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檢簡介
昆明,這顆鑲嵌在祖國西南邊陲熠熠生輝的明珠,坐落在滇池盆地北部,三面環山,南瀕滇池,湖光山色,天然成趣,其低緯度高原山地季風氣候特徵,使這裡夏無酷暑,冬無嚴寒,四季如春,氣候宜人。明代詩人楊慎有詩讚曰:“天氣常如二三月,花枝不斷四時春”,故昆明有“春城”、“花城”之美譽。全市總面積21111平方公里,轄5區1市8縣,人口600餘萬,聚居著26個民族。其美麗的自然風光、燦爛的歷史古蹟、絢麗的民族風情、獨特的地質結構,使昆明躋身於全國十大熱點旅遊城市之列。在昆明市的政治經濟發展過程中,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昆明的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繁榮做出了較大的貢獻。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3年5月4日。50餘年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離合撤併,歷經滄桑,既有在風雨如晦泥濘漫道中的艱難跋涉的痛楚,又有在旭日升騰彩霞鋪錦中的闊步前行的輝煌,但是,無論時光怎樣流逝、春秋怎樣輪迴,也無論歷史怎樣演進,幾代昆明檢察人始終懷著對檢察事業的無比熱愛,懷著對人民民眾的深厚感情,也懷著對黨的無限忠誠,前赴後繼,開拓創新,不畏艱難,奮勇前進,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在中共昆明市委和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市政府的支持及市政協的民主監督下,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行使檢察職權,嚴厲懲治各類犯罪,保護公民權利,保護公私財產,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為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努力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不斷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不斷深化檢察改革,為檢察工作注入新的生機與活力;大力加強檢隊伍建設,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全面推進基層檢察院建設,基層檢察工作顯著加強。
實踐表明,過去的二十幾年,是檢察工作整體推進,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為維護改革、發展與穩定做出重要貢獻的二十幾年;是執法思想不斷統一,檢察改革卓有成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二十幾年;是檢察隊伍建設和基層檢察院建設顯著加強,檢察機關的整體形象和執法公信度明顯提高的二十幾年。
主要職責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二、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三、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四、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工作。
五、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七、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八、依法對重大疑難案件痕跡、物證、人身傷亡、印文圖章和帳務等進行檢驗、鑑定、審查;領導全市檢察技術工作。
九、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一、提出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市委及市委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有關檢察工作細則和規定。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四、管理市檢察院機關幹部;協同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同職級領導幹部;按照乾管許可權和規定,提出任免幹部的意見和建議;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依法提起其他任免事項。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精神文明、理論宣傳、文化建設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監察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
十八、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九、組織全市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涉外個案協查工作的管理。
二十、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務工作。
二十一、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機構職能
機構簡介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對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進行專門監督。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不僅表現在國家政治體制中,而且表現在司法體制和各種訴訟程式中。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負有對職務犯罪偵查,對公安、安全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判決執行等職責。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負有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權力。
根據上述的職能要求,市檢察院2002年機改後,共有內設機構19個,分別是:
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四個偵查處、一個綜合處、一個大要案偵查協調辦公室,負責《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等12種犯罪的偵查工作。
瀆職侵權檢察處,負責《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犯罪,《刑法》分則第四章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42種犯罪,還有就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
偵查監督處,負責對刑事案件審查決定和批准逮捕,對刑事案件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
公訴一、二、三、四處,負責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自訴案件之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權力,既包括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權力,也包括根據審查結果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權力;既包括決定起訴後出庭支持公訴的權力,也包括對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的權力。
