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目錄
• 前言
• 引言
• 1 範圍
•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3 術語和定義
• 4 檢驗項目
• 5 檢驗方法
• 6 檢驗要求
• 7 檢驗結果處置
• 8 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外廓尺寸測量
附錄B(規範性附錄) 整備質量測量
附錄C(規範性附錄) 制動性能檢驗
附錄D(規範性附錄) 前照燈檢驗
附錄E(規範性附錄) 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
附錄F(規範性附錄)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
附錄G (規範性附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式樣)
附錄H (規範性附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
附錄I(規範性附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儀器設備檢驗部分)
參考文獻
圖書前言
本標準中第4章、第6章、第7章為強制性標準,其餘為推薦性標準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21861—200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與GB21861—200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範圍(見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註冊登記檢驗的術語和定義(見3.1,2008年版的3.1); ———修改了車輛唯一性檢查的術語和定義(見3.3,2008年版的3.3); ———增加了車輛特徵參數檢查的術語和定義(見3.4); ———修改了檢驗項目要求(見4.1、表1,2008年版的4.1、表1、表2); ———刪除了“檢驗項目按屬性分為否決項和建議維護項。儀器設備檢驗項目中,排放、制動、前照燈遠光光束髮光強度、輪偏和底盤輸出功率為否決項,其餘為建議維護項。人工檢查項目的項目屬性見附錄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錄C的表C.1的‘項目屬性’欄”的要求(2008年版的4.3); ———刪除了“拖拉機運輸機組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另行制定”的要求(2008年版的4.5); ———修改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圖(見圖1,2008年版的圖1); ———修改了對送檢機動車的基本要求(見5.1.2.1,2008年版的5.2.1); ———增加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各工位的最少檢驗時間表(見表2); ———增加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方法表(見表3); ———增加了“檢驗要求”(見第6章); ———刪除了“(車輛唯一性認定)檢驗項目和要求”(2008年版的6.1.1、6.2.1); ———刪除了“線外檢驗”(2008年版的第8章); ———刪除了“線內檢驗”(2008年版的第9章); ———刪除了“路試檢驗”(2008年版的第10章); ———刪除了“二、三輪機動車檢驗的補充說明”(2008年版的第11章); ———修改了檢驗結果的評判要求(見7.1,2008年版的12.2); ———修改了檢驗合格處置要求(見7.2,2008年版的12.4); ———增加了檢驗不合格處置要求(見7.3); ———修改了異常情形處置要求(見7.4,2008年版的6.1.2、6.2.2); ———增加了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見第8章); ———刪除了附錄A 主要特徵和技術參數(2008年版的附錄A); ———刪除了附錄B 車輛外觀檢查、底盤動態檢驗和車輛底盤檢查 檢驗項目(2008 年版的附錄B); ———刪除了附錄C 二、三輪機動車人工檢驗項目(2008年版的附錄C); ———刪除了附錄D 制動性能參數計算方法(2008年版的附錄D); ———增加了附錄A 外廓尺寸測量(見附錄A); ———增加了附錄B 整備質量測量(見附錄B); ———增加了附錄C 制動性能檢驗(見附錄C); ———增加了附錄D 前照燈檢驗(見附錄D); ———增加了附錄E 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見附錄E); ———增加了附錄F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見附錄F); ———修改了附錄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見附錄G,2008年版的附錄F、附錄H)。 ———修改了附錄H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見附錄H,2008年版的附錄E、附錄G); ———增加了附錄I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儀器設備檢驗部分)(見附錄I)。 |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石家莊華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興汽車檢測設備有限公司、中國機動車輛安全鑑定檢測中心。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21861—2008。
圖書引言
本次GB21861修訂工作的主要原則有:
• a) 保證協調性。標準修訂堅持依法依規,修訂內容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近年來公安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委的有關管理規定,與GB7258—2012、GB24407—2012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相協調。
• b) 提高針對性。標準修訂突出重點車輛,強化了校車、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掛車的安全技術檢驗要求,最佳化了非營運轎車等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檢驗項目。
• c) 提升可操作性。標準修訂細化了檢驗方法,增加了檢驗要求,既便於安檢機構的檢驗,也便於政府部門的監管。
• d) 倡導先進性。標準修訂明確了外廓尺寸等重點項目自動化檢驗的要求,確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科學、準確、高效、先進。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要求和檢驗結果處置。
本標準適用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標準也適用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批准進行實際道路試驗的機動車和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本標準不適用於拖拉機運輸機組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 GB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 GB/T3730.2 道路車輛 質量 辭彙和代碼
• GB/T3730.3 汽車和掛車的術語及其定義 車輛尺寸
