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3.05.29
實施日期:2003.05.29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建管[2003]208號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中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幹流、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河道堤防等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類。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庫、水閘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標準。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制訂的考核標準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自檢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驗收兩個階段。考核結果達到水利部驗收要求的,可自願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標準每年進行自檢,並將自檢結果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
2、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和《水閘安全鑑定規定》的要求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達到一類標準或經過除險加固達到一類標準。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計標準。
4、新建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驗收,且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後,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准,並抄送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三年組織一次覆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組織覆核。對覆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水建管[2003]2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