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投資者補償計畫僅指證券投資者補償計畫。各國(地區)除了主要通過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外,同時,(世界上大多數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還建立起了投資者賠償制度,作為最後的保護措施。作為證券交易者,中小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證券公司的經營不善或者違法違規經營對投資者利益可能構成損害,當證券經紀機構出現財政危機、清盤、關閉或破產等情況而無法償還證券投資者的投資資金時,通過證券投資者補償機制給予中小投資者一定比例的賠償。
廣義的投資者補償計畫或投資者保護制度是一個包含了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保險購買人保護制度的更為完整的投資者保障體系。英國在2000年為適應《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建立起來的金融服務賠償計畫(FSCS)是比較典型的“合三為一”的統一金融服務賠償體制。為銀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證券公司和住房抵押貸款公司發放的有關金融產品提供保險。在金融機構破產時,對投資者提供一定限度的保障,代問題機構支付存款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