• GB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 GB7258—201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 GB11567.1 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 GB11567.2 汽車和掛車後下部防護要求
• GB13094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 GB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 GB16735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 GB/T17676 天然氣汽車和液化石油氣汽車 標誌
• GB18564.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 GB18986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 GB/T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 GB19151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 GB20300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 GB24315 校車標識
• GB24407 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 GB25990 車輛尾部標誌板
• GB/T26765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信息系統及聯網規範
• GA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
• GA802 機動車術語 類型和定義
• GA804 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GA1186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術語定義
GB7258和GA80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 3.1註冊登記檢驗 inspectionforunregisteredvehicle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
• 3.2在用機動車檢驗 inspectionforin-usevehicle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
• 3.3車輛唯一性檢查 inspectionfortheidentifyofvehicle
• 對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類型、車輛品牌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或電動機號碼)、車輛顏色和外形進行檢查,以確認送檢機動車的唯一性。
• 3.4車輛特徵參數檢查 inspectionforthecharacteristicparametersofvehicle
• 對機動車的外廓尺寸、整備質量、核定載人數等車輛主要特徵和技術參數進行檢查,以確認與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技術資料憑證的符合性。
• 3.5底盤動態檢驗 chassisoperatinginspection
• 在行駛狀態下,定性地判斷送檢機動車的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儀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
檢驗項目
4.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見表1。
4.2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需領取機動車牌證方可上道路行駛的入境機動車檢驗時,應覆蓋表1規定的檢驗項目,並按照註冊登記檢驗要求執行。
4.3 輪式專用機械車、有軌電車的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參照表1確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表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表 |
檢驗方法
一般規定
5.1.1 檢驗流程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見圖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檢驗流程。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圖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
5.1.2 基本要求
5.1.2.1 送檢機動車應清潔,無明顯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輪胎完好,輪胎氣壓正常且胎冠花紋中無異物,發動機應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裝有車載診斷系統(OBD)的車輛,不應有與防抱死制動系統(ABS)、電動助力轉向系統(EPS)及其他與行車安全相關的故障信息。對達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檢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告知送檢人整改,符合要求後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5.1.2.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應提供送檢機動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和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5.1.2.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各檢驗工位應保證足夠的檢驗時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各工位的最少檢驗時間見表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表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各工位的最少檢驗時間 |
檢驗方法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方法見表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表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方法 |
檢驗要求
車輛唯一性
6.1.1 號牌號碼/車輛類型、車輛品牌/型號
6.1.1.1 註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型號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一致。
6.1.1.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車輛品牌/型號,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
6.1.2 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
