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增加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的責任。制定統計政策、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訂全省基本統計制度,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擬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省轄市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規範全省統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對省轄市政府以及省級部門和單位的統計巡查、對縣(市、區)統計工作的統計督查和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監審,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註冊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七)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九)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及運行規則,指導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統計工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項目和有關統計資料的交換工作。
(十二)協助地方管理省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網路信息管理處)
綜合協調機關、省地方統計調查局和直屬事業單位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統計信息網的管理維護和電子政務建設工作;管理國有資產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統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規範全省統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承擔統計工作重大問題研究和統計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核)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
擬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擬訂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畫、統計調查計畫、統計制度和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協調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經濟運行監測處)
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承擔全面小康監測和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承擔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推動全省統計調查體系與國際相關組織數據公布通用系統的銜接。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省轄市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省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六)工業統計處(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和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服務業和運輸郵電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稅收等統計數據;負責相關數據的核算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勞動力、工資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就業、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財務處(審計處)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省屬市縣調查局各項經費的預算、核算、決算工作,負責全省統計系統國家級、省級經費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編制和執行外事工作的經費預算;承擔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省屬市縣調查局的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協助地方管理省轄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的有關工作;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省統計幹部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外事工作及國際交流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1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統計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4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26名。
領導信息
局長、黨組書記: 王漢春 |
副局長、黨組成員:彭小年 |
副局長、黨組成員:劉興遠 |
黨組成員、省地方統計調查局局長:王當齡 |
總統計師、黨組成員:周國強 |
副局長、黨組成員:張明 |
副局長:費麗明 |
局副巡視員:唐紀、徐漢慶 |
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地方統計調查局。
(二)省統計局市縣調查局是省統計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承擔省統計局布置的各項常規性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