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

《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於2010年12月16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發〔2010〕39號印發。該《辦法》共41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株政發〔2002〕16號)予以廢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發〔2010〕3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離休幹部醫療服務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關於建立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辦發〔2000〕1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行分級統籌、屬地管理原則。全市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凡有離休幹部的,應按規定參加當地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中央省屬在株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可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以協定的方式委託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醫療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新參加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的單位,均應填報《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單位登記表》和《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人員花名冊》,經市委老幹部局核定後,作為參加統籌的憑證和繳費依據。
第四條 株洲市區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的籌資標準按每人每年20000元繳納。中央省屬在株企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如移交屬地管理,統籌金標準按“上年度市區離休幹部實際人均醫療費用”繳納。
第五條 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醫藥費統籌金,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按上年末離休幹部人數及當年統籌標準,於當年1月份一次性繳納。
第六條 行政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金由單位繳納,不足部分由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金,由所在單位繳納。
第七條 改制後重組的企業(包括租賃、承包合資、兼併、股份制等形式企業),應承擔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並按時足額繳納。
第八條 破產、倒閉企業的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從資產清理變現中優先支付,並按當地統籌標準一次性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醫療預留金。
第九條 嚴重虧損或停產、半停產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確實無力按規定的籌資標準繳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的,不足部分經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後,由同級財政補助。
第十條 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實行單獨列帳管理,當年的醫藥費統籌金如有節餘,結轉下年度使用。如發生超支,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補助。
第十一條 協定託管的中央省屬在株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實行專項管理。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所在單位當年補足。
第十二條 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株洲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離休幹部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按照“小病進社區、大病進醫院”梯次就醫的原則,在保證離休幹部就近方便就醫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定點醫院。定點醫院由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成員單位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發揮“E鍵通”醫療急救系統作用,進一步完善離休幹部就醫“綠色通道”,落實離休幹部的就醫優先、免收門診掛號費,檢驗、檢查費優惠10%,藥費優惠5%等優惠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門診、家庭病床、住院治療分層次的理性就醫制度。對“E鍵通”醫療救助系統離休幹部免費進行健康指導,包括健康諮詢、心裡諮詢、精神慰藉、運動和膳食指導、用藥指導等;對離休幹部有上門服務需求的,通過電話預約,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及時送藥上門,治療上門;對需要住院治療的離休幹部,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派車上門免費接送。
第十六條 建立離休幹部責任醫師制度。由定點醫療機構選派醫療水平高,服務質量好的醫師為離休幹部提供醫療服務,建立完備的健康檔案,對離休幹部醫療情況及時跟蹤回訪,建立責任制,實現“點對點”的服務和管理。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離休幹部醫療管理各項制度,接受和配合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的監管,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原則,保證離休幹部合理的醫療需求,杜絕誘導就醫、過度醫療行為。
第十八條 離休幹部門診及住院待遇均按湖南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三個目錄》及株勞社醫〔2006〕005號檔案規定執行。使用非目錄內藥品和診療項目由離休幹部個人全部自付。離休幹部住院每日床位費限在30元以內,超出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由個人支付;重症監護的床位費按實報銷;副廳級以上(含副廳級)離休幹部按60元/天支付,低於此標準的按實支付。
第十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與離休幹部醫療保障《三個目錄》一併使用,《藥品目錄》中藥品沒有自付比例的,不得增設自付比例,有自付比例的,降低10%執行。
第二十條 離休幹部醫療保障《三個目錄》中未列入的診療項目,如基本醫療保險已經使用的,離休幹部可以使用,自付比例比照基本醫療保險下調10%。
第二十一條 離休幹部醫療保障《三個目錄》中列入的特殊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限額支付標準,在其支付比例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予以報銷。
第二十二條 老紅軍的醫療給予特殊照顧,不執行有關規定的自付比例。
第二十三條 為方便離休幹部自行購藥,由統籌基金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由銀行代發門診費,可用於任一門診診治或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 為鼓勵離休幹部節約醫療費用,對年度醫療費用總額不足2000元的,經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核定後,結餘部分100%獎勵給離休幹部本人。