6.1.2.1 註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一致,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16735的相關規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組成字母與數字的字高等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且不應出現被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對於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總質量小於等於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從車外應能清晰地識讀到靠近風窗立柱位置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車輛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一致。
6.1.2.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且不應出現被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
6.1.3 發動機號碼(或電動機號碼)
6.1.3.1 註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發動機號碼(或電動機號碼)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一致,並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
6.1.3.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發動機號碼(或電動機號碼)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
6.1.4 車輛顏色和外形
6.1.4.1 註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外形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照片相符。
6.1.4.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顏色和外形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照片相符,且不應出現更改車身顏色、改變車廂形狀、改變車輛結構等情形。
聯網查詢
聯網查詢送檢機動車事故/違法信息:
• a) 對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人工檢驗時應重點檢查損傷部位和損傷情況,屬於使用年限在10年以內的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增加底盤動態檢驗、車輛底盤部件檢查;
• b) 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應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車輛特徵參數
6.3.1 外廓尺寸
6.3.1.1 機動車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GB1589規定的限值。
6.3.1.2 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外廓尺寸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滿足: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不超過±1%或±50mm,三輪汽車、機車不超過±3%或±50mm。
6.3.1.3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重中型貨車、掛車的外廓尺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相符,且誤差不超過±2%或±100mm。
6.3.2 軸距
6.3.2.1 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軸距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不超過±1%或±50mm。
6.3.2.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機動車的軸距應與機動車登記信息相符,且誤差不超過±1%或±50mm。
6.3.3 整備質量
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整備質量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滿足:重中型貨車、掛車、專項作業車不超過±3%或±500kg,輕微型貨車、專項作業車不超過±3% 或±100kg,低速汽車不超過±5%或±100kg,機車不超過±10kg。
6.3.4 核定載人數
6.3.4.1 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應符合GB7258—2012中4.5.2~4.5.6、11.6的核載規定。
6.3.4.2 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
6.3.4.3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機動車的座位(鋪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
6.3.5 欄板高度
6.3.5.1 機動車欄板高度不得超出GB1589規定的限值。
6.3.5.2 註冊登記檢驗時,貨車、掛車的欄板高度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駕駛室兩側噴塗的欄板高度數值相符,且誤差不超過±1%或±50mm。
6.3.5.3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貨車、掛車的欄板高度應與機動車登記信息、駕駛室兩側噴塗的欄板高度數值相符,且誤差不超過±2%或±50mm。
6.3.6 後軸鋼板彈簧片數
6.3.6.1 註冊登記檢驗時,貨車、掛車、專項作業車的後軸鋼板彈簧片數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一致,且不應有明顯“增寬、增厚”情形。
6.3.6.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貨車、掛車、專項作業車的後軸鋼板彈簧片數應與機動車登記信息一致,且不應有明顯“增寬、增厚”情形。
6.3.7 客車應急出口
6.3.7.1 客車應急出口的數量、標誌應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的相關規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如面積能達到設定為應急窗的要求,均應設定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
6.3.7.2 註冊登記檢驗時,目測應急出口尺寸偏小的,還應測量應急出口的尺寸參數,尺寸參數應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6.3.8 客車乘客通道和引道
6.3.8.1 客車的通道應無明顯通行障礙,通向應急門的引道寬度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
6.3.8.2 註冊登記檢驗時,目測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時,還應使用通道、引道測量裝置檢查,應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6.3.9 貨廂車輛不應有“加長、加高、加寬貨廂”、“拆除廂式貨車頂蓋”、“拆除倉柵式貨車頂棚桿”等情形。
