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經1997年6月25日武漢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5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後《條例》共二十四條,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條例介紹

(1997年6月25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17年12月2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規範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主任負責制,依法在轄區內履行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遵循規模適度、方便民眾、有效服務和系統治理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面積、常住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設定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科學配置人員編制。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落實轄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參與社區(村)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組織、協調開展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協助相關部門宣傳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統籌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區管理和文明創建等社會管理工作;

(四)指導、支持和幫助轄區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自治平台,組織、動員居民(村民)、各類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村)建設和治理;

(五)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區平安,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負責採集轄區內企業信息、服務企業和最佳化投資環境等經濟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需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街道辦事處行政權力、行政程式和行政責任清單。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保障街道辦事處辦公用房。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和執行等工作程式,建立崗位職責、業務培訓和考核獎懲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向街道派出(駐)機構或者人員,並以該部門的名義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對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和綜合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駐)的機構或者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指揮調度,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派出(駐)機構負責人和派出(駐)人員的任免、獎懲和職務晉升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街道辦事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支持、指導和配合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國土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和林業、水務等部門應當將基礎管理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與街道辦事處對接,依法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和公共服務等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

對部門職責交叉、需多個部門協同解決的問題,由街道辦事處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派出(駐)機構或者人員進行處理;必要時,街道辦事處可以報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部門。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街道政務服務平台,受理居民(村民)申辦公共服務事項。

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街道政務服務平台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街道政務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和安全提供經費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村)公共資源,健全公共服務網路,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提高社區(村)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對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街道辦事處購買社會服務。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相關補助經費由街道辦事處統籌整合使用。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定標準、組織業務培訓和合理配置資源等方式,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保障。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轄區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組織和居民(村民)等參與社區(村)治理,支持人民團體、社區志願者等依法開展活動,扶持社區(村)生活服務、公益慈善、文體活動和糾紛調解等社會組織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政府購買社區(村)服務指導目錄和社會組織承接社區(村)服務指導目錄;建立社會組織服務平台,支持和保障街道辦事處通過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服務。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社區(村)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和舊城改造規劃,作出涉及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多數居民(村民)利益的重大決策之前,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組織和居民(村民)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關係社區(村)持續發展的社區(村)公共事務進行協商,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居民(村民)自治體系,在人員、經費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制訂自治章程,通過業務培訓、建立民眾評價機制和引入專業社會組織等方式提升其自治能力。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社區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並建立與其崗位等級和績效考核相銜接的薪酬制度。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和考核獎懲等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統一對街道辦事處進行考核。考核時,應當聽取轄區內居民(村民)委員會、居民(村民)和企事業單位等各方代表的意見。

區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派出(駐)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應當將居民(村民)滿意度評價和街道辦事處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可以向其派出(駐)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派出(駐)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配合街道辦事處工作、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工作考核的;

(三)不服從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和指揮調度的。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17年11月2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建議。同時,有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8條次意見和建議。

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進行整理和歸納,向市民政局和部分街道辦事處、社區了解情況,並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進行逐條研究,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12月11日,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成熟。12月1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五項中“化解矛盾糾紛”後增加“維護社區平安”。〔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五項〕

二、將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確需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徵求其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區長)辦公會議同意,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修改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需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三、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增加“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供支持和指導。”〔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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