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慶禎

林慶禎

林慶禎,男,漢族,福建省長汀縣人,1958年8月生。197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1979年1月參加工作。曾任連城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5年03月13日,違紀被查。 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1日,龍巖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4年2月起任長汀縣委核查辦副主任。

1987年9月起任長汀縣館前鎮黨委代理書記、書記。

1993年6月起任長汀縣河田鎮黨委書記。

1996年5月起任長汀縣副縣長。

1998年10月起任長汀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2年2月起任連城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2003年11月起任連城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1年12月19日當選為連城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03月13日,據福建省龍巖市紀委監察局網站訊息,連城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林慶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林慶禎涉嫌受賄於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以岩檢公訴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慶禎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4月6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12月1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慶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罰金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慶禎向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繼續向被告人林慶禎追繳其夥同林負功共同受賄贓款總計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個人受賄贓款中的人民幣三百四十五萬二千六百元;向俞智武、洪常偉等人追繳被告人林慶禎所退還其的贓款,其中:向俞智武追繳人民幣四十萬元、向洪常偉追繳人民幣五萬元、向羅遠雪追繳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向王聖輝追繳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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