長劉奇主持召開第80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劉奇省長、謝茹副省長均指出這個規定的內容很好,關鍵在於宣傳和落實。會議提出,女職工要增強自我保護、自我維權的意識,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規定,各有關部門要督促檢查,共同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2012年5月,國務院制定了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1989年省政府頒布施行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已不能適應上位法的要求。2016年,省政府與省總工會第13次聯席座談會議提出將修訂《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計畫。為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持一致,將《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名稱修改為《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起草的指導思想是既要為女職工提供特殊勞動保護,確保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又不過多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保障女職工就業,實現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為此,依據上位法的規定,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細化規定:

一、規範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是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定,是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規定》一是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二是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契約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三是規定集體契約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未簽訂集體契約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工會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專項集體契約。

二、加強女職工“五期”勞動保護

經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等“五期”是女職工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時期,《規定》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女職工“五期”勞動保護實際需求,作了幾個方面的細化規定:一是經期的規定。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應當給予照顧。同時,明確了女職工經期護理費的標準。對女職工衛生費的原規定為按每人每月不少於0.25公斤衛生紙發放或實物折價,根據實際情況作了修改,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三十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並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適時調整標準。二是孕期的規定。對懷孕不滿三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安排每天不少於半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三是生育期(產期)的規定。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包括產前15天),符合計生要求的女職工增加60天。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醫學上視為生育行為,因此規定可以休產假98天。對難產或者流產等生育行為也給予適當的產假規定。四是哺乳期的規定。從調研中了解到,部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要求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其主要訴求是保留就業崗位而非請假期間的待遇,考慮到企業用工成本的因素,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經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對產假期滿上班的,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嬰兒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五是更年期的規定。對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三、保障女職工應有的福利待遇

《規定》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保障女職工福利待遇的措施,便於用人單位執行:一是規定了女職工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待遇。二是對參加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的支付作了規定。三是規定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四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五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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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了《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正文總計二十六條,附錄四條,不僅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政府職責、用人單位義務等方面予以強化,並且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和勞動保護內容作出充實和細化,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福利待遇進一步規範,同時對違反特別規定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相較1989年江西省政府頒布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此次的《規定》有著諸多新變化。《規定》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將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在用人單位須履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條款中,特別加入了“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等內容,這是結合省情創新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更體現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在國家規定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保護的基礎上,《規定》將女職工更年期和節育復通手術期也納入保護範圍,細化了產假和妊娠終止假期,特別增加了“懷孕滿七個月及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的規定。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經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的職責,建立了女職工經期護理費最低標準及其正常調整機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三十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經期護理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作出調整。此外,《規定》還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職工體檢等一些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人性化條款。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若違反有關條款,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監等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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