監所檢察處,主要負責對公安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監獄的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民事行政檢察處,主要負責對對民事訴訟和行政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當前,由於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開展起了困難較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推進,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作用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確認人民檢察院提起、參與民事、行政訴訟的職責,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程式和制度,已經形成趨勢。
控告申訴檢察處,主要負責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受職務犯罪舉報,對申訴案件進行複查、國家賠償等工作。
警務處,與法警支隊合署辦公,負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務工作。
人民監督員辦公室,這是最近新設立的機構。根據高檢院的部署,去年我們在全市檢察機關開展人民監督員全面試行工作,對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中,擬撤案的、擬不起訴的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由人民監督員監督。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負責日常性工作。
檢察技術處,同時對外掛檢察技術鑑定中心的牌,主要負責檢察業務工作中的法醫鑑定、司法會計鑑定、痕跡檢驗,以及檢察機關的計算機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此外,我們綜合性機構有政治部(下設五個處)、 辦公室、行政裝備處、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處。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9個職能機構和機關黨委。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上級檢察機關、市委、市人大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市)區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市)區黨委對縣(市)區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辦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幹部考核、任免、調配、表彰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基層院建設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和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內設綜合處、人事處、教育處、宣傳處、老乾處。政治部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四)公訴一處
負責承辦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按級別管轄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
(五)公訴二處
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依法應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
(六)公訴三處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承辦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一審案件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負責其他有關的審查起訴工作。
(七)公訴四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 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業務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工作中疑難案件或問題的請示;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抗訴和抗訴案件派員出庭。研究公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八)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跨地區間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綜合指導處、大要案偵查指揮協調辦公室和偵查一處、偵查二處、偵查三處、偵查四處。
( 九)瀆職侵權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十)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指導並做好對超期羈押的監督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改造場所發生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及重新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
(十一)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十二)控告申訴檢察處(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和舉報工作的指導;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 、舉報和控告;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查辦結果;綜合反映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
(十三)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
(十四)檢察技術處
負責承辦直接受理的檢驗、鑑定、文證審查、現場勘驗等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診、會檢,提供偵查示向和破案定案證據;協助、配合裝備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做好檢察技術設備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技術工作、通信、信息技術的指導,研究制定有關業務工作制度。
(十五)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對徵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研究提出意見;對全市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法律工作中的請示事項;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協助上級檢察機關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六)紀檢組
紀檢組為市紀委的派駐機構,向市紀委和市人民檢察院黨組負責,在市紀委和市人民檢察院黨的雙重領導下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對市檢察院機關財務收支實施審計監督。
