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團膳行業協會

東莞市團膳行業協會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東莞市團膳行業協會LOGO 作者:陽子鄂東莞市團膳行業協會LOGO 作者:陽子鄂
東莞市團膳行業協會籌備於2010年10月,現已加入協會的企業單位有60多家,地址在東莞市南城區第一國際四號樓19樓1912室,目的是不斷推動東莞膳食產業品牌化,協助政府部門進行政策研究,規範行業標準,幫助會員提供市場資源、行業政策、金融受信、業務訂單、項目支持、聯合採購、國家政策、人力資源等各方面支持,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並立足東莞,走向中國。

團膳協會成立的必要性

1、東莞市是中國製造業名城,現有膳食服務企業500多家,沒有幾家公司形成品牌化服務,都是在摸索、探討之中,經營規模與實力差距也相隔太大,無組織無標準管理。
2、企業與企業之間惡意競爭,致使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嚴重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侵犯。
3、企業之間在業務利益上相互砍價,互相詆毀、互相攻擊,造成正規企業無法面對經營,導致不良小販肆意接單、買單、轉單等不良事件頻頻發生,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
4、由於受國家對農業和服務產業的調控,以及自然災害的影響,市場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而客戶一伙食標準未作任何調整,致使很多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甚至出現企業倒閉、轉讓或被併購的現象。
5、很多企業無法利用自己的優勢進行業務擴展,造成企業自我封閉,致使企業無法走出去。
6、推動東莞膳食產業品牌化服務,促成更多的膳食企業走上規模化, 走出東莞,面向中國。
行業協會的形成是各行業最終發展的結果,行業要發展必須擁有行業的約束及規範才能更加完善,更加強大。行業協會是較大的公共資源平台,能夠為廣大會員提供將更加快速的推動行業發展。群策群力!行業協會的成功必然是一個公開、公平、透明,需要廣大企業共同參與,共同擁有的公共平台。因此需要各企業單位共同出謀劃策,提出良好建議與意見,為團膳行業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團膳協會文化

協會總宗旨:忠誠、團結、理解、進取、大愛。
會員宗旨:大家的協會、愛我協會、不分大小、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會員精神:我為協會付出、協會為我發展。
會員心態:包容的心態、理解的心態、服務的心態、進取的心態。
管理宗旨:獨立運作、會議決策、秉公執法、
服務宗旨:熱心、熱誠、高效、專注。

團膳協會成員優勢

1、1+1幫助項目發展,量身制定經營管理模式;
2、享受政府部門的優惠政策;
3、提供資金授信擔保,解決資金不足的困擾;
4、遏制不良企業競爭,設立黑名單企業,規範行業人才與薪資標準;
5、為企業提供人力資源交流平台,反遏制人才惡意搶、挖等不良現象;
6、提供聯合採購平台,降低採購風險與採購成本;
7、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
8、幫助企業提供業務訂單,扶持會員企業走上規模化經營。

團膳協會地址

東莞市南城區第一國際四號樓19樓1912室

團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東莞市團膳行業協會”,簡稱為“東莞膳協”(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譯名為:DongGua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DGF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東莞市內從事團膳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溝通政府與團膳企業的聯繫,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東莞團膳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東莞市南城區第一國際4號樓1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建議,提出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方面的意見。
2、實施行業管理職能,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並監督會員及有關企業執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開展行業的理論研究;組織協會成員交流經驗、溝通信息,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經營技巧和服務規範,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組織各種與團膳行業有關的展覽、講座、培訓、商務考察;出版發行有關團膳行業的書刊。
5、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為企業培訓、輸送人才,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師(員)、營養師的認定培訓,幫助企業提供招投標信息,改善經營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6、引導行業規範營運,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7、協助、配合政府監督實施本行業的品質管理、幫助企業做好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讓企業會員做大做強。
8、配合政府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包括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推動團膳行業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9、加強與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和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和幫助。
10、組織開展供應鏈采供聯合平台,整合物流及綠色農業開發項目與其它合作項目,幫助會員降低經營成本。
11、發展橫向聯合與縱向聯繫,加強與各地協會、學會等組織的交流;提升行業及會員綜合競爭力。
12、認真做好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開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為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即單位會員。
1、在東莞市內註冊登記的從事團膳行業經營的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他多種經營成分組成的團膳服務企業,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2、熱心研究並支持團膳行業發展的單位、供應商、廣告企業、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公約》;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信譽良好;
5、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依規定交納會費;
4、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得到維護和要求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2、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3、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5、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2/3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8、決定終止事宜;
9、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自願為協會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如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九)中〗。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決定本協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5、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6、發展新會員,跟蹤落實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7、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本協會與其他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8、拓展本協會業務,增強本協會實力;
9、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10、 組織項目考察和項目招投標
11、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12、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6、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協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內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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