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關係

民族關係

民族關係是指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關係,各民族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等方面的相互關係。民族關係是具有特定內涵的特殊的社會關係。它是一種在人們的交往聯繫中,不僅具有社會性, 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會關係, 本質上是涉及民族這個社會人們共同體的地位和待遇,民族這個社會利益群體的權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員的民族意識和感情的社會關係。 民族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由民族關係的性質決定的,是受時代發展和社會性質制約的,也是與當時要解決的民族問題的主要內容及解決的方式和途徑相聯繫著的。不同社會、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民族關係基本特徵各有特點。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形式

民族關係有多種表現形式, 有以民族群體或其部分交往的形式表現的民族關係也有以不同民族成員之間相互交往中表現的民族關係還有以曲折的方式表現的某種民族關係。民族關係的基本表現形式是民族群體之間的關係。民族關係可以區分為並存關係、互補關係、連動關係、依附關係、包裹關係、同化關係、涵化關係、融合關係和分裂關係等。

性質

民族關係的性質是與民族的性質相聯繫著的。它是由發生聯繫的民族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及階級構成等方面的條件所決定的, 也受當時社會總的民族問題情況的影響。階級壓迫剝削關係及其制度的存在,是民族間壓迫剝削等敵對關係的根源。

不同歷史時期民族關係的基本性質是不同的。私有制社會的民族關係基本上是不同民族的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這一敵對階級之間的關係問題。社會主義社會的民族關係基本上是各民族勞動人民之間的關係。有的時候, 民族關係的性質具有二重性,這是與民族本身性質上的複雜情況相關。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特徵

民族關係的內容或者叫基本特徵是由民族關係的性質決定的, 是受時代發展和社會性質制約的, 也是與當時要解決的民族問題的主要內容及解決的方式途徑聯繫著的。不同社會的民族關係內容、特徵各有特點。

民族關係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社會存在,必然受到所處環境和發展條件的影響、制約。民族關係既是歷史環境和條件的產物和積澱,更重要的是現實環境和條件的一種折射和反映。因此, 民族關係在不同的條件下表現的特點也是不同的。私有制社會的民族關係基本上是以壓迫統治、剝削掠奪、歧視侮辱、壓制同化為基本特徵的。

社會主義社會的民族關係是以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為基本特徵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族關係, 從性質上說已是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 是以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為基本內容的。由於它所處階段的局限,又表現出相對的不完善性,表現出它在這一發展階段中不可避免地帶有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民族團結的相對性、民族間互助合作的有限性和互助與競爭的共生性、共同繁榮的初步性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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