車輛外觀檢查
6.4.1 車身外觀
6.4.1.1 車身外觀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保險槓、後視鏡、下視鏡等部件應完好;
b) 風窗玻璃應齊全,駕駛人視野部位應無裂紋、破損,所有風窗玻璃不應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c) 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
d) 車身外部不應有明顯的鏡面反光現象,不應有任何可能觸及行人、騎腳踏車人等交通參與者的部件、構件,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角、銳邊等凸起物;
e) 車身(車廂)及其漆面不應有明顯的鏽蝕、破損現象;
f) 噴塗、貼上的標識或車身廣告不應影響安全駕駛。
6.4.1.2 根據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的不同,相應車輛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貨車和掛車的貨廂安裝應牢固,其欄板和底板應規整,強度滿足使用要求,裝置的安全架應完好無損;
b) 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頂部應按GB7258要求設定傾覆保護裝置;
c) 校車和車長大於7.5m 的其他客車不應設定有車外頂行李架;設定有車外頂行李架的客車,其車外頂行李架長度不超過車長的1/3且高度不超過300mm;
d) 校車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的所有車窗玻璃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於駕駛人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於等於70%,其他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於50%;專用校車乘客區側窗結構應符合GB24407的相關規定。
注:車窗玻璃包括側窗玻璃和前、後風窗玻璃,但不包括駕駛人旁側窗下圍的裝飾玻璃。
e) 機動車(掛車除外)應在左右至少各設定一面外後視鏡,總質量大於7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在右側設定至少各一面廣角後視鏡和補盲後視鏡,車長大於6m 的平頭貨車和平頭客車在車前應至少設定有一面前下視鏡或相應的監視裝置;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安裝能使教練員有效觀察到車輛周圍交通狀態的輔助後視鏡;
f) 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應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或設定有乘客座椅;
g) 乘用車自行加裝的前後防撞裝置及貨運機動車自行加裝的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應不影響安全;
h) 三輪汽車和機車的前、後減振器、轉向上下聯板和方向把不應有變形和裂損,左右後視鏡應齊全有效,座墊、扶手(或拉帶)、腳蹬和擋泥板應齊全,且牢固可靠;對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貨箱前部應安裝有高出駕駛員座墊平面至少800mm 的安全架。
6.4.1.3 註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且與車輛品牌/型號相適應的商標或廠標;
b) 貨車貨箱(自卸車、裝載質量1000kg以下的貨車除外)前部應安裝有比駕駛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c) 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駕駛室(區)兩旁應設定有車窗,貨廂部位不得設定車窗(但駕駛室[區]內用於觀察貨物狀態的觀察窗除外);
d) 乘用車、專用校車和車長小於6m 的其他客車的前後部應設定有保險槓,貨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設定有前保險槓;
e) 對無駕駛室的正三輪機車,應採用方向把轉向;對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機車,若採用方向盤轉向,方向盤中心立柱距車輛縱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離應不大於200mm。
6.4.2 外觀標識、標註和標牌
6.4.2.1 根據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的不同,外觀標識、標註和標牌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專項作業車,其駕駛室(區)兩側應噴塗有總質量;所有半掛牽引車,其駕駛室(區)兩側應噴塗有最大允許牽引質量;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貨車和自卸車,駕駛室兩側應噴塗有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的罐體上應噴塗有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及與機動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一致的罐體容積,且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上噴塗的允許裝運貨物的名稱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一致;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掛車,其車廂兩側應噴塗有欄板高度;噴塗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於等於80mm;
b) 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掛車,其車身(車廂)後部應噴塗/貼上有符合規定的放大號,無法噴塗/貼上的平板掛車應設定有符合規定的放大號;
c) 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其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套用高度大於等於100mm 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d) 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後部噴塗有高度大於等於100mm 的“教練車”字樣;
e) 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按GB/T17676的規定標註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
f)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車身顏色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的標誌燈具應齊全、有效,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g) 殘疾人機動車應在車身前部和後部分別設定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
6.4.2.2 註冊登記檢驗時,標牌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標牌應固定可靠、標註的內容應清晰規範,並符合GB7258的規定;
