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於2010年12月31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函〔2010〕170號印發。該《辦法》共14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函〔2010〕17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
《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資金概算、結算工作,加強資金管理,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09〕43號)、《關於印發〈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07〕26號),結合我市征地拆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資金是指株洲市本級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建築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調節資金、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三條 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量入為出、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切實保障被征地拆遷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益;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嚴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為了嚴格控制征地拆遷成本,市國土資源局應在各征地項目開徵前,依據調查情況、補償標準據實編制征地拆遷資金概算。
第五條 征地拆遷資金概算編制的具體內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其他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均根據調查結果按檔案標準編制。
2.征地範圍內屬村民小組及組民出資或合資修建的設施,根據調查結果按政策標準編制。
3.征地範圍內屬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所建的設施(如水渠、噴灌、抽水機台、水塘設施),按政策規定的地面設施平攤補償費包乾編制。
4.遷墳補償費按山林地5座/畝、水泥墳補償標準1000元/座編制。
5.紅線範圍水塘均按每畝1.6萬元造塘補助費(造塘補助費可視同為水塘建設工程費)標準編制。
(二)拆遷部分:
1.房屋拆遷補償、裝修補償、騰地獎、搬家費、過渡費、生產、生活設施包乾補償、購房補助、房屋裝修補助依據調查數據按相關檔案標準進行編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層按磚混結構的面積計提係數進入概算。
3.購房補助先按自購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占50%的比例補助標準編制概算,再根據項目安置實際情況進行結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關檔案標準單項編制。
(三)其他費用
1.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是指為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需支出的相關經費,按征地拆遷工作量計取,標準為:100畝以下土地按4.5元/㎡,房屋按75元/㎡;100-500畝土地按3.5元/㎡,房屋按60元/㎡;500畝以上土地按3元/㎡,房屋按55元/㎡的標準確定;單宗項目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取。
2.不可預見費,是指概算中難以預見的與征地拆遷相關的費用,按工作量計取。標準為:100畝以下土地按3.6元/㎡,房屋按60元/㎡;100-500畝土地按3元/㎡,房屋按50元/㎡;500畝以上土地按2.5元/㎡,房屋按45元/㎡的標準確定。
第六條 征地拆遷資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評審。但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由市財政評審中心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評審。
第七條 征地拆遷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項目核算、按進度撥付、多退少補的原則。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按概算評審金額一次性足額繳入株洲市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可根據工程進度確定繳款批次,分批次足額繳納。
第九條 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交的項目征地拆遷資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遷資金撥付憑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拆遷資金撥付到征地拆遷資金專戶。
第十條 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收到株洲市財政局撥付的征拆資金後,應及時組織征拆資金支付和發放。屬補償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直接撥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農民個人的,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區人民政府直接發放到農民個人帳戶。
第十一條 征地工作經費的90%撥付給項目區,用於工作人員辦公經費、臨時工工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誤工補貼、現場工作用餐、交通費等;10%留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用於全市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組織資金概算、評審以及工作協調等。各區可以根據各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完成情況在工作經費中列支部分獎金(不超過工作經費總額的10%),獎勵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征地工作經費可在本區實施的征地項目中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不可預見費主要用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裁決、信訪、強制執行、特殊困難戶補助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等相關費用。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撥付給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不可預見費由各區區長辦公會議研究、使用,可在本區實施的征地項目中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調節資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被征地農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員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株政辦發〔2010〕28號)、征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數額按《株洲市關於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株政發〔2010〕11號檔案)標準,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代收後上交市財政社保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