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下放制

一般採取兩種形式:(1)垂直式的權力下放。中央各部將決定權的一部分下放於地方上的直屬機關,各部和地方的直屬機關保持直接聯繫。(2)水平式的權力下放。中央各部下放的權力集中於地方行政長官,中央各部和地方的直屬機關的聯繫必須通過地方行政長官,以保證中央在地方上的各項行政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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