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引導和規範市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城市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內容

(2015年9月23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市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城市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市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保障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科學化、常態化。

第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結合自身特點,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學生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廣大市民應當積極參與,做文明行為的踐行者、促進者。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六條 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

在商場、酒店、醫院、影劇院、網咖等公共場所應當遵守禁止吸菸規定,不大聲喧譁。等候服務應當依次排隊。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做到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乘客讓座、愛惜設施,不影響司機安全駕駛。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養犬管理有關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影響公共衛生,不在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七條 駕車出行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駕駛機動車不接撥手持電話,駕駛人和乘坐人不向車外拋物。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禁鳴區域或者路段不鳴喇叭。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者規定的停車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醫療急救等通道。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道路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應當靠道路右側通行。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通過,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第八條 旅遊觀光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意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愛惜公共設施,不亂刻亂畫,不打鬧爭搶,與他人友善相處。

第九條 倡導文明健康的休閒娛樂方式。

開展廣場舞、室外歌唱等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保護公共環境,不影響他人。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能源、循環使用自然資源,主動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污染物排放,分類投放垃圾。

合理使用公共場所的公共資源,愛護公共設施。

第十一條 倡導語言文明,用語禮貌。

第十二條 文明上網,不編造、不傳播虛假信息和低級媚俗信息,維護健康網路環境。網咖經營者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咖。

第十三條 促進文明家庭建設,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團結鄰里的家庭美德。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應當自覺遵守居民公約和相關規定,愛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齊、衛生,不亂停放車輛,不亂丟、亂堆垃圾,不高空拋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第三章 文明行為鼓勵

第十五條 鼓勵和倡導愛國守法、誠實守信、勤勉敬業、恪盡職守。

第十六條 鼓勵見義勇為。獎勵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按照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殘助學、扶弱濟困、賑災救災、醫療援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鼓勵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行為。

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或器官的,可以在人體組織及器官移植、臨床用血等方面,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積極參加社會志願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表彰制度,制定關愛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的政策。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實際情況,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文明行為評選與表彰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獎勵、表彰。

獲得區級以上文明單位稱號的企業,對本單位職工給予獎金獎勵的,獎金可以納入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文明建設,採取措施培育各類社會公益、慈善組織,鼓勵社會公益、慈善組織發揮其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社區環境、發展社區服務、維護社區秩序、創建積極向上的社區文化。

第二十四條 逐步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個人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對個人文明行為可以給予獎金、榮譽表彰等獎勵。

第二十五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活動。鼓勵宣傳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跡和文明單位的經驗。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刊播“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積極宣傳報導市民文明行為典型事例,批評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情況。聯席會議由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第二十七條 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各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視窗文明形象。

第二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各級普法機構應當將促進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工作範圍。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建設和完善相關設施,促進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就鼓勵和倡導文明出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制定具體辦法。鼓勵和表彰文明駕駛行為,糾正和制止不文明行為。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完善執法機制,實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旅遊、園林和林業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機場、碼頭、車站、捷運站、商場、公園、景區、遊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遊。

第三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引導文明就醫,制訂相應的工作計畫,促進醫療文明。

第三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與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建設結合起來,增進鄰里交往、互助,共同營造平安、和諧氛圍。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三十六條 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基本信息。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或者拒絕出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證實其身份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並作為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現場記錄應當明確、具體、規範。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並對目標任務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四十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四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四十二條 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隨意搶行、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三)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翻欄桿的;

(四)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物或者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的;

(五)隨地吐痰、便溺的;

(六)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

(七)攜帶寵物外出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

(八)在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九)亂貼、亂塗或者亂髮小廣告的;

(十)在公共綠地隨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且行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行為人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依法申請參加並按要求完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替代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歷經12年堅持不懈的努力,終於獲得第四屆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號,成功跨入全國文明城市行列。2015年3月2日,在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總結表彰大會上,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阮成發明確指出,文明發展永無止境,創建成功只是第一步,要以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為新的起點,深入持久推進文明城市建設,實施文明行為工程,加快研究制定《條例》,把城市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

