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儀

陳盛儀

陳盛儀,男,漢族,福建省永定縣人,1958年11月生,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7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1999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工商管理碩士(香港公開大學商業管理學院)。曾任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副廳級)。 2015年9月11日,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6.11——1979.10,福建省龍巖軍分區獨立營二連戰士、文書、班長;

1979.10——1980.10,福建省龍巖軍分區獨立營營部書記;

1980.11——1988.11,福建省龍巖市(縣級)人武部幹事、秘書、參謀;

1988.11——1990.03,中共福建省龍巖市(縣級)委辦秘書科科長;

1990.03——1991.07,中共福建省龍巖市(縣級)委辦副主任;

1991.08——1994.03,中共福建省龍巖市(縣級)委政改辦主任(黨建辦主任)、龍巖市(縣級)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4.04——1996.12,福建省龍巖市(縣級)計畫委員會主任、支部書記;

1996.12——1998.10,福建省龍巖地委(1997.05地改市)組織部助理調研員、辦公室主任、部務會成員;

1998.10——2000.06,福建省長汀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兼任長汀縣總工會主席,兼任縣直機關黨工委書記;

2000.06——2002.01,福建省龍巖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室副主任(2001.11當選為中共龍巖市紀委委員);

2002.01——2005.08,福建省龍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其中:2002.10當選為龍巖市二屆人大代表、福建省十屆人大代表);

2005.08——2006.04,福建省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06.04——2011.06,福建省武平縣委書記(其中:2006.07當選為市第三次黨代會代表,2006.10當選為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龍巖市委委員、市三屆人大代表,2007年02月至2009年01月兼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08——2012.01,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2.01——2015.03,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21日,據福建省紀委訊息:經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陳盛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移送司法

2015年2月11日,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陳盛儀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立案偵查

2015年3月24日,據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訊息,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漳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原龍巖市副市長陳盛儀(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免去職務

2015年3月26日,龍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陳盛儀的龍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雙開處分

2015年5月,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對龍巖市原副市長陳盛儀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盛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

陳盛儀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盛儀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其他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11日,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陳盛儀(副廳級)涉嫌受賄一罪,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盛儀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盛儀,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盛儀利用擔任武平縣委書記、龍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工程規劃、工程款撥付、人事任用、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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