b) 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標牌還應標明電動動力系統最大輸出功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還應標明主驅動電機型號和功率,動力電池工作電壓和容量,儲氫容器形式、容積、工作壓力(燃料電池汽車)。
6.4.3 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
6.4.3.1 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前照燈、前位燈、前轉向信號燈、前部危險警告信號燈、示廓燈和牽引桿掛車標誌燈等前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齊全,工作應正常;前照燈的遠、近光光束變換功能應正常;
b) 後位燈、後轉向信號燈、後部危險警告信號燈、示廓燈、制動燈、後霧燈、後牌照燈、倒車燈、後反射器應齊全,工作應正常;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應明顯大於後位燈的發光強度;
c) 側轉向信號燈、側標誌燈和側反射器應齊全,工作應正常;
d) 對稱設定、功能相同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轉向信號燈的光色應為琥珀色;
e) 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誌燈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誌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有閃爍的情形;
f) 對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每一個後位燈、後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的透光面面積應大於等於一個80mm 直徑圓的面積;如屬非圓形的,透光面的形狀還應能將一個40mm 直徑的圓包含在內;
g) 機動車不應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
h) 機動車設定的喇叭應能有效發聲;
i) 發動機艙內目視可見的電器導線應布置整齊、綑紮成束、固定卡緊,並無破損現象。
6.4.3.2 註冊登記檢驗時,車輛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還應符合GB4785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6.4.4 輪胎
6.4.4.1 輪胎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同軸兩側應裝用同一型號、規格和花紋的輪胎,輪胎螺栓、半軸螺栓應齊全、緊固;輪胎規格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於在用機動車檢驗時為機動車登記信息)相符;
b) 輪胎的胎面、胎壁不應有長度超過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帘布層的破裂和割傷及其他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
6.4.4.2 根據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的不同,相應車輛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乘用車、機車和掛車輪胎胎冠上花紋深度應大於或等於1.6mm,其他機動車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應大於或等於3.2mm;其餘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大於或等於1.6mm,輪胎胎面磨損標誌應可見;
b) 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應裝用翻新的輪胎。
6.4.4.3 註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專用校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
b) 危險貨物運輸車及車長大於9m 的其他客車應裝用子午線輪胎;
c) 使用小規格備胎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其備胎附近明顯位置(或其他適當位置)應裝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駕駛人正確使用備胎的標識,標識的相關提示內容應有中文說明。
6.4.5 號牌及號牌安裝
6.4.5.1 機動車號牌字元、顏色、安裝等應符合GA36的規定,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應符合GA804的規定。
6.4.5.2 號牌及號牌安裝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機動車號牌應齊全,表面應清晰、整齊、平滑、光潔、著色均勻,不應有明顯的皺紋、氣泡、顆粒雜質等缺陷或損傷;
b) 機動車應使用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固定號牌,固封裝置應齊全、安裝牢固;
c) 使用號牌架輔助安裝時,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應大於5mm,不應使用可拆卸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
d) 不應出現影響號牌正常視認的加裝、改裝等情形。
6.4.5.3 註冊登記檢驗時,號牌及號牌安裝還應滿足:
a) 車輛應設定能夠滿足號牌安裝要求的前、後號牌板(架),但機車只需設定有能滿足號牌安裝要求的後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應設於前面的中部或右側(按機動車前進方向),後號牌板(架)應設於後面的中部或左側;
b) 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車輛,每面號牌板(架)上至少應設有2個號牌安裝孔,且能保證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c) 2016年3月1日起出廠的車輛,每面號牌板(架)[三輪汽車前號牌板(架)、機車後號牌板(架)除外]上應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且能保證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6.4.6 加裝/改裝燈具
車輛不應有加裝或改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不應有後射燈。
安全裝置檢查
• 6.5.1 汽車安全帶
• 6.5.1.1 註冊登記檢驗時,檢查汽車安全帶應滿足:
• ——a) 汽車應按GB7258—2012的12.1配備安全帶;
• ——b) 對於專用校車,學生座位均應配備兩點式汽車安全帶,駕駛人座椅、照管人員座椅均應配備汽車安全帶。
• 6.5.1.2 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配備的汽車安全帶應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現“座墊套覆蓋遮擋安全帶”、“安全帶綁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 6.5.2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 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配備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觀、形狀應符合GB19151的要求。
• 6.5.3 滅火器
