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財政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指導全市財政工作;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縣市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二)制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三)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編制市本級財政總決算;匯總全市財政收支預算,匯審全市財政總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報告市本級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總決算情況。(四)管理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協同有關部門審批收費項目,參與制訂、調整收費標準;管理收費票據,承擔彩票監管工作。(五)配合有關部門,貫徹實施稅法和地方性稅收條例。(六)管理財政行政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訂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七)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統計、分析、轉讓和處置以及產權糾紛調處、行政仲裁。(八)管理財政經濟發展支出;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財政支農、農業財務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管理。(九)管理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十)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國債發行計畫;擬訂和執行政府外債管理的規章制度。(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十二)制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幹部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十三)領導、管理市會計管理局和所屬其他事業機構。(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1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保密、信訪、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二)人事教育科(加掛幹部教育培訓科牌子)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三)綜合規劃科(加掛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牌子)承擔物價、房產、公積金等方面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並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承擔分析全市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的工作;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重大財政政策研究;承擔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與非稅收入征管等部門提出政府非稅收入緩、減、免建議及承擔有關審批工作;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單位住房基金個人住房補貼、維修等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住房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工作。(四)稅政法規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承擔全市財政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有關地方性財稅規範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對地方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出口退稅率、減免稅等稅收政策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的工作;承擔組織實施稅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的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市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五)財政經濟研究室承擔財政改革和發展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綜合文稿的起草和審稿工作;承擔組織全市財政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的有關工作。(六)行政事務科擬訂局機關後勤建設規劃;承擔局辦公樓設備維修、調配工作;承擔局機關綠化、保衛、消防、綜合治理、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食堂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水、電管理及供暖供熱工作。(七)預算科擬訂財政收入計畫;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和專項收支預算,匯總全市財政收支預算;擬訂稅收徵收補助經費政策;承擔政策兌現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管理預算內外總指標和統籌安排非稅支出的工作;承擔預算調整和年終決算的結算、補助工作;承擔管理市級預備費的工作;會同相關科室擬訂市直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承擔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的工作;承擔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聯絡工作。(八)國庫科承擔市本級國庫管理和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國庫集中收付、公務卡結算等國庫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承擔集中管理市級財政性資金賬戶和統一辦理財政性資金收付業務的工作;承擔審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戶、銷戶、年檢的工作;承擔市級財政收入的組織協調工作,編制全市財政收支旬報、月報,分析全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縣市區財政總預算會計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審核、匯總編制全市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承擔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聯絡協調工作。(九)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承擔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工作;擬訂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參與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十)教科文科承擔全市教育、科學、智慧財產權、文化、檔案、社科、文物、體育、計生、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事業費的管理工作;掌握各聯繫部門(單位)主體業務的基本情況,參與聯繫部門(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擬訂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組織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財務管理制度的工作;會同聯繫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承擔監督和分析聯繫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工作;會同聯繫部門(單位)承擔管理專項資金的工作,擬訂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並承擔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的工作;承擔審核和批覆聯繫部門(單位)年度決算的工作。(十一)經濟建設科參與擬訂歸口預算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承擔指導歸口預算單位編制部門預算、城維費預算的工作,承擔審核批覆歸口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的工作,承擔歸口預算單位預算追加的有關工作;承擔監督管理歸口預算單位及城維費預算執行的工作,承擔審核歸口預算單位年度決算的工作;承擔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的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項目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編制;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的工作;承擔國債、新能源發展與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管理的工作。(十二)農業科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政支農和財政扶貧政策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農口救災資金和市直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事業費,參與研究防災、救災資金財政政策,擬訂有關涉農防災、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十三)社會保障科掌握各分管部門業務的基本情況,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擬訂工作;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並提出有關建議;承擔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的工作並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承擔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的工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承擔項目效益考核的工作;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承擔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工作。(十四)企業科承擔工業、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經費的工作,擬訂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承擔對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的工作並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建議;承擔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的工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研究提出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投入重點的建議;承擔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的工作;承擔有關市屬企業、地方銀行及其他非銀行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重點稅源企業的財企聯繫和服務工作。(十五)對外經濟貿易科承擔商務、旅遊、外事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承擔管理旅遊、服務業、外經貿發展等專項資金的工作並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對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的工作並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建議;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貸(贈)款的具體管理工作;承擔審核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購匯人民幣限額的工作;承擔管理家電和汽車機車下鄉的有關工作。(十六)績效評價科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相關政策、制度、辦法、標準和指標體系;承擔組織對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的工作;參與市本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承擔指導、監督檢查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支出績效自評工作;承擔研究和推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的工作;承擔組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相關業務培訓的工作。(十七)財政監督檢查室擬訂執行財政稽查的政策制度,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對預算的編制與執行、預算收入的徵收與解繳、預算支出的撥付與使用、非稅收入的徵收與管理、政府性融資的使用、國有資產管理和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承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的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內部財政財務監督檢查的工作。(十八)信息管理科承擔局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計算機硬體設備、軟體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承擔市本級財政業務網和網際網路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承擔組織局機關幹部進行計算機信息技術培訓的工作。(十九)會計管理科擬訂全市性會計規定和制度;承擔指導管理全市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市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工作;承擔查處全市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和案件的工作。(二十)政府採購管理科(加掛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牌子)承擔全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政府採購制度、辦法及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編制市本級政府採購預算,擬訂政府採購計畫;承擔審批公開招標以外的政府採購方式的工作;承擔受理政府採購檔案和契約備案的工作;承擔建立並管理政府採購評標專家庫的工作;承擔政府採購信息收集、統計、分析和發布工作;承擔監督考核集中採購機構和業務代理機構的工作;承擔對從事市本級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登記備案的工作;承擔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投訴事項的工作;承擔組織開展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承擔指導和協調縣市區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二十一)國土資金管理科(加掛園區資金管理科牌子)承擔國土、園區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國土、園區有關收入管理、經費及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工作;擬訂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研究支持園區建設的有關政策;承擔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工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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