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要職責(一)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加強對鄉、鎮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和督查職責。 (七)對鄉、鎮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和縣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職責調整

(一)劃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所承擔的職責。
(二)劃出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承擔的職責。
(三)增加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所承擔的職責。
(四)強化服務職能,加強應急、督查、信息調研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研究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派出機構,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督促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派出機構,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對縣政府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負責縣政府值班、安全保衛及重要活動的組織安排,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
(六)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縣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七)牽頭承辦國家、省、市、縣人大和政協的議案、建議和提案等。
(八)做好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準確地向縣政府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縣長熱線電話工作和縣長熱線直通車欄目的采編工作。
(十)辦理縣政府和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東至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牌)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對鄉、鎮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和督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全縣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指導督查全縣依法行政工作;協助縣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職責,擬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安排,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起草縣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承辦縣政府交辦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負責鄉、鎮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和縣直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並根據審查情況提出處理建議;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縣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中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
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受縣政府委託依法辦理行政出庭應訴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和管理工作。
(七)對鄉、鎮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和縣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八)組織開展和指導政府法制宣傳、研究和交流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東至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指導鄉、鎮制定防空襲方案及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導防空防災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隊伍建設與訓練工作。
(三)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和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協調、監督、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
(四)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參與指導城區地下工程的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擔負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相關服務和保障任務。
(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七)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東至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牌)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鄉、鎮政府依法履行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
(二)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研究縣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督促檢查民族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落實,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八)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指導鄉、鎮政府依法履行管理宗教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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