(十七)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對中央和省市計畫、財政部門補助地方人民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外事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分配和行政管理及接待工作。
(十八)警務處(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的教育訓練、業務考核等工作的管理、指導;辦理警銜升降;研究制定有關警務工作制度;負責司法警察警務、機關安全及協助送達法律文書;負責應由司法警察依法履行的執行拘傳、逮捕、搜查、扣押等業務。
(十九)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機關黨委
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工作。
業務工作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業務簡介
近年來,昆明市檢察機關在市委和省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協的民主監督下,圍繞“五個一”的思路,即堅持一個指導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一個執法觀: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突出一個工作主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明確一個目標:為建設現代新昆明創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和公平高效的法制環境;落實一總體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一手抓檢察工作,一手抓隊伍建設,積極參與“平安昆明”的創建工作,各項工作呈現持續協調發展的良好勢頭。
從總體上看,昆明市的檢察業務工作在雲南省具有“四、五、六”的特點,即以占全省檢察幹警1/7的人數,承擔了全省1/4的刑事案件,1/5的貪污賄賂案件,1/6的瀆職侵權案件的辦理任務
——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情況。通過行使批捕、公訴職權,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近些年來,昆明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年均達到了6000-7000件,人數達到9000-10000人。在完成繁重的辦案任務的同時,昆明市檢察院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設“平安昆明”的部署要求,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真接待民眾來信來訪,通過完善“檢察長接待日”制度,落實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等,負責任地處理好民眾反映的問題,努力化解矛盾;通過“舉報宣傳周”,送法進學校、進社區,在監獄建立“預防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種途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辦理未成年人員犯罪案件中,堅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平安創建活動和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等等,以扎紮實實的行動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由於昆明是雲南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也是全省唯一的一個特大型城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度時期出現職務犯罪高發、頻發的勢頭。1996年-1999年間,年均查處各類職務犯罪170-200件左右。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在市委的領導下,堅決貫徹反腐敗鬥爭總體部署和要求,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以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實際成效推進反腐敗鬥爭發展。近幾年年均查處的職務犯罪120-130件左右。在查辦案件的同時,深入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市滇池管理局、國土資源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昆明市財政局等單位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聯繫制度;圍繞昆洛公路、昆安公路、滇池治污排污等現代新昆明建設的重點工程、積極開展同步預防,對工程的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廉政契約的執行情況;加大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力度,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
——開展訴訟監督工作情況。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法律監督工作的薄弱環節,全市檢察機關開展了“打擊制假售假、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立案監督”,“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檢查”,“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人權犯罪案件”,“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四個專項工作為重點,加大了訴訟監督力度,有力促進了司法公正。
未來展望
面對“現代新昆明“建設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黨組一班人不斷強化“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意識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為加快建設現代新昆明和深入弘揚“春融萬物、和諧發展,敢為人先,追求卓越”的昆明精神,適時提出了“夯實基礎,團結拼搏,構築一流”的昆明市檢察工作發展目標,全市檢察幹警正以振奮的精神、昂揚的鬥志,為建設一流的檢察隊伍、開創一流的檢察業績而不懈努力,從而為建設現代新昆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檢察院榮譽
在二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各項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受到了上級機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民眾的一致好評,多人受到國務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及中共昆明市委的表彰和獎勵,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先後被最高人民檢察字授予“人民滿意的檢察院”、“模範檢察院”和“全國十佳檢察院”榮譽稱號,官渡區人民檢察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人民滿意的檢察院”榮譽稱號,盤龍區人民檢察院被授予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歷史沿革
昆明地方檢察廳
1910年(清宣統二年)7月,雲南按察使司根據法部命令改為雲南提法使司,成立司法,典獄兩個科,並負責籌建高級、地方、初級三級審判衙門。同年12月1日,昆明地方檢察廳成立,設在賣線街(現五一路),這是昆明地區最早的檢察機構。
