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
為統一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抗訴標準,保證辦案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辦理提請我院抗訴的案件時參照執行。
一、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申訴案件;
4.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和眉頭關係的案件;
5.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6.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
二、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不宜提請抗訴:
1.申訴人在訴訟中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的案件;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案件;
4.人民檢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與原審人民法院裁判所採信的證據相矛盾的案件;
5.原審人民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式,但未影響正確裁判的案件;
6.對原裁判中屬於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內容提出申訴的案件;
7.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與審判卷宗或其複印件、檢察卷宗一併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根據。
提請抗訴的檢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內的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1.提請抗訴報告書;
2.申訴書;
3.原審判決、裁定書;
4.證據材料;
5.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6.立案審批表;
7.立案決定書;
8.立案通知書;
9.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10.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11.調(借)閱案卷函;
12.補充調查通知書;
13.調查筆錄;
14.傳票;
15.閱卷筆錄;
16.審查終結報告;
17.討論案件記錄;
18.送達回證。 本意見僅供當前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時參考。各地在指導下級院工作時,應堅持從實際出發,提出相應的分類指導意見。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