文明行為促進立法,一方面是對我市多年創建文明城市寶貴經驗的總結,另一方面,也是武漢文明城市建設走上法治化、常態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內容。通過出台《條例》,可深化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持續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

縱觀我國目前關於公民文明行為的法律規範,除了國家層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民不文明行為進行了相對系統的規定之外,其餘的基本都停留在原則性規定的層面,缺乏可操作性。

近年來,我市相繼出台了若干部有關文明行為規範的地方性法規,如《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武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等。但上述部分法規、規章在執法層面貫徹得並不理想,一些不文明行為依然有禁不止,如亂穿馬路,亂停車輛,亂扔垃圾,公共場所大聲喧譁,遛狗不帶狗鏈、不及時清理排泄物等。另外,對於市民文明行為鼓勵和表彰方面的法律規範又非常單薄,尤其是我市所宣傳和倡導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行為,缺乏一部綜合性的文明行為的地方性法規來予以促進。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5年3月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2015年正式立法計畫。在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李述永的直接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和市文明辦迅速組成立法工作專班啟動立法工作。專班同時邀請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有關負責同志提前介入,共同參與《條例》起草工作。3月9日,李述永部長召集市屬主要媒體,部署《條例》起草過程宣傳策劃工作;3月11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潘漢生帶領專班同志專程赴深圳調研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學習深圳立法經驗;3月18—20日,專班在迅速拿出《條例》初稿的基礎上,召開多次座談會,廣泛聽取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市人民政府參事、道德模範、市民代表、社區代表、鄉鎮街道代表、機關團體代表、企業事業單位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的意見,組織專家對《條例》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論證。3月20日—3月底,市文明辦會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通過本地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專題調查,共列舉40多項不文明行為表現,請廣大市民進行排序並提出處理建議。專班先後3次徵求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的意見,並通過武漢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4月1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文明辦、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立法協調會,聽取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條例》的修改建議。4月8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專題召開立法協調會,對《條例(草案)》進行協調。4月10日,專班組織召開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專題論證會,李述永部長全程參加會議,9名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對《條例(草案)》提出了50多條修改建議。工作專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多次修改完善,經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關於立法指導思想

一是堅持“立法的過程就是市民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的過程”的理念。文明行為促進,涉及城市建設管理、市民生活等方方面面和各行各業,需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讓每個人感受到文明的氛圍,讓文明成為廣大市民自覺的追求。要就此立法,立一部良法,同時為嚴格執法奠定基礎,必須廣泛知曉,廣泛參與,做到重要法規條款來自民眾,反映千萬市民的呼聲。因此,專班一開始就確立了緊密依靠媒體、廣泛聯繫民眾的指導思想,通過媒體開闢專欄收集市民建議,通過各區、各視窗單位發放問卷了解市民想法,廣泛調動市民參與立法的熱情,讓立法的過程同時成為文明行為深入人心的過程。

二是堅持“獎勵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文明促進,最主要的是引導和示範,但僅靠這些還不夠,還需要多管齊下。不僅要用法規明確對文明行為進行鼓勵、獎勵,同時也要對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三是貫徹對公職人員更加嚴格要求的原則。在一定意義上,規範市民文明行為,重在規範公職人員的行為。《條例(草案)》不僅對規範市民一般文明行為提出了要求,同時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主體參與文明建設的職責,對公職人員的文明行為規範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工作機制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市上下的共同目標,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其中都應有各自的職責和任務。為此,《條例(草案)》一是明確規定要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保障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二是規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條例》實施,同時對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進行明確;三是要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四是提倡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件中起表率作用,做文明行為的踐行者、促進者。

(二)關於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基本文明行為規範即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為,《條例(草案)》從7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公共秩序方面。規定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禁止吸菸規定,不大聲喧譁。等候服務應當依次排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自覺遵守乘車規則,做到先下後上、主動讓座、愛惜設施,不影響司機安全駕駛。飼養寵物要遵守規定,不擾鄰、不影響公共衛生,不得將寵物帶入公共場所。

二是交通出行方面。對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駕駛員以及行人等3種主體的交通行為作出了相應規定。

