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成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研究小組;
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的通知》,決定成立民事行政檢察廳。
1990年9月,“兩高”聯合發出《關於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四川、河南等六省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試點工作。
行政訴訟法(1990年)和民事訴訟法(1991年)施行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全國逐步開展起來。對於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來說,承擔著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案件涉及民商事、行政等諸多領域,而且各自有其規律與要求。
主要職責
負責對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
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
研究分析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研究、制定全國檢察機關民事、行政監督業務的工作細則、規定。
內設機構
部門設定辦公室、案件指導處、民事檢察一處、民事檢察二處、民事檢察三處、行政檢察處、執行檢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