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實務中的法律問題

國際私法實務中的法律問題

二、適用仲裁地的法律 二、仲裁的答辯 二、裁決的原則

作 者: 杜新麗 著 叢 書 名:
國際私法實務中的法律問題國際私法實務中的法律問題
出 版 社: 中信出版社 ISBN:9787508604602 出版時間:2005-09-01 版 次:1 頁 數:341 裝 幀:平裝 開 本: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國際法

內容簡介

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涉外民商事爭議也日漸增多,如何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對於維護國家權益、保護中外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和發展國際技術和文化的合作與交流,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我國入世之後,仔細學習和研究國際私法就更顯重要。
《國際私法實務中的法律問題》集作者多年來的教學經驗,從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識別、衝突規範的適用、司法文書的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等方面,對國際私法實務中的法律問題給予一一闡述,將實務中經常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整理歸納,方便學習、記憶,並適當結合實際的案例進行講解,適合於高校國際法學專業用作教材,也適合普通的國際法學的研究者使用。

作者簡介

杜新麗,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國際私法研究所所長,國際法學博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貝格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曾在《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現代法學》、《人民司法》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編寫的主要教材和著作有:《國際私法》、《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研究》、《國際私法專論》、《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國際投資法》等。參加或主持多項國家及部級項目,是目前正在進行的國家社科項目《法律選擇方法研究》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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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性
一、 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二、 涉外性的確定
三、 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兩個途徑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功用
一、 國際私法的範圍
二、 國際私法的規範
三、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
一、 國際條約的適用
二、 國際慣例的適用
第四節 連結因素(連結點)
一、 連結點的含義
二、 連結點的分類
三、 連結點在衝突規範中的地位和法律意義
四、 連結點的選擇
五、 我國立法中連結點的確定
第五節 衝突規範
一、 法律衝突
二、 衝突規範
三、 系屬公式
四、 準據法及其確定
第六節 法律選擇方法
一、 傳統選擇方法
二、現代選擇方法
三、中國立法中的法律選擇方法
第七節 國際私法的主體
一、 自然人
二、 法人
第二章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
第一節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概述
一、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概念
二、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特徵
三、 管轄權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四、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一般原則
第二節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一、 國籍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 專屬管轄
四、 協定管轄
五、 應訴管轄
六、 平行管轄
第三節 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一、 管轄權衝突的表現形式
二、解決管轄權衝突的一般原則
第四節 中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
一、中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立法
二、中國的管轄權原則
第五節 海事案件的管轄
一、中國海事案件管轄原則
二、中國海事管轄權的立法特點
三、 國際條約關於海事管轄權的規定
第六節 網路案件的管轄
一、網路契約案件的管轄
二、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
第七節 區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
一、一國四域下的民事訴訟管轄權立法現狀與實踐
二、中國區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第三章:國際私法實務中的識別
第一節 識別的法律意義
一、識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二、識別衝突
三、識別是法官不能迴避的一項制度
四、識別是確立管轄權和適用衝突規範的前提
五、識別的功能性作用
第二節 識別的概念和對象
一、識別的定義
二、識別的衝突
三、識別的對象
第三節 識別的依據
一、關於識別依據的幾種主張
二、對幾種識別依據的分析與批評
三、本書關於識別依據的主張
第四節 中國關於識別的理論與實踐
一、識別對象—事實與問題
二、依中國法識別及其例外
第五節 “二級識別”問題
第四章 衝突規範適用中的制度
第一節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及種類
二、反致產生的條件和作用
三、反致的理論與實踐
四、中國關於反致
第二節 法律規避
一、法律規避的概念
二、法律規避的性質
三、法律規避的效力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
一、外國法內容的查明方法
二、外國法內容不能確定時的解決辦法
三、外國法錯誤適用的抗訴問題
四、我國法官對外國法內容的查明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公共秩序的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
三、中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第五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
一、法律行為
二、代理
三、時效
第二節 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權利能力
二、失蹤和死亡宣告的管轄權及法律適用
三、自然人行為能力
四、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節 物權
一、物之所在地法
二、中國關於涉外物權法律適用的立法與實踐
第四節 契約
一、確定契約準據法的理論
二、涉外契約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中國關於涉外契約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幾種具體契約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 侵權
一、侵權與違約競合時的法律選擇
二、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中國關於涉外侵權法律適用規則
四、海事侵權的法律適用
五、航空侵權的法律適用
六、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七、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八、國際油污損害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 商事關係
一、票據的法律適用
二、海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三、民用航空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婚姻家庭關係