1911年(清宣統三年)10月30日,雲南同盟會在昆明發動起義,宣布廢除清末設定的提法使司和各級審判廳及檢察廳。昆明地方檢察廳撤銷。
1912年(中華民國一年)8月,雲南軍都督府下令恢復高級、地方、初級三級審判廳和檢察廳,改昆明地方檢察廳為“雲南府地方檢察廳”。
1916年2月,雲南護國軍政府下令撤銷各級審判廳和檢察廳。同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政府,下令恢復雲南高等審判廳,檢察廳和昆明地方審判廳、檢察廳。昆明地方檢察廳辦公地點在慶雲街。
1927年,昆明地方檢察廳設檢察長1人,首席檢察官1人,正副檢察官3人,實習檢察官2人,書記官長1人,書記官9人,雇員5人,警長1人,法警20人,探員1人,檢驗吏2人,共46人。
昆明地方法院檢察處
1927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下令實行“審檢合署”制。12月1日,根據云南省政府令改昆明地方檢察廳為昆明地方法院檢察處,設首席檢察官1人,正副檢察官4人,侯補檢察官5人,書記官長1人,書記官24人,見習官9人,承發吏1人,共45人。
1939年以後,人員漸減,到1949年12月,檢察處僅有人員19人,辦公地點在慶雲街昆明地方法院內。
1949年12月9日,雲南省和平解放後被接管。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前身是昆明市人民檢察署,1953年5月4日正式成立,啟用“昆明市人民檢察署”方形銅質印信及木質條戳各一枚。辦公地點設在太和街(現北京路)592號。幹部7人(其中有辦公室主任1人,秘書1人,助理檢察員5人),內部未設機構,對外設人民民眾接待室。
1954年12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和雲南省人民檢察院(54)檢辦字第0642號通知,昆明市人民檢察署改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內部未設科室,實有幹部10人。
1955年3月7日,中共昆明市委批准市人民檢察院辦公機構設四科一室:即一科(一般監督科)、二科(偵查科)、三科(偵查監督科)、四科(審判、監所監督科)、辦公室。辦公地點由太和街592號遷至97、98號。4月,成立昆明市工礦區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調配幹部3人,辦公地點在市人民檢察院內,負責中央、省市屬廠礦企業的刑事檢察工作。1956年11月,工礦區人民檢察院被撤銷。
1958年,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辦公機構由四科一室改為兩科一室。撤銷了一科(一般監督科),二、三、四科合併為兩個科,即一科(偵查和人民接待科),二科(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勞改監督科)和辦公室。
1959年,昆明市編制委員會批覆市人民檢察院辦公機構只設一室一科(辦公室和業務科),但實際仍保留兩科一室。1月,昆明市成立明良礦區,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調派幹部前往明良礦區組建明良礦區人民檢察院,4月成立。9月,明良礦區行政建制撤銷,明良礦區人民檢察院也隨之撤銷,幹部調回市人民檢察院。
1962年,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辦公機構為兩科一室,一科負責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對縣區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的指導;二科負責勞改隊,拘留所檢察,社會改造檢察、人民來信來訪工作和處理嚴重違法亂紀情況;辦公室負責秘書材料,檔案檔案和總務行政。
1964年5月,昆明市編制委員會通知市人民檢察院辦公機構設定為三科一室,即一科(負責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二科(負責勞改監所的檢察工作),三科(負責辦理內部嚴重違法亂紀案件,包括貪污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辦公室。
1965年,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四區四縣八個人民檢察院。
1966年5月,“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開始。
1967年3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公檢法軍事管制小組的軍代表,先後進駐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實行軍事管制。
1968年10月,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軍代表宣布除留少數人協助工作外,其餘人員到雲南省冶金工業學校參加“斗、批、改”運動,同時摘掉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牌子。年底檢察幹部又從雲南省冶金工業學校到小哨“五·七”幹校勞動。至此,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被撤銷。
1978年10月,中共昆明市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中央(78)第21號檔案規定,通知恢復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編制暫定30人,辦公機構設三科一室。即:一科(批捕、起訴科)、二科(法紀、經濟、控告申訴科)、三科(勞改監所檢察科)、辦公室,並抽調人員開始籌建工作,年底調進幹部11人。
1979年2月5日,重建的市人民檢察院掛牌辦公,地點在北京路97、98號。辦公機構為三科一室。11月經市委組織部同意設立六科一室。即一科(批捕科)、二科(起訴科)、三科(法紀信訪科)、四科(經濟檢察科)、五科(勞改監所科)、六科(人事科)和辦公室;任命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14人。實有檢察人員52人。
1983年10月,根據中共昆明市委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通知,市檢察院辦公機構由科改處,設七處一室。即刑事檢察一處(批捕)、刑事檢察二處(起訴)、法紀檢察處、經濟檢察處、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處、人事處、辦公室。年終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四區八縣12個人民檢察院,實有人員399人,其中市人民檢察院為87人。
1984年3月,中共昆明市委組織部通知市人民檢察院增設刑事技術室和調查研究室,至此辦公機構為七處三室。11月,按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要求,市檢察院派員進駐雲南省第一、第二監獄,建立了兩個駐監檢察組。
1987年4月,經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成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稅務檢察室,辦公地點設在昆明市稅務局內,負責檢察全市範圍內的偷稅抗稅案件。
1988年4月,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成立了經濟案件偵查大隊。7月成立了經濟犯罪舉報中心。
1990年5月8日,市編委第28號檔案批覆:撤銷偵察大隊、經濟處,在原偵察大隊、經濟檢察處基礎上組建反貪污賄賂工作局。辦公地點在原國防路13號附1號。
1994年8月,昆明市檢察院遷至昆明市大樹營大營辦公。
2001年2月12日,昆明市檢察院遷至北京路1008號新的檢察業務辦公大樓,總面積21006平方米,辦公條件得到較大的改觀。到目前為止,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共有內設機構19個。
基層檢察院
目前,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下轄五華、盤龍、官渡、西山、東川、安寧、呈貢、晉寧、嵩明、尋甸、宜良、石林、富民、祿勸五區一市八縣14個基層檢察院。
該院地址
地址:北京路延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