• 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配備的滅火器應在使用有效期內,不應出現欠壓失效等情形,配備數量應符合GB725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 6.5.4 行駛記錄裝置
• 6.5.4.1 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校車以及2013年3月1日起註冊登記的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的貨車,應安裝有符合要求的行駛記錄裝置(包括:汽車行駛記錄儀或行駛記錄功能符合GB/T19056的衛星定位裝置等)。
• 6.5.4.2 行駛記錄裝置的連線、固定應可靠,顯示功能應正常,主機外殼的易見部位應加施有符合規定的3C標誌。
• 6.5.4.3 臥鋪客車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功能應正常。
• 6.5.5 車身反游標識
• 6.5.5.1 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後部車身反游標識的貼上要求和材料類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應符合GB7258的規定,反射器型車身反游標識固定應可靠。
• 6.5.5.2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側面貼上的車身反游標識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 6.5.5.3 貼上/安裝的車身反游標識應印有符合規定的3C標誌。
• 6.5.6 車輛尾部標誌板
• 6.5.6.1 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車長大於8.0m的掛車,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的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安裝車輛尾部標誌板。
• 6.5.6.2 車輛尾部標誌板的形狀、尺寸、布置和固定應符合GB25990的規定。
• 6.5.7 側後防護裝置
• 6.5.7.1 側後防護裝置安裝應牢固、無變形,且滿足以下要求:
• ——a) 總質量大於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其裝備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應正常有效,貨車列車的牽引車和掛車之間裝備的側面防護裝置應正常有效;
• ——b) 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及罐體上的管路和管路附屬檔案不應超出車輛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罐體後封頭及罐體後封頭上的管路和管路附屬檔案與後下部防護裝置的縱向距離應大於等於150mm;
• ——c) 貨車和掛車的側面防護裝置的下緣離地高度、防護範圍和前緣形式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的離地高度、寬度、橫截面寬度應符合GB11567.1和GB11567.2的規定。
• 6.5.7.2 註冊登記檢驗時,側後防護裝置的外觀、結構、尺寸、安裝要求還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相符。
• 6.5.8 應急錘
• 採用密閉鋼化玻璃式應急窗的客車,在相應的應急窗鄰近應配備一個應急錘以方便擊碎車窗玻璃。
• 6.5.9 急救箱
• 校車應配備急救箱,急救箱應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有效適用。
• 6.5.10 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
• 註冊登記檢驗時,公路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旅遊客車及車長大於9m 的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車長大於等於6m 的客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
• 6.5.11 防抱死制動裝置
• 6.5.11.1 以下車輛應裝備防抱死制動裝置:
• ——a)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車;
• ——b) 2005年2月1日起註冊登記的總質量大於12000kg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總質量大於10000kg的掛車、總質量大於16000kg允許掛接總質量大於10000kg的掛車的貨車;
• ——c) 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半掛牽引車及車長大於9m 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
• ——d) 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
• ——e) 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於9m 的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
• ——f) 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
• 6.5.11.2 機動車配備的防抱死制動裝置自檢功能應正常。
• 6.5.12 輔助制動裝置
• 註冊登記檢驗時,以下車輛應安裝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
•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於9m 的客車(對專用校車為車長大於8m)、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kg的貨車;
• ——b) 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kg的專項作業車。
• 6.5.13 盤式制動器
• 註冊登記檢驗時,以下車輛的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車長大於9m 的客車(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
• ——b) 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
• ——c) 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於9m 的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
• 6.5.14 緊急切斷裝置
• 2015年1月1日起,用於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應按GB18564.1等規定安裝緊急切斷裝置。
• 6.5.15 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 以下車輛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 ——a) 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
• ——b) 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發動機後置的其他客車。
• 6.5.16 手動機械斷電開關
• 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於或等於6m 的客車,應設定能切斷蓄電池和所有電路連線的手動機械斷電開關。
• 6.5.17 副制動踏板
• 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裝備的副制動踏板應牢固、動作可靠有效。
