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

《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經過近20年的努力,對整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問題作了一系列的研究以後,於1988年10月制定的。這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統一涉外繼承的又一重要成果。公約只解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而不涉及與遺產繼承有關的其他事項,如繼承案件的管轄權等問題;有關遺囑方式、遺囑人能力、夫妻財產制以及非因繼承方式獲得的財產權益也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圍。

《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經過近20年的努力,對整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問題作了一系列的研究以後,於1988年10月制定的。這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統一涉外繼承的又一重要成果。該公約對其適用範圍、適用法律採用"同一制"繼承制度、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繼承準據法的適用範圍等方面作了規定。
公約的適用範圍為:公約只解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而不涉及與遺產繼承有關的其他事項,如繼承案件的管轄權等問題;有關遺囑方式、遺囑人能力、夫妻財產制以及非因繼承方式獲得的財產權益也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圍。公約第2條規定,即使準據法為非締約國法律,公約仍應適用,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國參加了公約,該法院就要適用公約,而不問準據法所屬國是否參加了公約。
公約採取了多元連線因素的同一制繼承法律適用制度,即把死者的遺產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統一適用一個準據法。按照公約第3條的規定,原則上遺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慣常居住地國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時也具有該國國籍,或者他在該國已至少居住了5年時間。而在其他情況下,繼承則受與死者有密切聯繫的國籍國法律支配,除非那時死者與另一國有更為密切的聯繫,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該另一國法律。公約的上述規定,確定了4個連線因素,即死者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國、死者國籍國、死者死亡時的國籍國和與死者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
公約採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公約第5條、第6條都規定允許被繼承人生前指定適用於其遺產繼承的法律,即明確承認涉外繼承領域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是,這種意思自治是有嚴格限制的。這種限制主要為:從形式上必須是明示的,從範圍上僅限於其死亡時國籍國法或慣常居所地法。
公約對準據法適用範圍作了限定。按照公約第7條規定,準據法適用於死者的全部遺產,無論這些財產在何處。準據法適用的範圍包括:①確定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與義務,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繼承權;②因行為而引起的繼承權的剝奪和喪失;③在確定繼承人份額時,任何返還或說明贈與物品、特留份或遺物的義務;④對於遺囑的限制;⑤遺囑處分的實質有效性。公約還規定,準據法還可適用於法院地國法律認為屬於繼承法部分的其他事項。
公約排除了反致但規定允許轉致。此外,公約還對繼承協定、區際法律衝突人際法律衝突等問題作了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