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武文〔2009〕63號)和《中共洪山區委、洪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洪發〔2010〕1號)精神,設立武漢市洪山區環境保護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增加的職責1.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職責。
2.增加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的職責。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4.增加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
1.加強環境政策和規劃以及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2.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
3.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4.加強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與考核的職責。
5.加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職責。
6.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和醫療危險廢物調查、無公害交換處置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1.將排污費徵收的職責轉移給地方稅務部門承擔。
2.取消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範和制度;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二)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執行;參與制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可持續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並負責上述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參加審核本區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發展及舊城區改造、城中村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上級部門對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本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水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落實區人民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各排污單位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分解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我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核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轄區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區人大、區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及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九)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依照規定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負責工業固體廢物和醫療危險廢物調查、無公害交換處置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開展環境執法督察,指導各排污單位建立環保工作檔案。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監督檢查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的實施;歸口管理全區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編制和發布全區環境質量狀況公報;負責空氣環境質量監測與預報,負責地表水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飲用水源地水質的監測並定期發布報告;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管理;組織編報本區環境質量報告書。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申報省、市重大環境保護課題;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學校、社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擬訂全區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組織協調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複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承擔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有關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組織環境保護在職人員崗位、業務培訓。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管理科(行政許可科)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水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負責污染源總量控制和水污染的監測及整治。
區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全區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區江河湖庫的保護治理和利用。
區環境保護局和區水務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