三是旅遊觀光方面。旅遊觀光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意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愛惜公共設施,不亂刻亂畫,不打鬧爭搶,與他人友善相處。

四是休閒娛樂方面。倡導文明科學的休閒娛樂方式,休閒娛樂時應當合理使用場地和相關設施,不影響其他公眾的正常生活。重點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廣場舞、室外卡拉OK活動中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強調。

五是環境保護方面。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能源、循環使用自然資源,主動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污染物排放;節約公共場所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維護公共場所及相關設施的完好。

六是網路文明方面。倡導文明上網,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不低級媚俗,維護健康網路環境。並對網路經營者、消費者及網咖經營者提出行為規範。

七是家庭文明方面。規定要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

(三)關於文明行為的鼓勵及措施

《條例(草案)》第三章“文明行為鼓勵”,對我市鼓勵和提倡的文明行為進行了概括性列舉,包括:鼓勵見義勇為;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濟困等慈善公益活動;鼓勵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等方面。

在文明行為鼓勵措施方面,《條例(草案)》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文明行為獎勵表彰制度;二是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積極參加或者組織參加文明行為評選與表彰活動;三是鼓勵企業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獎勵、表彰;四是逐步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個人文明行為予以記錄;五是鼓勵媒體積極宣傳報導市民文明行為,傳播文明行為事例,促進文明行為。

(四)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保障和實施

一是經費保障。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常開展。

二是制度保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情況。

三是教育普法。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各級普法機構應當將有關文明行為規範的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工作範圍。

四是執法保障。公安、城管、交通運輸、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在查處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並作為處罰依據的事實。現場記錄應當明確、具體、規範。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違法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有相應規定。《條例(草案)》第六章根據我市文明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九項對不文明行為作了具體列舉。這九項不文明行為都是通過市民問卷調查結果得出來的,是具有武漢特色的條款。因此,《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一)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搶行的;(二)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走機動車道的;(三)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人行天橋等過街設施,亂穿馬路、亂闖紅燈、亂翻欄桿的;(四)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廢棄物或者隨手亂扔紙屑、菸頭、一次性餐盒、瓜果皮核、飲料盒罐等廢棄物的;(五)隨地吐痰、便溺的;(六)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七)攜帶寵物外出未及時清除其排泄物的;(八)亂貼、亂塗或者亂髮小廣告的;(九)隨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破壞綠化的。”同時,為加大管理力度,對上述行為,除了依法處罰外,《條例(草案)》增加了將不文明行為人身份告知所在單位或者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的措施,因此,《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列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可同時將處罰決定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情況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4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審議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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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出行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駕駛機動車不接撥手持電話,駕駛人和乘坐人不向車外拋物。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禁鳴區域或者路段不鳴喇叭。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者規定的停車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醫療急救等通道。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通過,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能源、循環使用自然資源,主動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污染物排放,分類投放垃圾。

旅遊觀光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意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愛惜公共設施,不亂刻亂畫,不打鬧爭搶,與他人友善相處。

開展廣場舞、室外歌唱等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影響他人。

在商場、酒店、醫院、影劇院、網咖等公共場所應當遵守禁止吸菸規定,不大聲喧譁。等候服務應當依次排隊。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養犬管理有關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影響公共衛生。

文明上網,不編造、不傳播虛假信息和低級媚俗信息,維護健康網路環境。經營者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咖。

社區居民應當自覺遵守居民公約和相關規定,愛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齊、衛生,不亂停放車輛,不亂丟、亂堆垃圾,不高空拋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此外,針對“老人倒地扶不扶”這樣的社會話題,條例明確鼓勵市民見義勇為、尊老扶幼、扶弱濟困。這也亮明了武漢人熱情重義的精氣神。

此外,條例還提到,我市將逐步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個人文明行為予以記錄。對個人文明行為可以給予獎金、榮譽表彰等獎勵。

當個文明市民 這十種不文明行為要禁止

《條例》明確規定,十類不文明行為將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隨意搶行的;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翻欄桿的;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物或者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的;隨地吐痰、便溺的;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攜帶寵物外出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亂貼、亂塗或者亂髮小廣告的;在公共綠地隨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條例》明確規定,有上述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且行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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