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

為強化稅源管理,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徵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訂《株洲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0條,2011年7月7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38號印發。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株洲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強化稅源管理,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徵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涉稅信息的採集、利用和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涉稅信息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涉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涉稅信息工作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兼職)。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和標準做好涉稅信息管理工作,確保提供信息準確、完整、及時和有效。
第六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涉稅信息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傳遞涉稅信息: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各類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情況。
(二)教育部門於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新辦教育機構年檢相關資料。
(三)民政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各類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認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信息等。
(四)殘疾人聯合會於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及認定情況。
(五)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醫療保險各協定零售藥店登記信息及醫保個人帳戶結算情況。
(六)國土資源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農用地轉用的有關信息;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年度新增採礦權明細資料。
(七)建設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重點工程項目名單、項目概算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八)交通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客運、貨運車輛及新上戶船舶登記情況。
(九)交警支隊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機動車登記、年審相關情況。
(十)水務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市管水利工程項目情況。
(十一)商務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株洲在境外投資企業及註冊的投資企業情況。
(十二)規劃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情況。
(十三)招投標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招投標信息情況。
(十四)房產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信息、房產測繪面積、預售銷售備案情況及產權證辦理情況。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註銷、吊銷登記和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及相關登記信息。
(十六)市企業改革辦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改制企業名單及企業資產、負債情況。
(十七)交發集團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交通、水利部門提供上季度開採河沙、砂石辦證及發證情況。
(十八)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全市涉稅信息管理小組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第七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傳遞涉稅信息,可以採取網路傳輸、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數據交換形式或紙質檔案的形式進行。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 稅務機關和涉稅信息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在涉稅信息採集、傳遞和使用過程中,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條 涉稅信息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通報和考核涉稅信息報送情況,對報送涉稅信息優質單位予以適當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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