第二十五條 離休幹部就醫實行定點住院(門診)管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均由本人自負。門診就醫時,應持《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手冊》(以下簡稱《手冊》)、《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病曆本》(以下簡稱《病曆本》)、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卡到定點門診就醫,定點門診應使用專用雙聯處方。
第二十六條 定點門診在接診離休幹部時發現病人與所持《手冊》不相符時,應暫扣《手冊》,及時通知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因病情需要當天兩次以上(含第二次)或連續兩天以上(含第二天)到門診就診的,第二次接診門診應認真查看《手冊》費用記錄和《病曆本》診治記錄。非病情需要,不能重複開具同類藥品、重複檢查,否則,拒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離休幹部憑醫療保障卡到定點門診刷卡每月不超過1500元,因病情需要,門診費用超過1500元的,可由本人墊付,憑《手冊》、《病曆本》及有效票據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 離休幹部在本市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憑《手冊》、《病曆本》和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卡辦理住院手續。離休幹部在住院期間,需認真核對每日清單並在清單上籤字。凡沒有住院費用清單或清單沒有離休幹部或家屬簽名的,拒付該統籌患者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離休幹部病情符合住院條件但因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利於節省醫療費用的,經定點醫院主治醫師提出申請、科主任簽字、醫院醫保辦簽署意見,報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批同意後可設定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療程不超過一個月,如超過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設定家庭病床期間,患者不得再報銷其他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離休幹部因患本市醫療條件所限無法確診或治療的疾病,需轉外地診治的,須由主治醫院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轉診意見,院醫保辦審批,到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備案(危重病例可先轉,但主治醫院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手續)。
第三十二條 離休幹部外出探親、旅遊及長住外地、易地安置門診費用憑當地的醫療保險或離休幹部門診處方、有效票據報銷;住院費用憑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藥品、檢查、治療費用明細清單及有效票據,由離休幹部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到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報銷。長住外地和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可選擇當地兩所不同級別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為離休幹部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不得虛報錄入費用,不得串換藥品和開具與所患疾病治療無關的藥品,不得把檢查、治療、藥品等用於離休幹部家屬及其他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違規金額10倍拒付。
第三十四條 離休幹部門診和住院用藥應嚴格掌握藥量。門診急性病一次用量不超過3-5天、慢性病一次用量不超過15天,出院帶藥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五條 離休幹部醫療費採用“總額控制、超支不補”的結算原則。各定點醫療機構每年的費用控制總額,年初由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核定。
第三十六條 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工作,由株洲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委老幹部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醫療保險處,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編制離休幹部醫療費用預、決算;
(三)確定離休幹部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控制指標的分配數,並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應明確違約處罰措施);
(四)負責離休幹部醫療管理及政策諮詢;
(五)負責離休幹部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的收費及服務質量的檢查和考評;
(六)負責對申請財政補助困難企業資格的認定。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負責醫藥費統籌基金收繳及醫療費用撥付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日常醫療管理;對離休幹部醫藥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管;負責聘請專業人員以加強監督管理(聘用期限為一年);對違反《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定期向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通報。
市委老幹部局職責:負責《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的宣傳;牽頭組織聘請外地醫療專家對定點醫院實施不定期抽查;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老幹部滿意度調查;對離休幹部在就醫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市財政局職責:負責統籌基金的撥付、監管;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工作經費的落實。
市衛生局職責: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收費、診療方案及服務質量的檢查和考評。
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成員單位每年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一次資格審查,對考核不達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淘汰制,合理調整相應的醫療機構;每年年初調整當年醫療費用控制總額數,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定一年一簽;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每季度向成員單位通報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確因重大疾病或長期患病,個人自付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離休幹部可提出申請,經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核實後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對參加醫藥費統籌的離休幹部,市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費用在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九條 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遺孀、配偶,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離休幹部(含生前)所在單位負責落實。
第四十條 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株政發〔2002〕1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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