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技能大師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8〕14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技能大師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樹立和落實科學人才觀,推進跨越發展,構建和諧株洲,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調動廣大技能勞動者學技術、比貢獻的積極性,提高技能人才的整體素質和社會地位,創造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6〕15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湘辦發〔2007〕1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株洲市技能大師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對全市技能人才中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貢獻突出的人員授予最高榮譽稱號。
第三條株洲市技能大師評選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評選的範圍為國家職業標準中設有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等級,且技術含量高、覆蓋面廣、代表性強的職業(工種),或是某行業的主體職業(工種)。
第四條株洲市技能大師評選每三年一次,其評選表彰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核後予以安排。

第二章評選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凡株洲市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技能精湛、具有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職業資格、在生產一線崗位上直接從事技能工作,且符合評選條件的自由職業者可申請參加株洲市技能大師的評選。
第六條株洲市技能大師的評選條件。
(一)刻苦鑽研技術,具有絕招絕技。創造了在同行業中公認的先進操作法,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創造了同行業最高生產、銷售記錄;
(二)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企業技術改造、引進高新技術設備的消化、使用中,掌握關鍵技術,解決關鍵技術難題;能夠排除重大關鍵技術障礙、重大安全隱患,消除質量通病,對提升產品質量有突出貢獻;
(三)在編制國家級標準工藝、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貢獻;
(四)發揚團隊精神,傳絕技,帶高徒。所帶徒弟多人成為企業技能骨幹、在各類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第三章評選方法和程式

第七條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設立株洲市技能大師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市內相關行業、企業高級技師及高級工程師組成,負責對株洲市技能大師候選人員的資格條件、技能水平進行綜合評審和考核。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株洲市技能大師的評選程式。
(一)推薦人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本人可向所在單位申請,也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向所在單位提名推薦。申請人或推薦對象所在單位根據評選條件,組織填寫《株洲市技能大師申報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由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總公司)組織審查並簽署意見,報株洲市技能大師專家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專家評審。株洲市技能大師專家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提出初選名單;
(三)組織考察。株洲市技能大師專家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人員對初選對象進行考察;
(四)審批。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後,進行公示,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待遇

第九條對評選出的株洲市技能大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技能大師”的榮譽稱號,召開表彰大會,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十條對株洲市技能大師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按湖南省技能大師獎金標準的50%執行。
第十一條對取得“株洲市技能大師”稱號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擇優推薦參加“湖南省技能大師”或“湖南省技術能手”的評選。
第十二條對株洲市技能大師可以參照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制,所在單位可建立技能大師崗位津貼,企業在建立年金制度時,應向技能大師傾斜。對技能大師,所在單位應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調整高技能人才津貼參考標準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22號)要求,確定其津貼。技能大師的技術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應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其個人。
第十三條株洲市技能大師所在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其在技能培訓、技術攻關等方面的作用。要有計畫地安排技能大師脫產學習、參觀考察、技術交流和帶薪休假。
第十四條株洲市技能大師可延期到65歲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條充分發揮株洲市技能大師在企業、公共建設領域,生產、技術創新和企業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一)在不同行業、企業選擇建立“株洲市技能大師工作室”,組織株洲市技能大師承擔社會服務任務,參與重大生產建設項目諮詢,重大技術聯合攻關,開展同行業技能交流,絕招、絕技展示等活動;
(二)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安排株洲市技能大師脫產學習、參觀考察和技術交流;
(三)株洲市技能大師在申報科研項目、新技術推廣、開發套用、技術革新時,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優先予以經費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條對株洲市技能大師實行動態管理。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立株洲市技能大師檔案,納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庫,由株洲市技能大師所在單位對其實行年度考核評估制度,並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對不再從事技能或技術崗位工作的,或調往外市的,可繼續保留株洲市技能大師稱號,不再享受有關待遇;對有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過失者,報經株洲市技能大師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取消其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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