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GB 7258")是我國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的最基本的技術性法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新車註冊登記和在用車定期檢驗、事故車檢驗等安全技術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同時也是我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及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修訂
GB 7258-1997自 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後,在加強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運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車增長尤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項指標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為此,根據我國機動車製造行業生產技術水平和道路等級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GB7258、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要求十分必要。
2004版
與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增加了"3 術語和定義",明確了中置軸掛車、乘用車列車、電動汽車等概念;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將"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明確"農用運輸車"實質上是汽車的一類;將"運輸用拖拉機"更名為"拖拉機運輸機組",明確了拖拉機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作業。
2、在"4.1 整車標誌"中,⑴刪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條中的"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裝置能識別車型的標誌"的要求;⑵細化了各種類型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允許使用符合規定的柔性標牌(4.1.2);⑶明確了汽車、機車及輕便機車、半掛車必須具有車輛識別代號,規定車輛識別代號一經打刻不允許更改、變動(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條中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易於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要求(4.1.5)。
3、在"4.4 軸荷及質量參數"中增加了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軸荷和質量參數的要求。
4、在"4.5 核載"中調整、細化了機動車乘坐人數(或乘員數)核定的要求。
5、在"4.8 圖形和文字標誌"中增加了"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標註"的要求。
6、在"7.2 行車制動"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車和掛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在"7.12. 制動報警裝置"中規定了採用液壓制動的汽車應裝備液壓傳能裝置部件失效報警裝置的要求及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應具有防抱制動裝置失效報警功能。
7、在"7.13 路試檢驗制動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 MFDD 檢驗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行車制動性能的規定;在"7.14 台試製動性能檢驗"中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不大於 3500kg 的貨車的後軸制動力及三輪汽車的整車制動力等要求,並針對用平板檢驗台檢驗乘用車行車制動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遠光光束髮光強度"中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動車遠光光束的發光強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調整了前照燈近光光束和遠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電氣設備和儀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安裝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
10、在"9 行駛系"中增加了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誌的要求(9.1.8)及部分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9.4)和懸架特性(9.8)要求,允許乘用車備胎規格與其它輪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車速受限車輛的特殊要求"。
12、在"11.6 車門和車窗"中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類型安全玻璃的適用範圍(11.6.3),允許只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定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根據需要在車身左側開設乘客門(11.6.5)。
13、在"12 安全防護裝置"中規定了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後的可摺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的要求(12.1)、"12.8 氣體燃料專用裝置的安全防護"及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均應裝備符合規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 機動車環保要求"中增加了機動車車外噪聲控制的要求。
15、在"附錄"中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適宜採用的檢驗方法和設備,規定對滿載/空載兩種狀態下後軸軸荷之比大於 2.0 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宜載入(或滿載)檢驗制動性能。
2012版
2012年9月1日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正式開始實施。“新國標”在2004版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旨在提高機動車尤其是大型客貨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預防和減少由於機動車因素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
客車安全性
加嚴了客車側傾穩定性要求;規定車長大於9米的客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應裝子午線輪胎(其中校車、臥鋪客車等重點車輛還應裝無內胎子午線輪胎)。校車、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的所有輪胎不允許使用翻新胎。
私人乘用車
乘用車和小於等於7噸的貨車,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定永久保持、可從車外清晰識讀車內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識。
機車重新定義
將部分長著機車樣子、速度並不慢的代步“電動腳踏車”納入了輕便機車的管理範疇。如排量大於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綜合大於4kW的機車,均稱為普通機車。
2018版
懸掛整車標誌應與品牌相符合新標準增加“與車輛品牌相適應”的表述。舊標準當中,開一輛眾泰汽車,將徽標換成保時捷,由於都是永久性的商標和廠標,不能給予相應的處罰。新標準當中,這一行為被“明令禁止”,駕駛眾泰汽車,只能懸掛“與車輛品牌相符”——眾泰的商標和廠標。這意味著,自己淘寶購買其他廠商徽標來懸掛,不僅年檢不能通過,而且行駛在馬路上會被交警蜀黍開罰單。注意,在商標和廠標周圍做個性更裝飾也是不允許的,那同樣不符合規定。
房車不能隨意超載
新標準新增旅居車的定義,即,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汽車。在官方層面,對經常說的房車給予認可。與此同時,新標準對房車乘坐人數進行核定,杜絕超載可能。新標準還要求,旅居車應設電源總開關,並設定漏電保護設施;旅居車內除起動機、點火電路、蓄電池及其充電電路外,其他電路均應設定電路斷電器,低耗電器可設定公用電路斷電器。
純電動車起步應發聲警示
新標準將純電動車、插電混動等新能源車單列,就行駛安全、行駛性能方面進行技術要求。其中,在車輛起步且車速低於20km/h時,應能給車外人員發出適當的提示性聲響。當車輛發生漏電情況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同時,車輛應該具備能切斷動力電路的功能,避免產生二次交通事故。
強制標配反光背心、電動窗防夾
注意,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年檢除檢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將同時檢查反光背心,數量是1件,因為這是新標準要求的。同時,電動車車窗應具備防夾功能,包括電動車窗。所有乘用車和專用校車在車輛鎖止情況下,喇叭要求正常可以用。當兒童被遺忘在車內,可以通過按響喇叭來告知外界。
所有座位都要配三點式安全帶
為節約成本,部分乘用車後排中間位置只提供簡易的兩點式安全帶,在新標準中,這將不符合規定。乘用車所有位置都必須提供三點式安全帶。
與此同時,為讓行駛過程實現可回放,提升交通事故的可追溯性,所有乘用車應配備能記錄碰撞等特定事件發生時的車輛行駛速度、制動狀態等數據信息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或者配備符合標準規定的車載視頻行駛記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