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是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著,法律出版社於2010年出版的書籍。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英文對照本)》對全球金融市場還可能產生另外一些影響。比如,我認為,這套法令規範的推廣,還可能有利於歐洲與亞洲金融市場的聯盟。歐洲與日本的金融關係原本非常密切,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時代,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種關係被美國取代。日本這樣龐大的市場,任何一方的力量都是絕不能忽略的。當然,除了日本之外,中國和印度的金融市場也在崛起,也是各方竭力爭取的對象。中國的地位上升得太快了,西方的金融家們或許已經回過味來,而西方的一些政治家似乎還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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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於金融工具市場的第2004,39/EC號指令第一編 定義及範圍第1條 範圍第2條 豁免第3條 選擇性豁免第4條 定義 第二編 投資公司的核准及運作條件第一章 核准的條件及程式第5條 核准要求第6條 核准範圍第7條 授予及拒絕核准申請的程式第8條 核准撤回第9條 實際領導業務的人第10條 有重大持股數額的股東及成員第11條 獲核准的投資者補償計畫的會員資格第12條 初始資本第13條 組織結構要求第14條 MTF的交易過程及最終完成第15條 與第三國的關係 第二章 投資公司的運作條件第1節 總則第16條 初始核准條件的定期審查第17條 持續監督的一般性義務第18條 利益衝突第2節 確保投資者保護的條款第19條 向客戶提供投資服務時的業務行為義務第20條 通過另一投資公司提供服務第21條 以最有利於客戶的條件執行指令的義務第22條 客戶指令處理規則第23條 投資公司指定固定代理人時的義務第24條 與合格對手方執行的交易第3節 市場透明度及誠信第25條 保護市場誠信、報告交易和保存記錄的義務第26條 監督MTF規則及其他法律義務的合規情況第27條 投資公司公布固定報價的義務第28條 投資公司的交易後信息披露第29條 MTF的交易前透明度要求第30條 MTF的交易後透明度要求 第三章 投資公司的權利第31條 提供投資服務及活動的自由第32條 設立分支機構第33條 受監管市場準入第34條 中央對手方、清算及結算設施的準人以及指定結算系統的權利第35條 與MTF的中央對手方以及清算和結算安排有關的條款 第三編 受監管市場第36條 核准和法律適用第37條 受監管市場管理要求第38條 關於對受監管市場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人的要求第39條 組織結構要求第40條 金融工具的獲準交易第41條 金融工具的暫停交易或終止交易第42條 受監管市場準入第43條 有關受監管市場規則及其他法律義務合規情況的監督第44條 受監管市場交易前透明度要求第45條 受監管市場交易後透明度要求第46條 與中央對手方以及清算和結算安排有關的條款第47條 受監管市場名單 第四編 主管部門第一章 主管部門的指定、權力及處罰程式第48條 主管部門的指定第49條 同一成員國內不同機構的合作第50條 賦予主管部門的權力第51條 行政處罰第52條 抗訴權第53條 處理投資者投訴的非司法機制第54條 職業保密第55條 與審計師的關係 第二章 成員國之間主管部門的合作第56條 合作義務第57條 監督活動、現場核查或調查中的合作第58條 信息交換第59條 拒絕合作第60條 核准前主管部門間的磋商第61條 東道國的權力第62條 東道國採取的預防性措施 第三章 與第三國合作第63條 與第三國交換信息 第五編 最後條款第64條 委員會程式第65條 報告及審查第66條 對第85/611/EEC號指令的修訂第67條 對第93/6/EEC號指令的修訂第68條 對第2000/12/EC號指令的修訂第69條 廢止第93/22/EEC號指令第70條 轉化第71條 過渡規定第72條 生效第73條 對象附錄一 服務、活動與金融工具清單第A節 投資服務和活動第B節 輔助服務第C節 金融工具附錄二 本指令定義的專業客戶 歐盟委員會第2006/73/EC號指令第一章 適用範圍與定義第1條 標的事項與適用範圍第2條 定義第3條 適用於信息提供的條件第4條 某些情況下對投資公司的附加要求 第二章 組織要求第1節 組織第5條 一般組織要求第6條 合規第7條 風險管理第8條 內部審計第9條 高級管理層的職責第10條 投訴處理第11條 個人交易的含義第12條 個人交易第2節 外包第13條 關鍵、重要運營職能的含義第14條 關鍵或重要運營職能或投資服務、活動的外包條件第15條 位於第三國的服務供應商第3節 客戶資產的保護第16條 客戶金融工具和資金的保護第17條 客戶金融工具存管第18條 客戶資金存管第19條 使用客戶金融工具第20條 外部審計師報告第4節 利益衝突第21條 對客戶有潛在損害的利益衝突第22條 利益衝突政策第23條 引起有害的利益衝突的服務或活動的記錄第24條 投資研究第25條 對投資公司編制、傳播投資研究的附加組織要求 …… 歐盟委會第1287/2006號規章辭彙表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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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資本市場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促進資本形成、最佳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作用,這些作用的發揮,都有賴於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完善。世界各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史和現狀都表明,法治是資本市場賴以存在和健康發展的基礎。市場的地位需要依法鞏固,市場的體系需要依法構建,市場的行為需要依法規範,市場的創新需要依法確認,市場的秩序需要依法維護,市場的信心需要法律支撐,市場的風險需要依法處置。十多年來,隨著中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壯大,市場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以制定、修訂《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規範性檔案、自律規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為標誌,形成了內容齊備、結構嚴謹、層次清晰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 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實踐表明,借鑑境外成熟市場法治建設的成果,是我國發揮後發優勢,加緊完善法治建設的內在需要。不可否認,中國資本市場仍然處於“新興加轉軌”的階段,與境外成熟市場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培育和完善。今後一個時期,資本市場組織創新、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將更加活躍,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深度和廣度將不斷擴大。事變則法移,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必須順應發展趨勢,與時俱進,不斷注入新的內涵與活力。這就要求我們立足於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科學借鑑國際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經驗,不斷地消化和吸收先進法律知識和文化,為我所用。 堅持對外開放,是中國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一貫方針。一方面,各類市場主體要走出國門參與競爭,積極開拓新的發展空間,這必然要求其熟悉並能夠熟練運用境外成熟市場的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國際資本市場的融合發展,對統一規則的要求日益強烈,這必然要求我國市場加強對境外市場規則的學習和借鑑。近年來,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從反面印證了全球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聯繫日趨緊密,金融風險的國際傳導性日益突出。要構建既充滿創新活力又具備風險防範能力,既與國際接軌又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體系,必須認真剖析國際資本市場的成敗得失,深入分析變革發展的制度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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