• 6.5.18 校車標誌燈和校車停車指示標誌牌
• 6.5.18.1 校車配備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牌應齊全、有效。
• 6.5.18.2 專用校車以及噴塗或貼上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非專用校車應由校車標誌、中文字元“校
• 車”、中文字元“核載人數:××人”、校車編號和校車輪廓標識組成,且應符合GB24315的相關規定。
• 6.5.19 危險貨物運輸車標誌
• 6.5.19.1 危險貨物運輸車應設定符合GB13392規定的標誌。
• 6.5.19.2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應貼上符合GB20300規定的橙色反光帶並設定安全標示牌。
• 6.5.20 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
• 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汽車,操縱輔助裝置銘牌標明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應與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或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一致。
底盤動態檢驗
• 6.6.1 轉向系
• 車輛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現象,最大自由轉動量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對於使用方向把的三輪汽車、機車,轉向輪轉動應靈活。
• 6.6.2 傳動系
• 傳動系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車輛換擋應正常,變速器倒擋應能鎖止;
• ——b) 離合器接合應平穩,無打滑、分離不徹底等現象。
• 6.6.3 制動系
• 車輛正常行駛時無車輪阻滯、抱死現象;制動時制動踏板動作應正常,回響迅速,方向盤無抖動,無跑偏現象。
• 6.6.4 儀表和指示器
• 車輛配備的車速表等各種儀表和指示器不應有異常情形。
車輛底盤部件
• 6.7.1 轉向系部件
• 轉向系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各部件不應鬆動;
• ——b) 橫、直拉桿不應有拼焊、損傷、松曠、嚴重磨損等情況;
• ——c) 轉向過程中不應有干涉或摩擦現象。
• 6.7.2 傳動系部件
• 傳動系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變速器等部件應連線可靠;
• ——b) 傳動軸、萬向節及中間軸承和支架不應有裂紋和松曠現象,不應有漏油現象。
• 6.7.3 行駛系部件
• 行駛系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車架縱梁、橫樑不應有明顯變形、損傷,鉚釘、螺栓不應缺少或鬆動;
• ——b) 鋼板吊耳及銷不應松曠,中心螺栓、U 形螺栓不應松曠;
• ——c) 車橋與懸架之間的拉桿和導桿不應松曠和移位,減振器不應漏油。
• 6.7.4 制動系部件
• 制動系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制動系應無擅自改動,不應從制動系統獲取氣源作為加裝裝置的動力源;
• ——b) 制動主缸、輪缸、管路等不應漏氣、漏油,制動軟管不應有明顯老化;
• ——c) 制動系管路與其他部件無摩擦和固定鬆動現象。
• 6.7.5 其他部件
• 其他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發動機的固定應可靠;
• ——b) 排氣管、消聲器應安裝牢固、不應有漏氣現象,排氣管口不得指向車身右側(如受結構限制排氣管口必須偏向右側時,排氣管口中心線與機動車縱向中心線的夾角應小於等於15°)和正下方;專門用於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排氣管應裝在罐體/箱體前端面之前、不高於車輛縱樑上平面的區域,並安裝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機動車尾部應安裝接地裝置;
• ——c) 電器導線應布置整齊、綑紮成束、固定卡緊,並無破損現象;
• ——d) 燃料箱應固定可靠,不應漏油;燃料管路與其他部件不應有碰擦,不應有明顯老化;
• ——e) 承載式車身底部應完整,不應有影響車身強度的變形和破損;
• ——f) 輪胎內側不應有嚴重磨損、割傷、腐蝕。
儀器設備檢驗
• 6.8.1 行車制動
• 6.8.1.1 台試空載檢驗行車制動性能時,應符合GB7258—2012中7.11.1的相關要求。
• 6.8.1.2 對於全掛車、半掛車,台試空載制動性能檢驗時,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 ——a) 與牽引車組合成的汽車列車檢驗結果符合GB7258—2012中7.11.1的相關要求;
• ——b) 掛車的軸制動力之和與掛車軸荷之和的比值大於或等於55%;
• ——c) 掛車的軸制動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 6.8.1.3 對於三軸及三軸以上的多軸貨車,按照附錄C的C.3方法載入後,載入軸的軸制動率應大於或等於50%,載入軸制動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 6.8.1.4 對於並裝雙軸、並裝三軸的掛車,組成汽車列車按照附錄C的C.3方法載入後,載入軸的軸制動率應大於等於45%,載入軸制動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 6.8.1.5 路試檢驗行車制動性能時,應符合GB7258—2012中7.10.2的相關要求。
• 6.8.2 駐車制動
• 6.8.2.1 台試檢驗駐車制動性能時,應符合GB7258—2012中7.11.2的相關要求。
• 6.8.2.2 路試檢驗駐車制動性能時,應符合GB7258—2012中7.10.4的相關要求。
• 6.8.3 前照燈
• 6.8.3.1 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應符合GB7258—2012中8.5.2的相關要求。
• 6.8.3.2 前照燈遠近光光束垂直偏移應符合GB7258—2012中8.5.3的相關要求。
• 6.8.4 車速表指示誤差
• 註冊登記檢驗時,車速表指示誤差應符合GB7258—2012中4.12的相關要求。
• 6.8.5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
• 對前軸採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前軸採用雙轉向軸時除外),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應符合GB7258—2012中6.11的相關要求。
檢驗結果處置
檢驗結果的評判
授權簽字人應逐項確認檢驗結果並簽注整車檢驗結論。檢驗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送檢機動車所有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均合格的,判定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檢驗合格處置
• 7.2.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式樣見附錄G),報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由送檢人轉交機動車所有人),一份提交車輛管理所作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一份留存檢驗機構。
• 7.2.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按GB/T26765、GA1186的要求傳遞數據及圖像。
