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上市和規範性運作,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的 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府規章和檔案草案,擬訂管理制度;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對市直屬經營開發類事業單位以及市直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於經營(出租)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擬定市直屬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肖必忠 黨委書記、主任:主持市國資委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具體分管黨政辦公室、組織人事科、紀委監察室和國有投資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黎家林 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協助分管統計評價科、社會事業科、宣傳教育科和國資委機關黨總支等方面的工作。企業主輔分離和職工安置以及農建扶貧支教等方面的工作。
任衛國 黨委委員、副主任:協助分管改革發展一科、政策法規科、國資委機關工會等方面的工作。
蔣春華 副主任:協助分管改革發展二科工作
蔣冬福 黨委委員、委員:協助分管產權管理科、機關黨務、計畫生育和機關工會等方面的工作。
藍譽國 黨委委員、委員:協助分管黨政辦公室、宣傳教育科、企業穩定、信訪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
陳植功 黨委委員、委員:協助分管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投融資、債權經營、產權交易和政策法規科等方面的工作。
龍揮忠 黨委委員、委員:協助分管組織人事科和統計評價科等方面的工作。
機構設定
隸屬桂林市人民政府特設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出資人職責,管人、管事、管資產。行政編制44名,機關後勤編制4名。內設紀委(監察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科(監事會工作部)、宣傳教育科(宣傳部)、人事科(組織部)、政策法規科、產權管理科、改革發展一科、改革發展二科、統計評價科、社會事業科等十一個科室。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和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本委綜合性請示、報告、工作計畫及總結等文字材料的撰寫工作;負責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委機關的外事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的人事、檔案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監事會工作科(監事會工作部)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獨資、國有控股骨幹企業監事會派駐暫行辦法》,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制訂派員方案;負責派駐企業的監事和監事會主席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做好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處級監事會主席的管理工作;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
三、宣傳教育科(宣傳部)
負責研究指導所監管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訓、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智力引進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負責所監管單位政工、經濟和工程系列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的知識分子工作;負責信訪和監管單位的社會穩定工作;協調所監管單位的工會、青年和婦女工作。
四、人事科(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經營業績和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提出對領導人員的獎懲意見;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向市直屬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出國審批手續。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黨的組織建設以及黨員發展、教育、管理、統計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的統戰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府規章草案以及規範性檔案;研究本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單位的改革發展等問題,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六、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負責所監管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並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制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培育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發展一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工業企業進行結構性調整;研究提出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審核所監管工業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工業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指導推進國有工業企業建立觀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工業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國有和國有控股工業企業改制上市和規範性運作,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指導所監管工業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工業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工業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工業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工業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工業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八、企業改革發展二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商貿、旅遊、服務等企業(除工業企業以外的企業,以下簡稱商貿等企業)進行結構性調整;研究提出國有商貿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審核所監管商貿等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商貿等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指導推進國有商貿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商貿等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國有和國有控股商貿等企業改制上市和規範性運作,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指導所監管商貿等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商貿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商貿等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商貿等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商貿等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商貿等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九、統計評價科
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全市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按照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單位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單位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定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單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十、社會事業科
負責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直屬經營開發類事業單位及市直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於經營(出租)的國有資產;參與研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度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