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廳

民事行政檢察廳

民事行政檢察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職能機構之一。

歷史沿革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成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研究小組;

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的通知》,決定成立民事行政檢察廳。

1990年9月,“兩高”聯合發出《關於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四川、河南等六省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試點工作。

行政訴訟法(1990年)和民事訴訟法(1991年)施行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全國逐步開展起來。對於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來說,承擔著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案件涉及民商事、行政等諸多領域,而且各自有其規律與要求。

主要職責

負責對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

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

研究分析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研究、制定全國檢察機關民事、行政監督業務的工作細則、規定。

內設機構

部門設定辦公室、案件指導處、民事檢察一處、民事檢察二處、民事檢察三處、行政檢察處、執行檢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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