一、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
二、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三、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
四、扶養的法律適用
五、監護的法律適用
六、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 涉外繼承
一、涉外繼承準據法確定中的同一制與分割制
二、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
三、中國關於法定繼承的立法與實踐
四、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
五、無人繼承財產的法律適用
六、1988年海牙《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
第六章 司法文書的域外送達
第一節 域外送達的性質與意義
一、域外送達的概念
二、域外送達的意義
第二節 域外送達的途徑
一、直接送達
二、間接送達
第三節 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
一、《海牙送達公約》概要
二、《海牙送達公約》的適用範圍
三、公約規定的中央機關途徑
四、公約規定的其他輔助或可選擇的途徑
五、 對被告的保護
第四節 中國的域外送達制度
一、中國關於司法文書域外送達的法律規定
二、 文書由內向外的送達
三、 文書由外向內的送達
第五節 兩岸三地的送達
一、內地與港澳
二、內地與台灣
三、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中的公共秩序
第七章 域外調查取證
第一節 域外取證的概念
一、域外取證的定義
二、域外取證的作用
三、域外取證的內容
第二節 域外取證的方式與途徑
一、直接調查取證
二、間接調查取證
第三節 1970年《海牙取證公約》
一、公約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二、囑託書方式
三、領事和特派員取證制度
四、《海牙取證公約》對1954年海牙《民事訴訟程式公約》的發展
第四節 中國的域外取證
一、中國關於域外取證的法律依據
二、中國域外調查取證的實踐
三、中國域外取證實例分析
四、關於我國解決域外取證衝突的構想
第五節 內地、香港、澳門、台灣的域外取證
一、內地與香港
二、內地與澳門
三、內地與台灣
第八章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一節 承認執行的基本定義
一、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概念
二、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節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
一、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
二、外國法院判決的確定性和執行力
三、外國法院審理案件訴訟程式的公正
四、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判決必須合法取得
五、原判決國法院適用了適當的準據法
六、存在互惠關係
七、不存在“平行訴訟”或“訴訟競合
八、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不違背內國公共秩序
第三節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式
一、承認與執行請求的提出
二、對外國判決的審查
三、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具體程式
四、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效力
第四節 中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制度
一、立法
二、條件
三、程式
四、中國的互惠審查
第九章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存在的基礎及其性質
一、仲裁協定的概念和種類
二、仲裁協定存在的基礎
三、仲裁協定的性質
第二節 仲裁協定的內容
一、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
二、仲裁機構
三、仲裁地點
四、仲裁規則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三節 仲裁協定的形式
一、仲裁協定必須書面形式
二、“書面”的含義(解釋)
三、仲裁協定對未簽字人的延伸效力
第四節 仲裁協定的有效要件及其認定
一、仲裁協定的有效要件
二、仲裁協定效力的認定機構
三、自裁管轄權原則
四、認定仲裁協定有效性所適用的法律
第五節 仲裁協定的法律效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對仲裁庭的法律效力
三、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四、對裁決承認執行的法律效力
五、浮動性仲裁協定的法律效力
第六節 仲裁協定的法律適用
一、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二、適用仲裁地的法律
第七節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
一、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含義
二、獨立性原則存在的原因
三、獨立性原則的立法與實踐
第十章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
第一節 仲裁申請
一、仲裁申請的提出
二、仲裁申請書
第二節 仲裁的受理
一、仲裁案件的受理
二、仲裁的答辯
三、抗辯及反請求
第三節 仲裁庭的組成
一、仲裁員的資格
二、仲裁員的選定
三、仲裁庭的組成
四、仲裁員的迴避和更換
第四節 仲裁審理
一、仲裁審理的方式及程式
二、審核證據和詢問證人
三、保全措施
第五節 仲裁中的調解
一、調解程式的開始
二、調解程式的進行
三、調解程式的終結
四、調解的原則
五、調解程式的效力
第六節 仲裁裁決
一、裁決的期限
二、裁決的原則
三、裁決的形式和內容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五、裁決的解釋、更正和補充
第七節 仲裁程式法的適用
一、 適用仲裁地的程式法
二、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程式法
三、“非當地化”理論
第十一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
第一節 司法監督的必要性分析及其立法
一、司法監督的含義
二、司法監督的必要性分析
三、司法監督的內容
四、關於司法監督的立法
第二節 對仲裁協定的司法監督
一、仲裁協定無效、未生效、不可實行的確認
二、訴訟程式的中止和強制執行仲裁協定
三、自裁原則與法院監督
第三節 仲裁程式中的司法監督
一、法院對仲裁庭組成的監督
二、法院協助取證
三、法院協助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制度
一、撤銷的性質
二、撤銷的立法與實踐
三、撤銷的事由
四、撤銷的程式
五、有權撤銷的法院
六、重新仲裁
第五節 中國關於仲裁司法監督的立法與實踐
一、中國《仲裁法》規定的司法監督
二、中國法院對於仲裁的司法監督模式
三、對於中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的完善建議
四、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
第十二章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一節 裁決的認定
一、仲裁裁決
二、承認與執行的含義
三、外國仲裁裁決的確定標準
四、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檔案及其適用
第二節 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及程式
一、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
二、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
第三節 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的承認與執行
一、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院
二、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申請的審查
三、承認與執行的程式
四、不予承認執行的理由
五、最高法院的報告制度
第四節 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的承認與執行
一、中國依照公約承認執行外國裁決的範圍和程式
二、可拒絕執行的程式性條件及其法院的審查
三、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執行
第五節 內地與港、澳、台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內地與香港關於承認與執行裁決的安排
二、內地與台灣的承認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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