• 7.2.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妥善保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見附錄H)、《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儀器設備檢驗部分)》(見附錄I)、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或照片(註冊登記檢驗時保存拓印膜,在用機動車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照片)等資料,保存至本次檢驗周期屆滿前,但最短不得少於2年。
檢驗不合格處置
• 7.3.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並註明所有不合格項目。
• 7.3.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通過拍照、攝像或保存數據等方式對不合格項取證留存備查。
• 7.3.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按GB/T26765、GA1186的要求傳遞數據及圖像。
異常情形處置
• 7.4.1 發現送檢機動車有拼裝、非法改裝、被盜搶、走私嫌疑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該送檢機動車的相關信息,拍照、錄像固定證據,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報,並告知送檢人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 7.4.2 註冊登記檢驗時,發現送檢機動車的車輛特徵參數、安全裝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時,應拍照、錄像固定證據,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信息,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報。
過渡期要求
• 8.1 表1中三軸及三軸以上的多軸貨車、採用並裝雙軸及並裝三軸的掛車的部分軸還測試載入軸制動率和載入軸制動不平衡率的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實施;實施之前,只檢驗空載制動率和空載制動不平衡率。
• 8.2 以下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實施:
• ——a) 表3中重中型貨車、專項作業車、掛車使用外廓尺寸自動測量裝置的要求;
• ——b) 表3中大中型客車、專項作業車、重中型貨車、掛車使用底盤間隙儀的要求;
• ——c) 附錄C的C.1.1d)中用於檢驗多軸及並裝軸車輛的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台的要求。
• 8.3 本標準8.1、8.2中涉及實施過渡期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提前實施。
規範性附錄
附錄A
外廓尺寸測量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A-1 | 附錄A-2 |
附錄B
整備質量測量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B |
附錄C
制動性能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C-1 | 附錄C-2 | 附錄C-3 |
附錄D
前照燈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D-1 | 附錄D-2 |
附錄E
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E |
附錄F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F |
附錄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式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G-1 | 附錄G-2 | 附錄G-3 |
附錄H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H | 附錄H |
附錄I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儀器設備檢驗部分)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
附錄I-1 | 附錄I-2 | 附錄I-3 |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實施指南.北京:中國質檢出版社,2012.
俄聯邦國家標準GOSTR5109—2004《汽車安全行駛對技術狀況的要求 檢測方法》.
貨車驗車員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署驗車部).
私家車輕型貨車(車輛總質量不超過1.9公噸)驗車員手冊.
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法規49CFR570《VehicleInUseInspectionStandards》.
《Roadworthinesstestsformot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2009/40/EC).
《AdaptingtotechnicalprogressDirective2009/40/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nroadworthinesstestsformot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2010/48/EU).
《Vermontperiodicinspectionmanual》(TA-VN-11203/01INTERNETCALReprinted:March2001).
《Inspectionstandardforexportedusedcars》(JAAI6-30B,March23,1995).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實施指南.北京:中國質檢出版社,2012.
4.俄聯邦國家標準GOSTR5109—2004《汽車安全行駛對技術狀況的要求 檢測方法》.
5.貨車驗車員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署驗車部).
6.私家車輕型貨車(車輛總質量不超過1.9公噸)驗車員手冊.
7.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法規49CFR570《VehicleInUseInspectionStandards》.
8.《Roadworthinesstestsformot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2009/40/EC).
9.《AdaptingtotechnicalprogressDirective2009/40/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nroadworthinesstestsformot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2010/48/EU).
10.《Vermontperiodicinspectionmanual》(TA-VN-11203/01INTERNETCALReprinted:March2001).
11.《Inspectionstandardforexportedusedcars》(JAAI6-30B,March23,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